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補強國安 防範黑幫和共諜不可偏廢

吳言 2017年12月19日 00:00:00
立法院三讀通過《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修正案,日後對於社會觀感甚差的中華統一促進黨和愛國同心會等團體,未來只要在街頭無事生非將都可適用,最重者處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億元以下罰金。(攝影:陳品佑)

立法院三讀通過《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修正案,日後對於社會觀感甚差的中華統一促進黨和愛國同心會等團體,未來只要在街頭無事生非將都可適用,最重者處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億元以下罰金。(攝影:陳品佑)

在民間呼聲不斷的情況下,立法院昨天終於三讀通過《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修正案,將犯罪組織的構成要件從原本的「持續性及牟利性」,修改為只要有「持續性或牟利性」二者其中之一即算違法。所以,原本那些社會觀感甚差的中華統一促進黨和愛國同心會等團體,以後只要在街頭無事生非將都可適用,最重者處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億元以下罰金。

 

鬆綁組織犯罪偵辦條件 統促黨、愛國同心會適用

 

此次修法主要當然是針對中華統一促進黨及其總裁「白狼」張安樂而來,因為此前白狼跟統促黨,不斷透過暴力或脅迫的方式,為中國勢力張目立威,但原本的《組織犯罪防制條例》卻奈這些人不和,因為他們的行為儘管有持續性,卻沒有牟利性,因此構不成組織犯罪。其實原本《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的規定並非不正確,只是原本的立法者可能沒想到,會有人進行組織犯罪而不牟利的。

 

但話說回來,所謂說中華統一促進黨或愛國同心會的犯罪行為不牟利,其實也不見得正確。因為或許這些傾中的黑幫份子,跟其操縱者中國之間,沒有那種可以被追蹤出來的明碼實價對價交換,例如你幫我做什麼事我就給你多少錢之類的約定。但沒有人會相信這些人做這些擾亂台灣政治和社會秩序的事後,沒有得到中國所給予的獎賞。因此,所謂沒有牟利,更正確地說是沒有「直接牟利」,但要說他們沒有從中國那邊得到好處,三歲小孩都不會相信。

 

就像白狼自己說過,他差不多每個月都會去大陸,與中國官員打交道事相當平常之事,並且說中國官員「只有一次」想要指導他在台灣的活動,也就是要求統促黨不要在台灣的集會上用中國旗幟,因為那過於挑釁。而為什麼中國官員覺得自己能夠「指導」白狼和統促黨的行為呢?要不就是他們認為這些人是自己人,要不就是「給錢的是大爺」,但最有可能的情況是二者兼備。

 

修法為阻止中國勢力利用黑幫擾亂

 

但話說回來了,相較於台灣人李明哲因為他在台灣所發表的言行,就被中國以「顛覆國家政權罪」罪名判刑5年,白狼這些人真的要感謝台灣政府的法治及寬大了。最近陸生共諜案的主角周泓旭,在被押解至高等法院開庭的過程中,向採訪媒體喊話說「台灣的司法改革刻不容緩」以及「他們不敢公開審理我」。然後就有王炳忠之流的人出來讚聲,說「看看李明哲案全程直播開庭,李母、李妻、記者皆到庭旁聽,還有相關共犯、人證公諸人前,李本人親口認罪」,台灣實在不如中國。

 

說實在的,那些因為有利可圖媚共舔共之人,我們或許還可以嘗試理解,因為人性就是趨利。但像王炳忠這類貨色,會覺得一個人在被審判時看著稿說出「讓更多台灣人也能夠和我一起為中國的統一和發展貢獻自己的力量,以補償過去自己所犯的錯誤,這才是真正的認罪、悔罪,希望得到法律法院寬大的處罰,謝謝法官」這種話是正常的,然後覺得中國才是法治國家,這種人實在人羞與之為伍啊!

 

最後,筆者必須說,此次修法為阻止中國勢力利用黑幫擾亂我國政治社會秩序上走了一大步,但我們更希望看到《國家安全法》上的修法,進一步強化跟細緻化對共諜的懲罰,對於黑幫和共諜二者的防範和懲治不可偏廢,因為唯有如此,才能讓阻止中國勢力控制我們的家園。(白狼條款通過)

 

自由撰稿人/吳言

 

【黑幫共諜無所遁形】
【白狼條款】鬆綁組織犯罪偵辦條件
●台大濺血案為中國柔性統戰 黃子哲怒批:台灣民主基金會淪政黨打手

 




 

 

【上報徵稿】

 

上報歡迎各界投書,來稿請寄至editor@upmedia.mg,並請附上真實姓名、聯絡方式與職業身分簡介。

上報現在有其它社群囉,一起加入新聞不漏接!社群連結

 



回頂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