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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國昌這一仗充滿了卡夫卡式的荒謬

李中志 2017年12月10日 00:00:00
黃國昌這一仗充滿了卡夫卡式的荒謬與置身其中的無奈。(攝影:葉信菉)

黃國昌這一仗充滿了卡夫卡式的荒謬與置身其中的無奈。(攝影:葉信菉)

時代力量立委黃國昌的罷免案已進入最後階段。此罷免案由所謂的安定聯盟於去年底發動,原本不看好,只被當成一齣反同婚者的鬧劇。然而諷刺的是,黃委員在立院的搶眼表現反而讓此罷免案一路加溫,跨越兩道門檻,將於12月16日正式叩關。

 

4月間黃國昌被問及罷免一事還一派輕鬆反問「我的表情有在擔心嗎?」並高調表示「其實我還蠻希望他們成功的」。黃委員當然不是希望安定聯盟罷免成功,應該是希望罷免成案,讓人民「再贏一次」,而這已是11月成案後才出現的口號,進入12月後的街頭拚場,時力對這一席立院戰神的保衛戰,擔心的表情已溢於言表了。

 

同為泛綠政營的民進黨呢?民進黨對黃國昌在立院的拚勁愛恨交加,但於情於理黨中央還不至於要拉他下台,然而尷尬的是,這次用上的《選罷法》,兩黨修法的理念不同。民進黨堅持要有1/4投票率的門檻,時代力量則認為不必,最後民進黨仗其優勢通過其版本,引來時力惡言譴責。

 

儘管民進黨多次肯定黃國昌在立院的表現,反對這個罷免案,但上述這個分歧讓兩黨支持黃國昌的策略產生了矛盾。時代力量守住自己的原則,呼籲選民出來投反對罷免票,不靠當初反對的1/4投票率門檻來保住黃國昌;但民進黨的立場卻十分曖昧,正副秘書長洪耀福與徐佳青呼籲選民出來投票,甚至表示要在中常會提出討論並正式決議,然而目前尚未發生,將來是否組織動員,或基層是否願意配合動員也大有疑問。

 

簡而言之,黃國昌是否栽在自己洋洋得意修出來的法律,或者被他鄙視的門檻保住他繼續留在立院奮鬥的機會?演變到現在已沒人說得準。黃國昌努力表現出不受干擾的樣子,在立院絲毫不減速,然而在立院緊繃的會期中還要準備公報,電視辯論,街頭拉票,對資源有限的時力而言,說完全不受影響恐怕只是自我安慰。

 

時力若真的從割藍委不成玩到自己主帥中箭落馬,恐怕是太陽花後政壇最大的黑色幽默了。(維基百科)

 

對代議政治的無厘頭干擾

 

時力一伙人若真的從割藍委不成玩到自己主帥中箭落馬,恐怕是太陽花後政壇最大的黑色幽默了。然而筆者要認真問的是,就算如願人民再贏一次,大費周章繞這一大圈是否多此一舉?若好事者食髓知味,形成經常性的罷免選舉,這是對政治人物的有效監督,還是對代議政治的無厘頭干擾?我們想清楚了嗎?

 

人民罷免不適任官員直覺上的確是直接民主的表現,古希臘的雅典便有此設計,稱之為Ostracism,以陶片投票驅逐討厭的政治人物。然而在分權更具制度化的現代民主國家裡,罷免權的使用往往被嚴格限制,甚至取消。

 

例如美國獨立初期的臨時憲法《邦聯條例》,沿襲英國的殖民地法律保有人民罷免國會議員的權力,但1789 年頒布的聯邦憲法則無此設計。當年參與制憲會議的各州代表對此有過冗長的辯論,最後決定廢除,其中以美國憲法之父麥迪遜反對罷免最力。

 

至今多數的西方政治學者仍接受兩百多年前美國制憲會議最後決議的論點,認為民意對政治人物與其主張的支持或反對應交由定期改選來展現,而不是以隨時能發動的罷免來威嚇行使職權的政治人物。

 

政治的安定性只是反對罷免權其中一個理由,國會議員的角色必須超越地方做全國性思考是一個更重要但往往被忽略的原因。從美國制憲會議裡爭論的兩個觀點可以清楚看到一個界線,邦聯制與聯邦制不同的思考。

 

國會議員淪為地方利益的奴隸

 

邦聯制的擁護者認為國會議員只是州的代理人,州有權力隨時撤換損及州權利的代理人,因此他們主張給予選民罷免國會議員的權力;但聯邦制的擁護者則有不同的思考,他們認為聯邦的利益有時必須超越州與地方的利益,給予選區隨時可發動的罷免權,國會議員將淪為地方利益的奴隸。

 

聯邦論寫手如麥迪遜與漢彌爾敦均極力反對罷免權,更有制憲代表指出一旦國會議員就任,並不支領州的薪水,國會議員的權利義務不完全來自州民,也來自聯邦與全國人民,國會有權驅逐不適任議員,但州無權力單方面罷免聯邦的雇員。

 

美國在制憲會議之後確立了聯邦制,罷免國會議員的權力也被擱置至今。在這套邏輯下,內戰爆發後參議員強森 (Andrew Johnson)才能繼續留在國會支持林肯,不受他所代表主張脫離聯邦的田納西州指揮,也無法撤換。

 

強森除外,美國內戰爆發後南方各州其他的參議員紛紛求去,這當然是脫離聯邦必然的舉動,但經過國會激辯後決議,州無權召回已經派出的參議員,但這些參議員因拒絕出席與不忠於聯邦,必須由國會表決,以不適任為由逐出國會,並要求南方各州補選新參議員。

 

當然,南方各州要等到內戰結束投降後,才再度選出聯邦參議員。美國對憲政秩序的維持,儘管在內戰打得如火如荼的時候,也不開方便之門,聯邦、州與參議員的權利義務從來沒馬虎過。

 

就實際面而言,罷免美國眾議員並無討論的必要,因為以兩年任期頻繁的改選淘汰不適任眾議員,顯然比發動罷免更有效率;但對於六年才改選的參議員,則不時有學者提出制定罷免辦法的呼籲,尤其當參議員行為不端的問題浮現時,選民要求罷免時有所聞。少數幾個州固然保有罷免國會議員的設計,但一旦發動,各州的司法部門往往做出違憲解釋,禁止罷免進行。

 

2010年美國紐澤西州最高法院裁定茶黨罷免參議員違憲。(2009茶黨抗稅運動/維基百科)

 

棺材罷免法

 

例如紐澤西民主黨參議員Menendez的爭議不斷,茶黨於2010依州法發動罷免。儘管離連署門檻尚有一大截,紐澤西州最高法院裁定罷免參議員違憲。事實上罷免案的發動往往充滿政治動機,例如風評頗佳的亞歷桑納州共和黨參議員馬侃,在許多議題上常常不受共和黨約束,從政以來隨時都有人想罷免他。也正因為這些政治算計,又更加深了司法部門對罷免案的看法趨向保守,屢屢出手阻擋。

 

其實美國聯邦憲法並無明文排除罷免國會議員,儘管許多州的最高法院以違憲解釋,並無案例進入聯邦最高法院尋求釋憲。1995年聯邦最高法院曾做出州自行變動國會議員任期違憲的判決,但罷免國會議員是否違憲?在理論上是仍屬開放的議題,只是主張人民擁有罷免權的呼聲並未真正形成主流,主要原因是說服的理由並沒有超越聯邦憲法制定時的辯論。

 

就算極力主張賦予選民罷免國會議員的法律學者,如威廉瑪麗大學法學院的憲法學者吉克(Timothy Zick),他在鼓吹罷免權的同時,也認識到罷免權的使用必須小心謹慎,訂出了嚴苛的標準,主張要有合格選民25%的簽名(我們的選罷法是10%),超級多數(即超過2/3同意罷免),加上要求調查罷免發動者或團體的政商背景、犯罪紀錄,公布資金來源等,比我國修法前的罷免法還要嚴苛,放在部分國人的眼哩,這恐怕不是鳥籠罷免法,而是埋在地下六呎釘死了的棺材罷免法,但這是民主先進國家給予權利時的深思熟慮。

 

不可否認,我們是民主後進國家,原本有後進之便,不必走冤枉路,但我們特喜造神,從小被迫背著孫文囫圇吞棗抄來的思想,想當然爾認為人民有罷免的權利,南京憲法入憲,大家奉為圭臬,連中研院法律學者從政也以此為信仰,一呼百諾,罷免權遂成了台灣「領先」民主大國的里程碑。

 

民間團體發動「落實民主、補正公投法」行動,會否反而開了和平協議的方便之門。(攝影:陳育陞)

 

開了和平協議的方便之門

 

然而這種光靠直覺,不去精研先進國家積累的理論與經驗,一味別出心裁的後果就是憲政亂象,五權憲法如此,國會減半如此,割藍委不成鬧出的罷免法修正案亦是如此,將來公投法補正可能也如此,原本要方便獨立公投,卻開了和平協議的方便之門。

 

在這個亂象之下,對時力的喜惡已是另外一回事,如果黃國昌這樣努力的議會表現必須面對罷免,其他立委誰能保證不會?同一批人早已揚言這不是最後一次,正磨刀霍霍準備砍向每一個眼中釘,這是我們要的民主嗎?

 

也許天下本無事,但已經太晚,黃國昌這一仗充滿了卡夫卡式的荒謬與置身其中的無奈。筆者不是選民,但願意響應時力的呼籲,呼籲選區裡的選民出來投反對罷免一票,但不是贊同這個惡法,是要趕快從這個荒謬劇脫身。再贏一次也好,不讓小人得逞也好,最好廢了這個法,要算帳,2020改選時再說。

 

※作者為美國伊利諾州立大學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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