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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評:尊敬的長輩與蔡英文執政的價值

主筆室 2017年12月22日 07:02:00
蔡英文說,同性婚姻是世代議題,價值形成體系不同,非常難有共識。(攝影:陳品佑)

蔡英文說,同性婚姻是世代議題,價值形成體系不同,非常難有共識。(攝影:陳品佑)

蔡英文日前在一場與台中藝文界人士餐敘的場合裡終於談到同婚議題,她說:同性婚姻是世代議題,價值形成體系不同,非常難有共識,連她「一向非常尊敬且對台灣有深摰情感的前輩」都還不能認同。言下之意,她仍在溝通同婚立法的問題。

 

蔡英文的說法其實透露了諸多政治訊息,諸如,與賴清德主導《勞基法》修法案不同,政院版的同婚法案最後到底是採專法版或民法版應該就是由蔡英文「溝通」後拍板;而明年底有地方選舉,選完後總統大選立刻開始熱身,在大法官明訂的兩年立法期限下,處理同婚法案的最佳時機僅剩明年上半年;理論上,蔡英文應該在最近做出最後選擇的版本送立法院審查。

 

蔡英文能端出什麼樣的修法版本?攸關同婚解釋的大法官第748號釋憲文有三段說法:

 

一、民法第 4 編親屬第 2 章婚姻規定,未使相同性別之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於此範圍內,與憲法第22條保障人民婚姻自由及第7條保障人民平等權之意旨有違。

 

二、有關機關應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2年內,依本解釋意旨完成相關法律之修正或制定。至於以何種形式達成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屬立法形成之範圍。

 

三、逾期未完成相關法律之修正或制定者,相同性別二人為成立 上開永久結合關係,得依上開婚姻章之規定,持二人以上證人簽名之書面,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儘管大法官在解釋文裡以「立法形成之範圍」,看似對同性婚姻是否修改民法或另定專法持開放態度;不過,解釋文裡認為若未能於兩年期限內完成修法,即可逕行依《民法》婚姻章規定登記結婚。代表即便採專法模式,其對於同性婚姻的之相關保障與權力,也不得少於《民法》對異性婚姻的規範,這已讓另立專法的作法已充滿違憲風險。

 

換言之,若最後蔡英文基於與「長輩」妥協,端出的是「專法」版本,,勢必不斷遭遇挑戰,甚至再次聲請釋憲。德國在2001年就通過《同性伴侶法》,想以專法形式保障了同性戀伴侶,不過,專法通過後總是掛一漏萬,不斷修法;而從同性伴侶的工作撫卹、稅法繼承到收養判決等等,遭遇數百件釋憲聲請,最後終於在今年中旬索性通過同性婚姻法制化。

 

德國聯邦憲法法官Susanne Baer就曾對前往德國訪查同性婚姻狀況的台灣法務部官員表示,德國同性伴侶法是特定時空脈絡回應保守派勢力下所妥協的產物,但文化實踐的結果後來證實與婚姻無太大差別。如果要走德國的路,那就必須再一次經歷逐步且緩慢地,在各個關聯領域作法制上的調整,那麼在效益的考量上,倘若社會已經成熟到一個階段,民眾對此議題已有共識,一步到位不論在政策上或是技術上,都是比較好的選擇。

 

同性婚姻衝擊世代結構與宗教價值,的確不容易求全。不過,比起《勞基法》所涉及的勞資資源分配,婚姻平權是個更純粹的人權價值問題。蔡英文當年支持婚姻平權的訴求之所以打動人心,在於她同理了同性戀者不願意被當成不一樣人的情感,若再次從婚姻平權修法裡退卻,那將是年輕選民與執政誠信的全面潰堤。

 

蔡英文尊敬的長輩想必是素樸的台灣獨立支持者,他既能在自己追求獨立與蔡英文維持現狀的兩難裡找到折衷,為何不能在自己的宗教理念與蔡英文實踐婚權主張的困境裡找到平衡?揮刀向內的改革從來不容易,但能否跨出這一步,也只在蔡英文與「長輩」的一念之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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