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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玉秀:法治國原則在內國與國際社會的實踐

許玉秀 2017年11月08日 07:00:00
聯合國可以承認所謂流氓國家的權利(力)主體,竟不能讓受武力威脅、卻始終配合聯合國和平政策的台灣享有主體地位,那麼宣稱要讓法治國原則在國際社會落實,就真的是說大話了!(湯森路透)

聯合國可以承認所謂流氓國家的權利(力)主體,竟不能讓受武力威脅、卻始終配合聯合國和平政策的台灣享有主體地位,那麼宣稱要讓法治國原則在國際社會落實,就真的是說大話了!(湯森路透)

政權的安全?人民的安全!

 

今年9月26日,國際刑警組織第86屆全體大會在北京舉行,為期四天。習近平主持開幕並發表主題演講。習近平的演講主題為《堅持合作創新法治共贏,攜手開展全球安全治理》。習近平的安全治理,是全面加強社會治安防控體系建設,推進社會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這幾句話看起來似乎很中性,但是戒嚴時期的台灣,也可以說一直在推進社會治理體系、強化社會治安防控體系建設。至於治理能力現代化,在電子網路時代的監控,當然更甚以往。

 

習近平所誇示的這種安全,對人民而言正好不安全。李明哲案證明習近平正在製造全球的不安全治理,讓其他國家的人民也不安全的,剛好是誇耀創造安全社會的國家。這種讓人民不安全的法治,對經歷長達38年又56天戒嚴,解嚴之後,又長達13年一黨獨大的台灣人民而言,並不陌生。也正好是台灣人民所不要的法治。

 

台灣人民所要的安全,是不受公權力侵害的安全,包括國內外的公權力。8月12日才結束的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所要處理的,就是公權力可能製造的不安全,所要追求的就是不受公權力侵害的安全。換句話說,所要避免的,就是類似李明哲這種案件(而冤獄,不管是哪一種,沒有任何一種和政治無關。)

 

形式法治國原則?違背法治國原則! 

 

保護政權能夠安全統治的法治,唐獎第二屆法治獎得獎人,加拿大最高法院前大法官Louise Arbour稱之為形式的法治國。Louise Arbour曾經在南非憲法法院前大法官Richard Goldstone之後,擔任審理前南斯拉夫戰犯刑事法庭的檢察長,最重要的政績,是起訴前南斯拉夫總理米洛賽維奇。她曾經擔任國際危機組織的理事長和執行長,以及聯合國處理人權事務的高級專員,今年3月9日才剛被聯合國秘書長任命為處理國際難民事務的特別代表

 

Louise Arbour去年9月下旬來受頒唐獎時,發表「Future paths for the promotion of the Rule of Law推進法治國原則的未來路徑」,批評一些獨裁政權也可以主張它們依法而治,符合法治國的精神。正如吳乃德教授所說,「獨裁者並不是以口令統治,而是依賴完整的法律體系。甚至法律還經常是獨裁者手中的利劍。」 更多吳乃德,轉型正義和歷史記憶:台灣民主化的未竟之業,《思想季刊》,第2期 (2006/7),頁1,4。Louise Arbour也說在這些政權可以觀察到的是,法律只是獨裁者恣意的產物,獨裁政權只呈現形式法治國原則的影子。

 

Louise Arbour說,法律只是獨裁者恣意的產物,獨裁政權只呈現形式法治國原則的影子。(唐獎提供)

 

於是Louise Arbour從世界人權宣言的前言出發,強調實質的法治國概念。世界人權宣言的前言如下:為使人類不致迫不得已鋌而走險對暴政和壓迫進行反抗,有必要使人權受法治國原則保護。她所描述的實質法治國原則,可以歸納成幾個重點:

 

1、倡議法治國原則,應該與人權的倡議及保護牽手合作。主要國際規約中反映的基本權及自由,構成法治國原則實質內容的核心,也就是認為人權法,是法治國原則實質的規範,包括所有男人、女人一律平等、人的尊嚴及一切周邊價值的確認。而終結貧窮、終結飢餓、提供所有人健康的生活及有品質的教育,當然是人權的議題。

 

2、禁止酷刑是法治國原則的一部分。在所謂的反恐戰爭脈絡下,很多人主張酷刑的施用僅發生於反恐行動上,有些人主張這是無法避免的。哈佛大學的Alan Dershowitz教授主張,既然酷刑使用的根絕是個幻想,不如實際點想想如何立法規範酷刑的使用。他建議,執法人員應該在適當情況下,向法官聲請核發酷刑令。在他的觀點來看,這可以確保酷刑只會在最極端的狀況下被使用,並受到司法的監督。

 

Louise Arbour認為自從反恐戰爭開始,各項規範開始受到侵蝕,或者至少在這個領域的國際法,開始有大量的模糊空間被引入,並企圖使法律服膺於這類將人次等化、反人性、歧視的行徑,對酷刑的開例,當然不是法治國原則的適用,而是法治國原則的公然違背。

 

3、聯合國2030年的發展計劃,已經提出17個實質的發展目標。第16號目標,致力於提倡和平、包容的社會,提倡人人都可以接觸司法管道,並提倡在各個層面都能建立有效、可歸責的機制。因此,為了儘管可能只是局部控管國際和平與安全,當國際機構的意見或判決被忽略或公然違背時,應該努力建立、改善更清楚的準則和有效率的監控機制,以及堅實的執法機構。也就是建立一個實踐法治國原則的國際司法機制。

 

4、但國家之間機會上的不平等並未因而減少,例如短時間內在國家邊境遷徙的人群不會減少。非難民的移民議題被留待雙邊協議,還有理所當然的,包括留給國際人權規範來解決,例如移民工人暨其家庭成員的權利公約。Luis Arbour認為自己所舉的這個例子,是一個惡名昭彰的例子,移民工人暨其家庭成員權利公約的批准品質不良,而且多半僅限於已開發國家之間。

 

看起來習近平為已經肩負強國責任的中國,想要在國際間推動的法治國原則,是Louise Arbour所批評的形式的法治國原則,因為人權的保護不是所要實現的內涵,政權的安全治理才是。不過Louise Arbour 這樣描述法治國原則在國際社會的落實或實踐策略,其實還很零碎和片面。

 

所謂獨裁體制的法治國,當然不是形式法治國,而是「非法治國」。因為法治國如果理解為「民主國國家權力的運作模式」,那麼至少權力分立原則和人民主權原則兩個立國基礎,是獨裁體制實際上沒有的。會被認為是獨裁體制,必定實際上欠缺這兩個法治國機制,獨裁體制的法,不會是法治國的法。

 

法治國原則的核心:人民是主體、程序主體

 

法治國的概念,19世紀在歐陸形成,濫觴於大憲章。在大憲章中,記載的是貴族向國王爭取自由人的待遇,一般最常舉的例子,是第39條的規定:「除非經過自由人同儕根據國法審判,否則任何自由人,不應遭拘留、囚禁、奪去財產、流放或處死」,向來被解讀為對人身自由的保護。這樣理解這個規定,卻太具象、浮面,沒有呈現更根本的價值,也因此這個規定的輻射效果其實始終不夠全面。

 

需要同屬自由人的同儕審判,說的是公正程序的必要。這個規定保障的是受審判者的程序權利。在同屬自由人的同儕所組成的法庭,受審判者和審判者是同等位階的人,受審判者不會被俯視,也不需要向審判者仰望,這樣的受審判者,才可能享有程序主體的地位。

 

所以透過大憲章所要爭取的,是人作為程序主體的權利,而程序主體地位,是所有基本權的起點。奠基在這個核心價值上面,產生了正當法律程序原則 更多許玉秀,論正當法律程序原則,春風煦日論壇〜人權叢書系列10-1, 2011.10, 頁57以下。在歐陸則發展成法治國原則。如此理解法治國原則,那麼人權的保護,自然是法治國原則的根本內涵。

 

如果要在國際社會落實法治國原則,無非就是要每個地區的人,都可以以主體身分,在國際社會中生活、互相往來。酷刑違反法治國原則,因為遭受酷刑的人被當客體對待;難民是沒有國家的人,這表示他的主體地位無從獲得保障,和雖然有國家,但被國家機器當客體對待的人其實沒有差別,後者是在自己的國家當難民。

 

所以如果在國際社會中建立一套有效運作的司法機制,是推進法治國原則的路徑,為的就是保障人類社會裡的每個人的程序主體地位,可以利用司法機制主張是程序主體,才有機會獲得各種人權的保障。

 

台灣人積極主張自己是一個主權獨立國家,有加入聯合國的權利,完全符合在國際社會推廣法治國原則的訴求。(聯合國/美聯社)

 

在國際社會落實法治國原則:台灣有權主張、聯合國有義務促成

 

如果要在國際間落實法治國原則,在內國當中人為主體的法治國核心概念,也必須在國際間存在。台灣人民主張自己是有國家的人,主張自己的國家具有國家主體地位、可以在國際社會享受國家權利的主體,這是許許多多程序主體地位的表現方式之一,而且是其中最正式的表達方式。

 

申請加入聯合國,就是主張國家主權,主張應該在國際社會被當作主體對待的行為。更當然是充分遵循我國憲法的行為,因為我國憲法明白規定國體是民主共和國,主權屬於全體人民,而不屬於哪一個其他的國家。同時這也是在國際社會中,以行動實踐法治國原則,因為法治國原則的核心,就是承認每一個獨立的個人是程序主體,台灣人積極主張自己的國家,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有加入聯合國的權利,是在主張自己是程序主體、在行使程序主體的權利,完全符合在國際社會推廣法治國原則的訴求。

 

如果因為受到壓迫,或害怕受到威脅,而迴避或保持沉默,豈不是等於願意放棄自己是權利主體的地位?而如果主張只是避免衝突而不明說,並不是放棄權利,那麼剛好不了解,要說出來,才能證明自己是程序主體。程序主體的地位如何證明?就是開口主張。台灣至今還能有一些國際的交流關係,正因為在那些關係當中,都有主張自己是權利主體,都有行使程序主體的權利。

 

相對地,聯合國既然為了自己的生存、為了自己在國際社會擁有有效維持秩序的權力,而期待國際秩序能依照它所追求的法治國原則運作,就也有義務努力讓所有人,都能像個主體被對待。那麼自然必須努力讓主張自己是主體的人所屬的團體,像個主體一樣被對待。

 

如果實行恐怖統治、對其他國家進行恐怖攻擊或時時進行武力恐嚇的所謂流氓國家,聯合國可以承認他們為權利(力)主體,竟不能讓始終受武力威脅、卻始終配合聯合國的和平政策與終止貧窮和飢餓政策的台灣享有主體地位,那麼宣稱要讓法治國原則在國際社會落實,就真的是說大話了!

 

※作者為前大法官

 

【延伸閱讀】

●宋承恩專欄:直視黑暗深淵的法律人-唐獎法治獎得主路易絲.阿爾布爾

●宋承恩:我懷疑「台灣」是被人用「搜尋/全部取代」成「中華台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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