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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書:奢侈稅拿自住戶開刀 合理嗎?

陳小琪 2017年12月14日 07:00:00
許多人對出租房屋的房東心生反感,但卻很少人知道,把房子便宜出租或是免費讓人借住的好房東,卻可能反被「稅事暗箭」懲罰、被要求繳稅。(資料照片/陳育陞攝)

許多人對出租房屋的房東心生反感,但卻很少人知道,把房子便宜出租或是免費讓人借住的好房東,卻可能反被「稅事暗箭」懲罰、被要求繳稅。(資料照片/陳育陞攝)

最近租屋新聞一籮筐,從中和出租套房大火燒出違建及低薪問題,到崔媽媽基金會公布9成房東拒租弱勢族群等新聞,讓許多人對出租房屋的房東心生反感,但卻很少人知道把房子便宜出租或是免費讓人借住的好房東,卻可能反被「稅事暗箭」懲罰、被要求繳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網站106-05-08新聞稿內容清楚寫著,即使你是把房子免費借給別人用,法律規定你也「算是」有租賃所得,要去申報繳稅,除非你的免費借用契約有去公證、對方也不是營業使用,才不用申報租賃所得。然而,台灣稅法相關條文九千多條,這些規定政府幾乎不會主動跟民眾說,直到民眾收到「連補帶罰」的稅單、去進行救濟程序申訴自己沒有租賃收入時,財稅機關才會翻出厚厚的法條出來告訴民眾這些法條到底規定了甚麼。不過這樣的邏輯實在是令人不解,也是很嚴重的人權問題。

 

先請問各位:你知道房子裡面設誰的戶籍,是能夠影響稅金繳納多寡的嗎?你知道賣房子所繳的土地增值稅,只要是符合自住、無出租無營業以及其他面積大小等等限制等,就可以申請較優惠的自用稅率,但並非每個案件都能通過自用條件的審查嗎?

 

稅法觀點:屋主設籍才算「自住」

 

許多人都以為「自住」是指自己住裡面,但是其實不是,稅法的規定是必須設立戶籍才算自住,而且戶籍內不能有其他三親等以外的人設籍,比方說朋友的小孩因為學區關係拜託你讓他設戶口,這樣就不能算自用,除非你朋友願意幫忙寫切結書說你們沒有租賃關係,才有機會通過。

 

我遇過一個案例,屋主賣房時申請以自用的優惠稅率來繳納土地增值稅,並且再三表示都是自住並無出租,然而稅捐處卻告知條件不符不能申請,因為有A小姐設籍。經過了解之後才知道,以前遷戶口沒那麼嚴格,用水電單也可以遷戶口進去,因此除非A小姐願意出面幫屋主切結沒有租賃關係,不然就只能以一般的稅率繳納土地增值稅。然而,屋主根本不認識A小姊,更遑論找到A小姐並且出面幫屋主簽立切結書了。

 

土地增值稅一般的稅率(20%、30%、40%)跟自用的稅率(10%)差別很大,屋主也希望能使用,但最關鍵的切結書卻是要別人來寫,這樣的邏輯難道正確?並且這種用戶籍認定自住的規定,早已產生許多不公不義的課稅。奢侈稅稅災戶李泳賢先生的案例就是這樣發生的:他跟一般人一樣,好不容易存了人生第一桶金,在桃園買了一間房子,搬進去一年多之後,因為房貸壓得他喘不過氣,只好忍痛賣掉。結果賣了之後,國稅局卻說因為他沒有設籍,不算自住,要他繳奢侈稅,最後連補帶罰逼繳200多萬的稅。當初因為念及父母的感受,雖然買新房但不忍遷離父母那邊的戶口,即使有水電費繳費單可以證明自住事實,沒想到還是一個戶籍的認定問題,就害他揹負200多萬的稅,每個月的薪水直接被扣1/3抵稅,你看他以後生活怎麼過下去?

 

「形式審查」掛帥 自住戶也需繳奢侈稅

 

講到這裡,大家可以去想幾個問題:為何政府遇到這樣的狀況,就僅以形式審查直接判定他非自住,而重罰奢侈稅?為何明明就沒有收租金,卻要繳所得稅?我的財產我為何不能行使權力自由支配,而要由稅捐機關來認定?這樣的邏輯,正確嗎?這是實質課稅、推計課稅的意涵嗎?這是人民應該接受的稅制嗎?

 

政府往往法令規定了,但是卻宣導得不夠,人民在「知」的資訊上完全不對等,所以遇到的時候都是被國稅局「連補帶罰」開單出來要繳稅了,實在是讓人錯愕、也無法接受。但是,事先告知就也對嗎?九千多條法規有多少是不符生活現況,有多少是侵犯人民自由意識的?希望我們的政府馬上站在人民的角度去檢視這些不合適、侵害人權的規定,拿出魄力「真」的改革,廢除暗箭傷人的法條及解釋函令,讓人民安居樂業。

 

※作者為執業地政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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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 租屋 奢侈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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