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念祖專欄:多虧大法官 否則司法信用竟不值六千萬

李念祖 2017年12月21日 00:00:00
為了國庫少收6300萬元,財政部與行政訴訟審判部門聯手賠上了國家的司法信用。(湯森路透)

為了國庫少收6300萬元,財政部與行政訴訟審判部門聯手賠上了國家的司法信用。(湯森路透)

釋字第757號解釋揭示的司法危機

 

行政訴訟實務中,審判部門經常畫地自限,不能發揮制度設計所期待、提供當事人權利有效救濟的司法功能。大法官最近因為行政法院推諉提供受到委曲的當事人應得的救濟,做出了釋字第757號解釋。這是一則值得高度肯定與關注的司法院解釋;其背景故事卻是個司法悲劇,也是司法的危機,所顯示的問題嚴重性,恐已無以復加。
 

20年的司法悲劇


故事發生在20年前的上一個世紀,永安租賃公司在民國87年間於法院拍賣程序中承買了房屋與地產,價款內含了此筆交易所發生的5%營業稅,稅款計約6300餘萬元,法院開出的收據足以顯示其金額,稽徵機關則根據財政部的注意事項與行政令函,說法院的收據不是稽徵機關的憑證,以稽徵機關還沒有收到該筆營業稅為由,拒絕永安公司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10年之後,永安公司從事行政爭訟於民國97年敗訴確定,於是聲請大法官解釋憲法,挑戰財政部的規定與令函違憲。
 

民國101年年底,大法官做出釋字第706號解釋,認定財政部的注意事項與行政令函牴觸憲法,因係增加稅法所無之租稅義務,違反了租稅法律主義;並且指示相關機關儘速協商,由財政部依據法院的收據核定此案買方的進項稅額憑證。

 

值得注意的是,此項解釋說財政部的注意事項與行政令函「應不予援用」;湯德宗大法官在協同意見書中提醒,解釋是在要求財政部做出通案性的核定,接受法院的收據可以做為扣抵的憑證。
 

問題並未就此結束。財政部顯然無意依照大法官的解釋給予永安公司應有的救濟;永安公司只有向行政法院提起再審請求救濟。孰料行政法院三次駁回永安公司的再審之訴,前兩次的理由是釋字第706號解釋並未賦予永安公司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的權利,第三次則是在民國104年的時候認定再審聲請已逾5年時效,不許提出。永安公司鍥而不舍,只得又一次聲請大法官釋憲予以救濟。
 

劃時代的憲法解釋


大法官決定再度為永安公司提供司法救濟,做成了釋字第757號解釋。這次的解釋顯現濃烈的權利保障意識,具有劃時代的意義。解釋文是這樣寫的:
 

本件聲請人就本院釋字第706號解釋之原因案件,得自本解釋送達之日起3個月內,依本院釋字第706號解釋意旨,以執行法院出具載明拍賣或變賣物種類與其拍定或承受價額之收據,或以標示拍賣或變賣物種類與其拍定或承受價額之拍賣筆錄等文書為附件之繳款收據,作為聲請人進項稅額憑證,據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本院釋字第706號解釋應予補充。
 

此䅁是釋憲史上首開紀錄,解釋文在形式上與法院判決的主文十分接近,而其內容保障當事人權利的效果,其實更勝於行政法院判決!司法改革中「釋憲功能審判機關化」的目標,已是實踐中的現在進行式。
 

以民為壑的官本位思想


只不過,現在距離本案中大法官的首次解釋,又已過了5年;距離拍賣案件發生的時間,則已經接近20年。背景故事中顯示的則是,一連串駭人的官本位價值取向,與目無司法的法治蒼白。
 

湯德宗大法官在協同意見書中說到稽徵機關的本位主義,不是無的放矢。本案中的永安公司承買法院拍賣物,應法院的要求隨同拍賣價金支付了營業稅款,只是因為當時法院並未代為扣繳,稽徵機關竟然可用沒有收到稅款為由,拒絕承認法院的收據可以做為扣抵稅額的證明。永安公司支付的6300餘萬營業稅,就像是丟到水裏一樣,不能主張扣抵銷項稅額。
 

永安公司是法院拍賣的承買人,關於營業稅的繳納方式,其實沒有其他選擇,也毫無可堪歸咎之處。稅務機關不肯承擔徵稅的風險,明知當事人已經依法繳付稅額而還硬要人民為國庫收入承受損失,如此以民為壑,如果不是官本位思想,又能是什麼呢?本案在行政部門價值權衡的天平上,價格同樣是6300萬元,但是「人民權利」顯然遠遠不敵「國庫收入」的分量。
 

行政部門欠缺司法意識


其實,本案中價值權衡的天平上,還少了一塊砝碼-司法信用的價值。這個案件的源頭問題,出在稽徵機關只承認稽徵機關的憑證,而不肯承認法院的收據也可作為稅務憑證。其原因當然是稽徵機關的憑證是完稅證明,但是當年執行法院並不代為扣繳,因此以法院收據做為憑證,就會有稽徵風險。
 

然而,行政部門不肯承認法院的收據具有稅務憑證的資格,此事本身就顯示了法院的公信力不為政府的行政部門所承認!這可不能等閒視之。司法的公信力問題,正是今天司法面臨的最大挑戰。
 

連政府都不肯承認法院的公信力,又有什麼理由期待或是要求人民信賴法院的公信力呢?稅捐稽徵風險肇致短收的稅款,是有形的金錢,法院的信用與公信力,則是法治國家的無價之寶。兩者之間,完全無法相提並論。

 

政府的行政部門為了擔心少收若干稅款,不惜否定法院的公信力,就是為了些許的稅收利益,而竟忽略這樣的價值選擇,足以無形中毀掉來之不易的司法信用乃至整體法治基礎,所丟掉的,像不像是政府扁擔中的司法彩票?
 

行政部門欠缺司法意識、欠缺法治意識之處,尚不止此。大法官第一次做成的釋字第706號解釋之中,明白要求財政部依法院的收據核定營業稅的稅額扣抵,政府部門都置之不理,否則當事人也不會需要三次聲請行政法院再審救濟。

 

政府部門將大法官的憲法解釋當作耳旁風,其否定司法的程度,絕不亞於不肯承認法院收據具有稅捐稽徵的證據效力所造成的法治文明傷害。大法官解釋之後,財政部的不作為,是司法信用與法治原則的二次重傷害。這是不是藐視司法呢?


行政法院的胳膊向哪彎?


行政機關的價值權衡如此,行政法院呢?行政機關不肯接受法院的收據作為稅務憑證,當事人告進行政法院。行政法院呢?竟然從高等行政法院到最高行政法院,都對法院的憑證竟被稽徵機關所否定而不以為意。

 

行政法院在權衡政府國庫收入與人民權利的時候,向政府傾斜,原不罕見。然則本案是法院的公信力遭到稽徵機關否定,行政法院卻也還似乎絲毫不以為意,要說是司法的大公無私,還是司法的悲劇呢!
 

當大法官的解釋之後,行政部門還是不作為以對,再度重創司法信用的時候,遇到當事人聲請再審,行政法院仍然可以三次駁回再審聲請,幫著行政部門否定執行法院收據的公信力與大法官解釋的拘束力,這如果只是出於行政法院的本位堅持,竟也可像行政部門一樣,置司法的整體信用於不顧,那就不只是司法悲劇,而是司法危機了!
 

胳膊彎彎,不彎向人民,也不彎向司法,憲法明文規定行政訴訟的目的,竟是專為行政部門背書之用嗎?
 

這個案子,為了國庫少收6300萬元新台幣,行政部門與行政訴訟的審判部門聯手,賠上了國家的整體司法信用,看做是官本位思考形成了動搖國本的司法危機,也不為過!
 

多虧永安公司負責人20年來的法治堅持,也多虧大法官兩次做成憲法解釋保障人民權利的司法堅持,特別是這次做出的釋字第757號解釋,大法官終於使用了過去從來不曾出現過的形式,於解釋文中明白諭知,直接給予當事人使用法院收據作為稅務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的司法救濟,不需要行政法院再審,也不容行政部門繼續藐視司法。大法官不止是終結一個20年的司法悲劇,也正是在挽救台灣的司法與法治危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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