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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娟芬專欄】紙片人殺人記(五):謝志宏為什麼要自白?

張娟芬 2017年12月01日 07:00:00
左起邱和順、中為日前獲判無罪的鄭性澤、右為謝志宏。(翻攝自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

左起邱和順、中為日前獲判無罪的鄭性澤、右為謝志宏。(翻攝自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

毫不意外的,冤案的起點就是:謝志宏自白了。六月二十八號凌晨,謝志宏被捕,同時扣押他當天穿的衣物、拖鞋與機車。第一份警詢筆錄,時間是早晨六點。警察三更半夜連拘票都不申請就跑去捉他,在分局難道會鋪床讓他睡覺嗎?一夜沒睡的謝志宏,承認在郭俊偉老家的沙發上強姦陳小珠,並且殺害陳小珠與張小木。

 

同一天下午三點半,檢察官偵訊,謝志宏便翻供,說沒有強姦,也沒有殺人。另一方,隔離偵訊的郭俊偉說謝志宏沒有強姦,只有殺人,而他的老家根本沒有沙發。同天晚上九點四十分,法官開羈押庭,謝志宏也說沒有強姦、沒有殺人。

 

檢警一路枉法

 

謝志宏被收押禁見,他的老兵父親替他請了律師。李昆南律師的委任狀,七月三日送進了台南地檢署。但是,七月五日上午八點半,歸仁分局借提謝志宏與郭俊偉去現場表演,李昆南並不知情;下午三點半左右,他才接獲檢察官通知,謝志宏已經在警察手上七個小時了。檢察官一派輕鬆的跟律師說,警察會等你到了以後才做筆錄。

 

李昆南趕到的時候大約是下午五點,謝志宏已經做了第二份警詢筆錄。警察也一派輕鬆的跟律師說,我們中午就通知你了,你沒來啊,謝志宏說沒關係,叫我們趕快做筆錄,所以我們就做了。謝志宏當場激動地否認,他說他一直要等律師來,可是警方不肯,剛才的筆錄不是他的自由意志。李昆南要求重做筆錄,就是第三份警詢筆錄,謝志宏講的跟檢察官與法官面前一樣,沒有強姦,也沒有殺任何人。

 

這段過程,李昆南律師寫在答辯聲請狀裡。他顯然很生氣:「檢方一再聲言『要科學辦案』,但如此過程,豈有程序正義。」並且在狀子裡表明願意具結作證,以示負責。

 

有律師保護,謝志宏安全了,除了第一份與第二份警詢筆錄被迫承認以外,他陳述的故事情節都很穩定。案子進入一審,謝志宏不用再怕警察來借提他了,但是他怕郭俊偉。謝志宏告訴哥哥,他和郭俊偉一起從看守所被提到法庭,法警將他們兩人銬在一起,只要法警一不在,郭俊偉就威脅他。最後法官出公文給看守所,叫他們注意把兩人分開戒護。

 

法警將謝、郭兩人銬在一起,只要法警一不在,郭俊偉就威脅謝志宏。(取自華視新聞YouTube頻道)

 

毫不意外的,判決偏偏就要用謝志宏的第一份與第二份警詢筆錄,來定謝志宏的罪。律師要求勘驗錄音帶,以證明那兩份筆錄不是謝志宏自願做的;並且也要勘驗七月五日的現場表演錄影帶,因為那也是律師未到場的非自願情形。毫不意外的,被告的手指點石成金,凡是要勘驗的錄音帶、錄影帶都不見了。毫不意外的,法院並不按照法律規定要求檢察官證明筆錄具有任意性,而說:「雖上開警詢筆錄製作程式稍有瑕疵,惟審酌國家偵審機關就本件二位被害人遭殺害案件之偵辦過程,雖違背法定程式未全程錄音,然並無不法之目的,其違法情節並非重大,亦未因此而直接侵害被告謝志宏之權益,對於謝志宏在訴訟上防禦亦未至不利益之程度」。

 

謝志宏為了這兩份不實自白被判死刑,還未直接侵害權益、未至不利益程度?什麼樣的「瑕疵」會讓謝志宏在警詢中承認,他在一個不存在的沙發上,犯下了一個不存在的強姦?有這樣的法官,謝志宏非死不可!

 

法官無視有利證據

 

法院真的勘驗了錄音帶與錄影帶。更二審勘驗現場表演錄影帶,後來還得意地寫在判決裡:「被告謝志宏當場說明案情及與檢察官應答之神態自然,語氣平和,亦無畏懼之情,並有勘驗筆錄在卷可考(本院更二卷第二宗第七九頁)」——可是法官勘驗的是七月二十日的錄影帶,當天李昆南律師也到場了,謝志宏當然神態自然,因為他正在告訴檢察官,他並沒有強姦或殺人!有問題的不是七月二十日的錄影帶,而是七月五日早晨的現場表演錄影帶。好個聲東擊西!

 

更二審也勘驗了警詢錄音,並且把錄音帶內容作成文字記錄,結論是與書面筆錄的記載大致相符,好像警詢都是謝志宏的自由意志,並沒有什麼問題——可是法官勘驗的是七月五日李昆南律師到場以後所做的筆錄,這不是莊孝維嗎?謝志宏聲請勘驗的是律師不在場的時候,警察怎麼整他;法院裝模作樣的勘驗那些律師在場的,然後說「沒問題啊。」有這樣的法官,謝志宏非死不可!

 

為什麼有瑕疵的筆錄,還是非用不可呢?因為不用的話,就沒有證據了。歷次審判出現了不少對謝志宏有利的證據,法官一一別過頭去,假裝沒看見。謝志宏當天穿白色T恤、藍色七分褲、拖鞋,經過化驗,都沒有血跡反應。謝志宏還主動要求檢驗他的機車有沒有血跡,因為按照郭俊偉編的故事,殺了人的蝴蝶刀是謝志宏帶著,直到快要到郭俊偉家了才還郭俊偉,如果是真的,那謝志宏的車上應該有沾到血跡。化驗結果,謝志宏的機車沒有血跡反應。

 

謝志宏說那天他在距離三、四十公尺外等待,聽到陳小珠與郭俊偉的對話,二審判決不相信,認為聲音哪有傳那麼遠。更一審囑託成大物理系做個實驗看看,聲音到底可以傳多遠?成大物理系回復:一般音量可以傳九十到一百公尺,大聲一點的話可以傳一百八十公尺。那證明謝志宏說實話了吧?更一審判決對這個鑑定隻字未提,完全像沒聽到一樣,仍然抄二審判決:「且被害人陳小珠於遭被告郭俊偉持蝴蝶刀刺殺後,是否仍有力氣說話,聲音傳達三、四十公尺之遙,更啟疑竇。」有這樣的法官,謝志宏非死不可!

 

謝志宏說那天他在距離三、四十公尺外等待,聽到陳小珠與郭俊偉的對話,但法院即便再委託成大物理系進行實驗後,對「有利謝志宏脫罪」的證據充耳不聞。(取自東森新聞YouTube頻道)

 

負責解剖陳小珠的法醫王約翰,曾於更一審時出庭,他說一個人殺四十幾刀是有可能的。法官充耳不聞。法醫研究所顧問石台平,曾於更二審提出書面意見,但是法官說那是他個人主觀看法。

 

最後事實審這樣寫:「謝志宏之辯護人所擬問題,均無法排除被害人陳女及張小木係被一人以上所殺」。言下之意就是,「除非你能自證無辜,不然你就有罪。」有這樣的法官,謝志宏非死不可!

 

 

【延伸閱讀】
●【張娟芬專欄】紙片人殺人記(一):同案被告的指控
●【張娟芬專欄】紙片人殺人記(二):測謊抓兇手
●【張娟芬專欄】紙片人殺人記(三):假科學冤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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