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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致豪專欄:那些年我們一起認的罪-淺談供述證據與自白(一)

黃致豪 2017年10月23日 07:00:00
在公開的司法審判中,還有什麼比起眾人嫌惡的被告當庭宣稱「是我做的,我有罪」,然後匍匐於正義的法枱之前聽候處置來的更大快人心?(美聯社)

在公開的司法審判中,還有什麼比起眾人嫌惡的被告當庭宣稱「是我做的,我有罪」,然後匍匐於正義的法枱之前聽候處置來的更大快人心?(美聯社)

在人類的司法場域裡,長久以來自白認罪(confession)蔚為風行,趨勢不墜。似乎自白認罪已不再僅僅是宗教傳統中在高等力量前自我檢視靈魂深切反省的法門,而登堂入室成為一種長期特別可信的司法實踐。

 

作為一個執業律師以及行為科學研究者,或許由於太過理解法律審判並非一切問題的解方,因此我也常一廂情願的盼望邁入21世紀的人類司法,至少該試著揚棄中世紀獵巫審判那套單憑被控者、指控者或少數證人的言語而入人於罪的作法,進而全面轉向物證採集保存、科學法則判斷以及證據相互勾稽等科學辦案方式,來作為判斷犯罪事實的基礎。只是看起來,現況似乎並不那麼理想;就算在未來50年,也不一定樂觀。

 

當我們把目光投射向篤信包青天此一近乎荒謬神判體系的泛華文化社會時,往往不難發現:無論專業司法工作者或非法律人,在對於供述證據(testimonial evidence)幾近無條件接納與高度倚重這一點上,有時一致到令人有點不寒而慄。彷彿「三人成虎」的成語寓言不僅僅在社會體系或媒體文化中是一種現實的存在,即便在司法實踐當中也不足為奇。

 

對於供述證據的無條件接納與高度依賴雖然可怕,但這並不奇怪。自白向有「證據之王」之稱;如果這樣都講得通的話,那麼被害人的「指訴」(指認與控訴)與證人的「證詞」(witness testimony)大概就是證據之王的兩個皇后了。

 

大家都想聽到:是我幹的

 

只要想想:在公開的司法審判中,還有什麼比起眾人嫌惡的被告當庭宣稱「是我做的,我有罪」然後匍匐於正義的法枱之前聽候處置,來的更大快人心?更能立時證明司法威信,乃至於政權至高無上性?無怪乎,無論極(集)權政體與否,世界各國在偵查或審判中總愛一再上演自白認罪大戲,亞洲社會如中台日韓之類尤然。

 

話說回來,「認罪」一詞在台灣其實並非法律用語,自白才是(例如台灣刑事訴訟法第156條)。台灣刑訴法所用的「自白」一詞,英文為confession,動詞型confess其拉丁原文confessus結合兩個字部:con-表達「使力」,-fateri則是「宣告、承認」之意。換句話說,confess,用比較流行文化講法,大約就是「在世界的中心大聲呼喊『是我幹的』」之意。

 

人貴自知,一個人做錯事若能自動認罪悔過,那多好;不啻在人性升騰到神性的階梯上,奮力踏出了小小的一步。問題是:現實從來就不完美,大多數的供述證據,無論在提供者的意願、取得的手段、乃至於使用的方式上,一直都有著嚴重的潛在問題。

 

上面提到:所謂供述證據,從資訊提供源區分可以大別為三類:被害人提供的「指訴」—包括指認(identification)與控訴(accusation),目擊證人的證詞(witness testimony;其中也可能包含指認行為),以及被告或嫌犯的否認或自白(denial or confession)。而這三大類的供述相關證據,都是司法心理學所研究的重要領域。如果我們先從向來最被看重的自白開始,那麼第一個大家要問的問題或許就是:「如果不是嫌犯你幹的,那為什麼你要自白?」

 

忘了人性的脆弱

 

是啊,就連早期的英美證據法巨擘Wigmore在1923年也認為假自白「幾乎無法想像其存在可能」(scarcely conceivable)。

 

無法想像?那好,我們先來看數據。Benforado教授在其著作Unfair: The New Science of Criminal Injustice一書(中譯:不平等的審判)就提到:虛偽自白與指證入罪的供述是兇殺類型冤案的主要因子之一,在美國經由DNA技術洗冤已獲平反的案件中,有六成以上涉及這一類的因子。這樣的數據,看起來好像不是完全「無法想像」。

 

我們先不提發生在1672年的沙冷女巫大審判(Salem Witch Trials)當中,至少有超過50位女性自白是「女巫」因而被酷刑處死這件事。單就看似文明法治的現代社會而言,依據美國無辜者平冤計畫(The Innocence Project)的資料,就有Damon Thibodeaux(在9小時的偵訊後承認殺害其表親),Juan Rivera(提出書面自白承認強制性交並殺害11歲女童),以及關了30年,直到2010年才因為DNA洗冤獲判無罪的Philip Bivens(同樣自白犯下強制性交後殺被害人罪)。

 

在台灣?眼前就有一樁即將宣判的鄭性澤案。鄭性澤因為在長達10小時的偵訊之後自白犯罪(先不講刑求部分),而遭法院判處死刑。目前再審程序中,命運未卜。

 

那麼,或許大家會繼續問:好吧,刑求或疲勞訊問那是以前不進步時代的事情了(是嗎?)。除這些因素外,如果不是你幹的,總該不會隨便自白了吧?

 

這樣常見的想法,我稱之為「若為清白故,性命皆可拋」的謬誤;顯然有教忠教孝樣板劇看太多的問題,忘了人性的脆弱。所以,我們就有必要探討一下司法心理學當中的基礎歸因偏誤(fundamental attribution error)問題了。

 

(未完,待續)

 

※作者為執業律師/行為科學研究者/美國國家訴訟技術學院師資/訴訟專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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