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錢建榮專欄:錯的是舊政府 不是國道收費員

錢建榮 2016年08月23日 07:00:00
國道收費員曾用各種激烈的抗爭手段,包括爬上ETC感應架、霸佔高速公路。(翻攝自國道收費源自救會臉書)

國道收費員曾用各種激烈的抗爭手段,包括爬上ETC感應架、霸佔高速公路。(翻攝自國道收費源自救會臉書)

國道收費員爭取年資補償與安置的訴求,在蔡英文總統親臨前線,找遠通總裁徐旭東會談後,有了圓滿的結果,政府決定以5.8億補償國道收費員。與四年前的關廠工人,為了抗議政府向他們求償15年前的補償,走上街頭絕食、走入車站臥軌抗爭一樣,國道收費員也用各種激烈的抗爭手段,包括爬上ETC感應架、霸佔高速公路,同樣引發社會的關注。

 

做錯違法的是政府

 

但也同樣的,社會大眾即使同情關廠工人或國道收費員,也總是被政府「依法行政」的說詞牽著鼻子走,所以馬政府的勞動部前部長王如玄說,向關廠工人求償逼不得已,因為那是政府15年「借貸」給工人的錢,再不要回來就罹於時效不能索償。結果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這是公法契約,只有5年時效,政府早就不能向工人要這筆錢;桃園地院行政訴訟庭的判決更近一步指出,這不是借貸,這是政府15年前依法給付的「社會補償」,是因為政府當年未合法監督雇主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雇主關廠落跑,造成勞工領不到退休金、資遣費,所必須彌補的的法定責任。司法權的決定,解決了社會對於關廠工人是否欠債不還的質疑,確立做錯的是政府,是無權向勞工索償的勞動部。

 

國道收費員案呢?交通部前部長葉匡時說,當時已用盡「洪荒之力」,仍無法補償國道收費員的年資,還懷疑蔡政府要從哪裏生出這筆補償來源;前勞動部長潘世偉甚至批評蔡政府承諾的補償是「不依法行政」,是個危險的政府,因為收費員的身分是約聘雇的臨時性人員,過去不適用勞基法,也非正式公務員,「該給的都給了」。言下之意,馬政府才是依法行政的政府?

 

勞動基準法第9條第1項明定「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只有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始得為定期契約。最高法院判決也說得很清楚:「不定期勞動契約所需具備之『繼續性工作』,係指勞工所擔任之工作,就該事業單位之業務性質與營運而言,具有持續性之需要者,並非只有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之一時性需要或基於特定目的始有需要而言」。

 

換言之,工作是否具有繼續性,應以勞工實際從事工作之內容及性質,與雇主過去持續不間斷進行之業務有關,且此種人力需求非屬突發或暫時者,該工作即具有繼續性。高速公路採收費站人工收費的制度,至少始於1977年,早就是國人普遍的歷史記憶,主管機關交通部高公局從未將國道收費員納入公務員體系,而是長期採取「一年一聘」的「定期契約」約聘僱方式進用,甚至以臨時人員的方式進用,他們的薪資來源也分別由公部門編列的「人事費」或「業務費」支出,而非正常的薪資預算。

 

 

長達二、三十幾年間的人工收費工作,如何能解釋為是雇主(即政府)非有意持續維持的經濟活動,又如何能解釋為只是收費工作進度中的一部分,而能視為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或特定性的工作?我們的政府禁止民間雇主規避不定期工作的契約義務,卻容任自己長期違法數十年。此外,長期以來,政府自訂「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使得屬約僱人員的國道收費員不得適用勞動基準法(即使「臨時性收費員」也是遲至2008年起始適用勞動基準法),導致國道收費員不是無從適用勞動基準法發給資遣費,更無退休金,就是僅能加發三個月資遣費,他們長達二、三十年的服務年資竟根本無從計入勞退年資?!

 

司法機關同樣失職

 

對於受僱者的權益保障,使其排除於勞動基準法之適用,比規避不定期勞動契約,改簽訂定期勞動契約還更嚴重!民間雇主不能以任何名義,逃避其雇用勞工,不想適用勞動基準法的責任,但政府機關卻可以?只因為政府可以自訂行政命令?更可以自己解釋法令?也無怪乎國道收費員這兩年來的抗爭訴求,會從針對交通部、遠通公司的「補勞保」及「多元轉置」,轉而增加針對整體政府及法制的「要年資」訴求。當然,司法機關在收費員提起的相關訴訟上,總是選擇聽任表面上合法的法令,選擇站在「合法的政府」這邊,卻不思此等法令結構的實質不公,甚且違憲侵害收費員的勞工權益。沒了司法權有力的監督與制橫,行政機關當然有恃無恐。

 

殊不論遠通公司當年得標過程的黑影幢幢,至少因為遠通公司承諾滿滿,會依契約實踐對於國道收費員的五大保障,包括工作權、工作地點、薪資、福利與轉職補償,以緩解國道收費員對於資遣的反彈,這使其更有利於取得與政府簽訂契約,拿走國道收費的經營權。但是從結果來看,遠通公司「過河拆橋」,未做到契約的要求,除了提供收費員無法勝任的工作外,且有提供離家數小時車程的工作,甚且提供的新職多為月薪二萬元出頭,遠低於國道收費員約月薪三萬五千元的工作,此種薪資亦勢必影響他們未來勞保,尤其老年給付的計算。這也是至今仍有近300多位收費員未受到合理的轉置,長期失業至今的原因。

 

與關廠工人如出一轍

 

對於收費員的家庭與生計的影響,不是政府一句「同情處境」就可以輕鬆帶過。交通部當年為了促成遠通公司接手國道營運,確實使盡「洪荒之力」協助私人地位的遠通公司推動ETC計畫,但對於國道收費員後來的處境,卻雙手一攤說,那都是遠通公司的責任,「該給的都給了」?

 

回想關廠工人案的爭議,超過16年前的「突發性」大量雇主惡性關廠,勞工的退休金與資遣費一夕間化為泡影,勞工求助無門,政府措手不及。在關廠工人們自立自強、強勢抗爭訴求下,當年的勞委會制訂所謂「關廠歇業失業勞工促進就業貸款實施要點」,發放補貼給關廠勞工,以平復民怨。雖然當年的政府因為不解「依法行政」的真諦,害怕發放給付沒有法源依據,只敢以「貸款」名義為之,鑄下了15年後向勞工索償的風波,重創政府形象。

 

 

彌補國家對受害勞工的虧欠

 

實則依據當年的就業服務法第24條「應訂定計畫,致力促進其就業」,從憲法的高度觀察,就會發現該筆給付是國家出自社會國原則「人飢己飢、人溺己溺」的社會連帶思維,又因為屬給付行政,且是突發性、臨時性及緊急性之給付,更無需要求法律保留,所以自行發布補助要點並不違法,名義上稱之為貸款,實無必要。此處的補助或補貼行為,更有落實憲法153條保障勞工生活之基本國策意旨與要求。更何況國家所以要出面提供一定的金錢給付,不單單是基於社會國保護弱勢的社會連帶思維,還有一個關鍵因素,就是關廠歇業失業勞工之所以領不到退休金與資遣費,究竟與勞動檢查機關對雇主長期未依法履行退休準備金提撥義務,未能盡到法定監督義務,有一定的因果關係。從憲法社會國觀點來解讀,勞委會提供的金錢給付,應定性為一種補破網的補救措施,即使我們不稱之為「賠償」,也具有「補償」性質,目的在彌補國家對受害勞工的「虧欠」。

 

如今,國道收費員的年資與安置補償,也是彌補國家對他們的虧欠。蔡政府決定以專案解決,這才是回到依法行政的政府該做的事。當然,全面檢討行政機關對於約聘僱人員排除勞基法計算年資的作法,更是必須面對「轉型正義」的態度。此次的專案補償,還因為加上對於遠通公司的「究責」,政府沒忘記要求遠通公司負擔至少一半的補償金額,比起16年前的政府,沒有向那些落跑關廠的大老闆求償,作法上更顧及政府的財源與責任釐清。最重要的,這是政府勇於承擔的表現,應予肯定。對於國道收費員而言,或許一開始是為捍衛自身財產權而起義,但隨著每次不論是遠通公司的絕情,或看盡馬政府的不義對待,這個財產權的爭訟早已昇華為一場為尊嚴奮鬥的戰爭。

 

權利是爭取來的,與其說「會吵的人有糖吃」,不如說起身捍衛權利與尊嚴,才能突顯現行制度的不公。如果這次的專案補償,可以延伸到政府對於過去約聘僱人員不合理差別待遇的制度的檢討,那更是我們要感謝國道收費員的。

 






回頂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