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娟芬專欄:鄭性澤冤在哪裡?再審精華回顧之二(鑑定人篇)

張娟芬 2017年10月27日 07:00:00
2002年台中豐原KTV槍擊案,一名員警於攻堅時不幸殉職,鄭性澤被控殺人。原遭判決死刑確定,今改判無罪。(圖片取自廢死聯盟網站)

2002年台中豐原KTV槍擊案,一名員警於攻堅時不幸殉職,鄭性澤被控殺人。原遭判決死刑確定,今改判無罪。(圖片取自廢死聯盟網站)

科學鑑定,是鄭性澤再審案關鍵中的關鍵。這要話說從頭了。

 

自從2011年鄭案義務律師團成軍以來,陸續提了三次非常上訴與三次再審。法院的門,怎樣都敲不開。我們很快就發現,問題的癥結是再審制度有個不切實際的超高門檻,任憑你再冤,也跨不過去。救援團隊辦了兩次學術研討會,終於催生了2015年的刑事訴訟法修正。

 

過去不但要有「新證據」,還必須是「判決前即已存在」的「新證據」,才能聲請再審;也就是說,你不能用新的科學鑑定來推翻一個舊的冤案,因為這個「新」的鑑定,當初判有罪時並不存在。這種莫名其妙的規定,好像在拼命「防堵」當代司法運用科學鑑定來糾正過去的錯誤。

 

再審的絆腳石,到2015年終於搬開。此後,新證據就是新證據,無論是判決前就存在的、還是昨天才出現的,只要綜合判斷足以動搖原判決,就可據以聲請再審。同年,台中高分檢即察覺鄭性澤案可能有誤。台大法醫研究所李俊億教授在「蔡墩銘教授追思研討會:鄭性澤案分析與評鑑」研討會上,發表了「鄭性澤案彈道重建報告」,因此陳幸敏檢察官囑託台大法醫研究所,請他們針對槍戰現場進行鑑定與分析。

 

台大的鑑定結果,認為蘇憲丕不可能是鄭性澤殺的,陳幸敏檢察官便據此聲請再審,台中高分院也同意了。科學鑑定是鄭性澤案開啟再審的原因,因此,再審的重頭戲,當然就是科學鑑定了。

 

結果,兩位鑑定人在法庭上,少見的針鋒相對;更少見的是,他們的對立,對於審判結果完全沒有影響。

 

開槍位置在哪裡

 

台大的鑑定,認為原來的死刑判決是錯誤的。原審判決認為,鄭性澤先在自己座位上開一槍擊中蘇憲丕的臉,蘇憲丕倒地、側躺;鄭性澤便走到羅武雄旁邊去再開兩槍,打中他的胸口與頭頂。也就是兩個槍手位置、兩階段中槍。台大的鑑定認為,蘇憲丕身中三槍,槍手從同一方向射擊,中槍時間密接,可能只有兩秒。所以沒有什麼移動位置、兩階段中槍的事;只有一個開槍位置、連續三槍。

 

那麼,開槍位置在哪裡呢?台大認為是羅武雄位置,因為彈殼環繞著羅武雄。雖然蘇憲丕臉上的一槍是從右側射入,但台大鑑定指出,當天蘇憲丕沒有穿防彈衣,有可能採韋佛式射擊姿勢,身體稍側以減少被敵人攻擊的面積。台大的鑑定也指出,蘇憲丕右手肘內側有一個傷痕,在先前的審判裡完全被忽略,應該是第二槍先擦過手肘內側、再擊中胸部。因此可以判斷槍手在羅武雄位置而非鄭性澤位置,因為如果是鄭性澤位置的話,會打到右手外側而非內側。

 

台大的鑑定進一步推翻原判決對於彈殼的認識。羅武雄右方有三個彈殼、左方有一個彈殼,編號3。原判決認為,克拉克手槍擊發時,彈殼一定會從槍手右邊拋出,不會從左邊拋出,據此判鄭性澤有罪:「編號3之彈殼依槍枝擊發後彈殼退出方向判斷,絕非羅武雄開槍射擊退出彈殼之位置,益證羅武雄於槍戰時並未開槍射擊蘇憲丕,而係被告開槍射擊蘇憲丕無訛。」但是李俊億提供一段克拉克手槍實射影片,證明有些彈殼會從左邊拋出,所以編號3的彈殼,仍然有可能是羅武雄開槍時所射。

 

 

既然開槍位置在羅武雄那裡,而鄭性澤沒有走過去,那麼,兇手當然是羅武雄。這就是台大的鑑定結果:原判決錯誤,鄭性澤無辜。

 

為求慎重,檢察官另外聲請傳喚中央警察大學孟憲輝教授,到法庭來表示不同意見。這也合理,就像重症的診斷最好是多看一個醫生,聽聽「第二意見」。辯方向法院提出要求,希望讓台大李俊億教授與警大孟憲輝教授一同出庭,讓兩位專家直接對話。法庭也准了。

 

7月27日,兩位鑑定人都到庭。既然李俊億的鑑定已經有了鑑定書,那就先詰問孟憲輝,讓法庭聽聽專家的「第二意見」。

 

人的頭是球體

 

孟憲輝先提出他的第一個論點:羅武雄是蘇憲丕打死的,因為羅武雄胸、腹各中一槍,孟憲輝認為這兩槍的彈道交會之處,就在蘇憲丕位置。檢察官立刻指出,這個研判是假設羅武雄身上的兩槍,是同一個人射擊,然而當時除了蘇憲丕之外,門口還有另外二、三名員警,也朝包廂內射擊。孟憲輝回答:「是,沒錯,如果要這樣子來研判的時候,胸部這一槍就比較有可能是來自門口的」。

 

孟憲輝的第二個論點是:蘇憲丕是被右前方的人打死的,不可能是正前方的羅武雄。因為蘇憲丕受過霹靂小組訓練,瞄準時一定是臉朝正前方,而臉上這一槍是右前方來的,所以不可能是羅武雄。孟憲輝特別強調,「臉有三個面,正面、右面、左面,蘇憲丕的槍傷是在右面,不是正面的右邊喔!是右側面,這個很重要,因為人是立體的。」不過,這分類有點匪夷所思。人的頭是球體,不是立方體,球體是不能分成「正面、右面、左面」的,因為「正面」是一點一點漸進地內收、變成側面,不是90度角決絕地轉成側面,又不是劉興欽畫的機器人。這年頭連樂高積木的人偶,也知道要把頭做成圓柱體啊。

 

中場休息時,鄭性澤的律師邱顯智在走廊上閒聊,忍不住說:「厚!難道我們兩個人拿槍對開,我一定是這裡中槍嗎?」他比著自己的眉心,以他一貫的喜感。隨後李俊億準確地說出問題癥結:「臉上那一槍,是從臉部的右前方打來,不是身體的右前方。」因為人的頭會轉。在高度警戒的狀態必須眼觀四面耳聽八方,更不可能如如不動。

 

孟憲輝強調他沒有說這個「右前方」之人是誰。但是,他既然認為羅武雄被蘇憲丕兩槍打死,那「右前方」之人當然不是指羅武雄。而從來,此案的嫌疑人,不是羅武雄,就是鄭性澤。

 

事實上,孟憲輝並未堅持「不可能是正前方的羅武雄」。檢察官詰問時,孟憲輝已經提到,「除非射擊的時候,有特殊的因素,讓蘇憲丕在面對歹徒的時候,把臉轉往左邊;否則他就不會被擊中右臉。」羅秉成反詰問時,再次確認:「如果蘇憲丕的臉部或身體,不是朝向正前方,你的假設基礎就會被動搖,是嗎?」孟憲輝說:「沒有錯,我剛剛就跟檢察官說明過了。」

 

克拉克手槍的構造

 

羅秉成問的這個「如果」,並不是假設,而是當天在場的目擊證人們一致提到的事實(請放目擊證人篇的連結)。包括梁漢璋、張邦龍和吳銘堂都很明確的說,蘇憲丕持槍全場掃瞄,他們每個人都有被那個紅外線的光點掃到。

 

羅秉成問:

 

這個掃瞄的動作,是不是會造成他的方位跟頭部的角度產生變異,而不是一直對著正前方,是嗎?

 

孟憲輝說:

 

他的臉會跟著轉,視線會跟著轉,身體也會跟著轉。

 

羅秉成再問:

 

所以我剛才的問題是否正確?他會不會因為跟著掃瞄的方位,由左到右、由右到左,而身體跟著轉動?

 

是的。

 

那麼是不是不能排除這個可能性,就是蘇憲丕可能有轉動身體跟頭部?

 

這個我剛剛就提過了。

 

就是有可能的意思?

 

是。

 

槍彈鑑識是孟憲輝的專長。他帶來教學所用的槍枝道具,當庭說明克拉克手槍的構造,並且表示彈殼一定會從右邊拋出,偶爾從正後方拋出,但不可能從左方拋出。他非常有把握:「那是有原因的。因為抓彈勾抓到彈殼,往後抽的時候碰到退殼挺,在克拉克手槍呢,它彈殼會碰到滑套上面拋殼窗的邊緣,導致改變方向。有的改變不大,仍然是朝右邊,有的會拋往正後方、往射擊者的臉上打;但是因為它的拋殼窗右邊低、左邊高,所以它不會直接從左邊拋出去。」

 

不應排除槍手在羅武雄位置

 

「抓彈勾」、「退殼挺」、「拋殼窗」…都是從來沒聽過的槍枝部位名稱,真有點頭昏腦脹。孟憲輝說台大鑑定報告裡提供的那個影片,並沒有彈殼往左拋的例子,只是攝影機架設位置之故,有視覺的誤差。審判長黃仁松決定當庭播放短片,看個究竟。

 

從9分40秒處開始看。有一發彈殼打到射擊者,他轉過來對鏡頭抱怨,彈殼打到他的臉。

 

再打。10分18秒處,又一顆彈殼打到射擊者的額頭。10分27秒,那顆彈殼跳起來,打到射擊者的左肩,但是孟憲輝堅持,那是因為攝影機架設在右後方,所以看起來好像往左。

 

再打。既然有爭議,影片改以慢速播放。10分30秒左右,連續三顆彈殼往左跳出。法庭氣氛瞬間變得很尷尬。審判長已經連續兩次說:「看起來是往左後吧?」「這一顆蠻明顯的吧?」最後孟憲輝說:「沒關係,兇槍還在,如果要的話可以拿去試射、做紀錄,看看彈殼從哪個方向。」如此結束這一回合。

 

李俊億隨後提出一篇登載於Investigative Sciences Journal第二卷第三期的文獻,作者是William J. Lewinski、William B. Hudson、David Karwoski和Christa J. Redmann。他們用克拉克手槍射擊160發子彈,發現彈殼大部分都從右後跳出,但約有7.5%的例外,如下圖。如此終於平息了爭議,最後,孟憲輝在鑑定報告裡,同意「不應排除槍手在羅武雄位置」。

 

 

8月10日,兩位鑑定人狹路相逢,再行交互詰問。這次言語攻防更為激烈。李俊億是警察出身,他說他當年在中央警官學校(也就是現在的中央警察大學)讀書時,曾射擊一千多發子彈,對於彈殼的拋殼方向有第一手經驗。孟憲輝質疑李俊億記憶有誤,因為學校裡用的是轉輪手槍,彈殼不會拋飛;警察到民國80年以後才改用會退殼的半自動手槍。李俊億當庭回應,兩人雖是前後期校友,但是相差了幾年,所以經驗不同;李俊億在學時是用點45半自動手槍,會拋殼的,後來因為這種槍太重了,警政署在民國70年左右,全面換發點38轉輪手槍。再後來,才改用點90的半自動手槍。李俊億直接說,「鑑定人孟憲輝不知道我的狀況,他代我講這些,我覺得這是不道德的事情。」

 

兩次庭訊結束後,李俊億與孟憲輝各自交了一份鑑定書。孟憲輝在鑑定書裡說,台大法醫研究所開設槍擊現場實務課程時,總是請他去授課,「此一課程安排之事實證明,台灣大學醫學院法醫學研究所並無具備『槍擊現場及實務』專長之專任教師,否則自當由其擔任授課教師。」李俊億開的通識課也請他去講槍彈鑑識,「李教授若具備槍彈鑑識專長,當會自行授課,無須假手他人。」

 

把那個「若」給當真了

 

孟憲輝也對李俊億的現場血跡判讀,提出猛烈質疑。「台大醫學院的血斑型態分析鑑定從地面血斑型態研判蘇憲丕的倒臥姿勢,再以推論得到的倒臥姿勢,二次推論其原來的站立姿勢。更根據二次推論的結果,三次推論射擊姿勢。又根據三次推論的射擊姿勢,四次推論蘇憲丕遭槍擊的彈道…以單一事實進行四次推論所得之結果,有如空中樓閣,欠缺堅實的基礎…。」

 

孟憲輝的鑑定書,日期是8月14日。但他的觀點,與7月27日的庭訊,已有不同。庭訊時,他研判羅武雄是蘇憲丕打死的,因為蘇憲丕站在那兩槍的彈道交叉點;被檢察官詰問以後,他改口說胸口那槍比較可能是門口的警察打的。在8月14日的鑑定書裡,他又改回去了。胸部這一槍是由左向右,孟憲輝寫道,「若羅武雄在遭遇持槍瞄準之員警時,向其右側之空位閃避,導致身體左側前移,由正前方射來之第一槍擊中胸部,即可造成前述由左向右的槍傷一…根據前述狀況,研判羅武雄身上的兩處槍傷都來自其正前方。」

 

很有趣。孟憲輝認為,蘇憲丕與羅武雄兩人面對面。羅武雄的槍傷是由左來,孟憲輝便假設,可能是因為羅武雄向右閃,所以在他正前方的蘇憲丕打出來的彈道是由左來。然後呢,蘇憲丕臉上的槍傷是從右來,孟憲輝卻假設蘇憲丕都不會動,而判斷說正前方的羅武雄不可能造成一個由右來的槍傷,一定是有另外一個人從右邊打的。

 

孟憲輝在綜合研判寫道:「根據羅武雄的自然坐姿、蘇憲丕和羅武雄的距離、員警的射擊訓練、羅武雄的閃避動作、羅武雄兩槍傷的彈道方向等條件,可合理研判出羅武雄係遭其正前方的蘇憲丕連開兩槍擊中,其中第一槍擊中胸部,第二槍擊中下腹部。」他前面說羅武雄「若」向右閃避,然後,就很自然的把那個「若」給當真了。

 

槍戰中,誰都有可能動。目擊證人梁漢璋從2002年本案偵查之始,就說蘇憲丕衝進來,用槍對著大家比一圈;這次再審,吳銘堂、梁漢璋、張邦龍也再次確認,蘇憲丕全場掃瞄,他當然有動。相對的,從過去到現在,卻從來沒有任何證人看到羅武雄有閃躲。

 

原判決的兩階段中槍說、移動說被推翻

 

孟憲輝假設羅武雄「閃避」時中第一槍,然後移回原位,中第二槍。可是,他接下來卻仍然把兩槍的彈道交叉點當作槍手位置,這就自相矛盾了。假設羅武雄中第一槍時向右邊「閃避」5公分,才回到原位中第二槍,身體上的兩槍傷口相距7公分。我們用相距7公分去計算兩槍彈道交叉點將得到錯誤結果,因為這兩槍的真實距離應該是12公分。槍戰現場蒐證草率,我們無從知悉羅武雄真正中槍之處,不知道他如果有「閃避」的話,到底位移了幾公分。因此,要把彈道交叉點當作槍手位置,必須假設羅武雄不動。孟憲輝卻一邊假設羅武雄有動、以解釋為何由左側中槍,又把他當作靜止之物、計算彈道交叉點來推測槍手位置,這是矛盾的。

 

那蘇憲丕是誰打死的?庭訊時,孟憲輝本來主張,臉上那槍不可能是羅武雄打的。檢辯雙方都問他,如果蘇憲丕的臉轉不同方向,是否就有可能?他便承認,確實有可能。但是到了8月14日的鑑定書,孟憲輝又回到了他原來的主張,引用此案在地方法院一審時的張邦龍筆錄,說「顯示蘇憲丕已經鎖定持槍之羅武雄,不可能轉頭讓正前方的羅武雄有機會開槍擊中其右側臉。

 

由前述可明確研判,蘇憲丕右側臉顴不之槍傷一係遭位於蘇憲丕右前方之射擊者開槍擊中,不是遭正前方之羅武雄開槍擊中。」但是張邦龍那段話,並沒有描述蘇憲丕「鎖定」羅武雄,只是說蘇憲丕用槍「指向」羅武雄;問題是蘇憲丕並不僅僅「指向」羅武雄,在場每一個人都被他的紅外線光點掃到了啊。既然每個人都被指了,那就不是「鎖定」特定人。

 

「若」蘇憲丕的槍口鎖定羅武雄,接下來的推論可能成立;問題就是這個「若」,已經被目擊證人否定了。建立在這個「若」之上的推論,也無所立足。

 

要究明孟憲輝的意見,似乎有點困難。7月27日、8月10兩次開庭,孟憲輝對他的兩個主張:羅武雄是蘇憲丕打死的、蘇憲丕被右前方的人打死,都不堅持。可是8月14日的鑑定書,卻又回到原點,導致開庭筆錄與鑑定書之間出現矛盾,令人困惑。

 

李俊億與孟憲輝兩位鑑定人,還有很多互相不同意之處。例如蘇憲丕胸口的傷,李俊億認為是兩個射入口,孟憲輝認為是一個;蘇憲丕手肘內側的傷,李俊億認為是子彈擦傷,孟憲輝認為是皮下出血;李俊億研判的彈殼彈跳範圍,孟憲輝不同意並加以修正,但認同「不能排除羅武雄開槍」的推論。

 

雖然火花四射,他們的鑑定意見卻在重要的環節做出一致的認定。兩人都認為打中蘇憲丕的三槍是短時間連續射擊,所以槍手沒有移動位置,蘇憲丕也不是兩階段中槍。胸口那一槍是在受傷彎腰的過程裡被打中,不是側躺。換句話說,原判決的兩階段中槍說、移動說,在這次再審完全被推翻。

 

「鄭性澤有罪」的假設走入死巷

 

還有,蘇憲丕的家屬提供了一個新證據,就是蘇憲丕是左撇子。然而兩位鑑定人一致指出,警察的訓練都是雙手握槍,警槍也沒有特別去分右手槍與左手槍,因此無論慣用左手與右手,射擊姿勢並無不同,對鑑定與判斷不會有影響。

 

他們最大的差異當然是:李俊億認為殺死蘇憲丕的是羅武雄,而孟憲輝不認為。孟憲輝認為是蘇憲丕右前方的一個人,在自己座位上連開三槍;在本案的脈絡裡,那只可能是鄭性澤。

 

交互詰問時,羅秉成提到兇槍的位置。

 

孟憲輝說:

 

我沒有注意到兇槍實際位置。

 

你沒有參考這個?

 

沒有,那個我完全沒有參考。

 

沒有參考血跡、沒有參考兇槍的真實位置如何,這不在你參考範圍內?

 

孟憲輝答是。

 

這就是問題的關鍵了。殺死蘇憲丕的制式克拉克手槍,在羅武雄面前的垃圾桶裡,如下圖。如果是鄭性澤坐在自己位置上開三槍,那麼兇槍顯然不可能在那裡。「鄭性澤有罪」的假設,就這樣走入了死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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