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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蝶戀花翻車事件】監院糾正交通部、勞動部 要求從嚴議處失職人員

上報快訊 2017年10月17日 20:03:00
發生在今年2月間蝶戀花旅行社遊覽車翻車事件,當時釀成至少33人死亡意外,監察院17日糾正交通部暨所屬公路總局、觀光局及勞動部,並要求從嚴議處失職人員。(攝影:葉信菉)

發生在今年2月間蝶戀花旅行社遊覽車翻車事件,當時釀成至少33人死亡意外,監察院17日糾正交通部暨所屬公路總局、觀光局及勞動部,並要求從嚴議處失職人員。(攝影:葉信菉)

發生在今年2月間蝶戀花旅行社遊覽車翻車事件,當時釀成至少33人死亡意外,監察院交通及採購委員會、財政及經濟委員會聯席會議於17日通過監察委員王美玉、仉桂美提案,針對蝶戀花以靠行友力通運有限公司,違法經營遊覽車業務長達2年,以不當剝削駕駛人勞動權益,且危及旅客生命安全,監察院17日糾正交通部暨所屬公路總局、觀光局及勞動部,並要求從嚴議處失職人員。

 

蝶戀花旅行社遊覽車翻車意外發生後,友力通運旗下遊覽車全遭吊銷,營業執照也遭撤銷。但受害家屬分別向蝶戀花老闆周比蒼、周繼宏等人提告《業務過失致死》等罪,不過,士林地檢署認定,遊覽車超速是肇事主因,「司機有責任」,然而肇事司機已死亡,檢方9月4日將全案不起訴。

 

蝶戀花遊覽車翻車案,老闆周比蒼(左)、周繼宏(右)均不起訴。(資料照片)

 

蝶戀花旅行社規避雇主責任,友力通運公司坐收靠行費營利,監察委員王美玉、仉桂美表示,依《觀光法》規定,旅行社不得經營遊覽車業務,蝶戀花旅行社卻購置遊覽車、僱用駕駛人,以靠行友力通運公司的方式,違法經營遊覽車業務,蝶戀花旅行社對駕駛人有指揮調度權限,卻規避雇主責任,剝削駕駛人勞動權益。

 

此外,友力通運公司名下133輛車竟全數均為他人靠行,該公司對於靠行之人、車並無實質指揮監督權限,僅在坐收靠行費營利,空有公司型態,卻無治理之實,違背公路法令擬藉由公司型態經態管理運輸業者之規範意旨,危及公共安全。公路監理、觀光、勞動檢查與勞工保險等相關主管機關,缺乏分工合作及行政一體概念,交通部與勞動部未善盡督導職責,業務協調功能不彰。

由於,靠行制度於法無據,車行又未落實人車管理,漠視旅客安全,根據監察院糾正案文指出,公路法令限制遊覽車客運業應以公司型態經營,且有車輛及資本額設立門檻,主要考量營業大型車相較其他小型車,其所搭載乘客人數眾多,為防杜安全風險有更高考量,為保障乘客及其他用路人安全,限定具備充分經營財力者,始得核准經營,期藉由業者以完整之組織制度、財力,使消費者安全及權益獲得保障,

 

但交通部認為,目前公路法體系,並未允許靠行制度存在,據交通部統計,遊覽車客運業靠行情形高達6成,其中「完全接受靠行」者,由90年底的6.7%,逐年增加至104年底的10.6%。

而就了解,遊覽車客運業有近5成違反《勞基法》,旅行業與遊覽車客運業有近4成未幫員工加保,7成低報投保薪資。從監院的糾正案文指出,康姓司機於案發前及當日工作情形,經勞動主管機關調查認定結果,主要係連續出勤14日,違反勞基法「七休一」規定,事發當日因欠缺詳載每日工作及休息起訖時間的出勤表等佐證資料,勞動機關尚未能認定有違反每日工時上限規定情事。

 

蝶戀花旅行社遊覽車翻車意外後友力通運旗下遊覽車全遭吊銷,對此友力不服,提起行政訴訟聲請停止原處分執行。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友力通運難辭其責,5日將友力的聲請駁回。(資料照片)

 

監委指出,勞動部這時一直到本案發生後,106年7月5日函頒「遊覽車駕駛工作時間檢查參考指引」輔助勞檢員對工作時間認定。加上勞工保險為強制規定,不容雇主規避,不許勞雇雙方合意排除。

 

監院卻發現,勞資雙方雖知悉法令限制,卻在生計考量下,任由駕駛人自行決定於職業工會投保,或由其他通運公司加保,或不加保,不當剝削勞工權益。勞動部事後稽查發現,遊覽車客運業有近5成違反《勞基法》,旅行業與遊覽車客運業有近4成未幫員工加保,7成低報投保薪資。

 

王美玉、仉桂美委員於調查報告中指出,國內甲類大客車遊覽車均為「底盤架裝車體」,車輛安全性向來備受質疑,尤其老舊車輛無法採用車身結構強度檢測或電腦模擬整車翻覆分析其安全性,現行監理檢驗機制僅能查核車輛外觀及基本安全性部分,將使老舊車輛車身結構強度安全性問題成為灰色地帶,有影響乘客生命安全之虞

 

另外,近來大客車行駛國道發生人員重大傷亡事件頻傳,大客車行駛於高速公路或快速道路,應否全車強制繫安全帶,以保障乘客生命安全,監委就此提出糾正,要求交通部盡速檢討妥處。

 

糾正案文指出本案行政缺失如下:

一、蝶戀花旅行社為掩飾以靠行方式違法經營遊覽車業務,而規避勞工保險強制規定,剝削勞工權益,勞動部未能督促所屬勞保及勞檢機關找出原因,落實查核及處罰,核有怠失,該部雖已檢討提出改善因應措施,為貫徹國家保護勞工之政策及立法,仍應落實追蹤考核勞保查核改善措施之後續執行成效。

二、避免遊覽車駕駛人疲勞駕駛,非僅個人勞動權益,亦攸關公共安全,勞動主管機關應審慎把關,勞基法對於工作時間雖有限制,惟法制繁雜,且遊覽車客運業工時計算在實務上存有諸多疑義,勞動部遲至本案發生後,方針對遊覽車客運業的工作特性明定勞檢的輔助判斷標準,顯未善盡其責。

三、發展觀光條例及旅行業管理規則明定旅行業不得經營遊覽車業務,觀光局未依法嚴查,交通部疏於督導,使蝶戀花旅行社得以違法經營遊覽車業務長達2年,危及消費者生命財產安全,均有違失,該部應督促所屬深入追查有無其他類此旅行社違法經營遊覽車業務之情事,確保旅客權益及生命安全。

四、近年來,遊覽車靠行情形普遍,且有增加趨勢,與公路法等相關法令欲藉由公司經營型態管理運輸業者之規範意旨有違,並衍生諸多安全及管理問題,交通部長久以來未能提出具體有效之管理因應作為,核有嚴重怠失,應確實檢討改善。

五、公路總局對於遊覽車客運業雖有安全考核及評鑑機制,惟友力通運公司未依法對所屬車輛及駕駛人善盡管理職責,違失情形存在已久,且近期安全與服務品質評鑑結果不佳,公路總局未能預防機先,事故發生後始察覺問題而廢止其執照;又該局以往安全考核作業未採無預警方式辦理,考核作業流於形式,評鑑制度督導成效不彰,顯有不當。交通部對於外界關注之遊覽車安全管理問題,未能發現疏漏,嚴促改善,難辭疏失之咎。

六、觀光局未積極督促旅行業妥適安排旅遊行程,疏於查核及處罰;公路總局遲至本案發生後,始採用科技化管理方式,輔助監控營業大客車業者調派駕駛勤務之執法。兩機關未能採取有效行政管制措施,共同防患遊覽車駕駛人疲勞駕駛問題,均有疏失,交通部未確實督導考核上開機關之執法情形,亦有失職。

七、遊覽車駕駛人依法本應受到交通及勞動兩部會之雙重保護,卻因相關機關缺乏分工合作及行政一體概念,業務協調整合功能不彰,導致旅行社未納入專案勞檢,旅行社與遊覽車公司均以靠行規避雇主責任,嚴重剝削駕駛人勞動權益,也衍生違法經營危及旅客生命安全、機關執法威信備受質疑等缺失,行政院應督促所屬確實檢討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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