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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炳忠可開直播嗎、為何對證人出示拘票? 北檢9大疑點一次說明

上報快訊 2017年12月21日 20:38:00
針對王炳忠在搜索過程中用「臉書直播」,檢察署發新聞稿回應,法律明文規定「搜索應保守秘密」,制止王直播是於法有據。(攝影:葉信菉)

針對王炳忠在搜索過程中用「臉書直播」,檢察署發新聞稿回應,法律明文規定「搜索應保守秘密」,制止王直播是於法有據。(攝影:葉信菉)

新黨青年委員召集人王炳忠19日遭檢警逮捕,而針對拘提、搜索過程的相關疑慮,地方法院檢察署21日發布新聞稿予以回應。除強調一切是經檢察官同意後,再向法院聲請搜索票;同時也說明,基於「搜索應保守祕密」,法律明文規定不得直播,因此制止王直播,是於法有據

 

新黨發言人王炳忠19日清晨6時許,在臉書開直播,表示法務部調查局持台北方法院開具的搜索票,懷疑王炳忠涉嫌違反《國家安全法》,要求進門搜索。王不但拒絕開門,還利用臉書直播,並高喊這是白色恐佈。他與警調人員僵持不下,表示要等律師來才要開門;最終警調找鎖匠破門而入,王炳忠的直播也因此暫停。

 

針對在搜索過程中直播的爭議,地方法院檢查署21日發布新聞稿表示,基於「搜索應保守秘密」、以及「抗拒搜索者,得用強制力搜索之」原則,法律都有明文規定,所以制止王炳忠直播的行為並無不法,且依法有據。

 

至於王炳忠要求律師在場時,才要讓調查局進門一事,檢察署也聲明,法律本來就沒有「搜索時律師要在現場」的相關規範。不過,王委任的律師則有進入搜索場所,協助確認扣押之品項及數量的權利。(...當天王炳忠現場直播)

 

以下為北檢九大Q&A:
 
Q1:案由、被告為何,以及王炳忠等人之身分?
A:本案為陸籍周姓被告涉嫌違反國家安全法案件,與其現已在臺灣高等法院審理之犯罪事實不同。而王炳忠等人均為證人,待證內容為陸籍周姓被告涉案之相關犯罪事實,訊問過程中均已向各證人說明其身分及法律上權益,以及證人無從選任辯護人陪同受訊問之相關刑事訴訟法規定。
 
Q2:本案有無法院核發之搜索票?執行過程?
A:本案係經調查局立案,報請檢察官指揮,再由調查局檢附具體事證,經檢察官同意後,向法院聲請對第三人執行搜索,經法院核發搜索票後,由調查官持搜索票同步對各第三人執行搜索。調查官執行搜索時,王炳忠抗拒搜索並開啟直播,因認有勾串其他證人及妨害偵查秘密之虞,基於搜索之急迫性,遂依同法第132條、第144條第1項規定,委請鎖匠以強制力開啟門鎖以執行搜索,執行過程均由調查官在場執行,持續與檢察官保持聯繫,檢察官並未進入搜索現場。
 
Q3:搜索執行與傳訊證人之時間有無疑義?

A:調查官係於法官核准之時間即當日上午近7時執行搜索,並於搜索執行完畢後,於上午8時30分許陸續進行證人傳訊,相關作為均符合法令規定。
 
Q4:調查官得否制止王炳忠於搜索時開啟直播?

A:「搜索應保守秘密」且「抗拒搜索者,得用強制力搜索之」,同法第124條、第132條訂有明文。執行搜索之調查官以強制力制止受搜索人進行直播等行為,於法有據。
 
Q5:本案執行搜索時,律師可否在場?
A:依同法第150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及審判中之辯護人得於搜索或扣押時在場,偵查中辯護人本無於搜索時在場之法律規範。惟基於保障受搜索人王炳忠之權利,本案待確保搜索現場之秩序後,王炳忠委任之律師有進入搜索場所,協助確認扣押物之品項及數量。
 
Q6:約談通知書及傳票是否要求同一證人同時前往不同地點?
A:本案依照卷內事證,有立即同步隔離訊問各證人之必要,惟並無同時交付約談通知書及證人傳票之情事,而是由調查官先行交付約談通知書予各證人,如有證人拒絕到場接受詢問情形,始送達檢察官開立之證人傳票,故並無同時要求同一證人前往不同地點情事。且傳票上已註明「本件交由法務部調查局先行詢問」,並向證人告知本案有隔離訊問各證人之必要。除證人林○○外,其餘均在調查官交付約談通知書後,即配合到場接受約談。
 
Q7:對證人林○○出示拘票之原因?
A:證人林○○於收受約談通知書後,表示因精神不濟希望請假,然經評估案情確實有同時對各證人隔離訊問之急迫性,故向證人林○○說明上情,並送達檢察官之證人傳票,惟證人林○○於收受傳票後仍拒絕應訊,始由調查官請示檢察官同意後,依照同法第178條之規定,出示證人拘票拘提證人林○○到案接受訊問。嗣證人林○○至本署接受偵訊時,亦表示願意到庭作證且對拘提過程無意見。
 
Q8:以證人身分搜索及訊問王炳忠等人是否符合比例原則?
A:陸籍周姓被告涉犯違反國家安全法案件,涉及國家法益及國家安全影響重大,故基於比例原則,依照卷內事證,而依法院核發之搜索票對第三人王炳忠等人執行搜索。又以證人身分對王○○等人進行傳訊,各證人配合本署檢察官應訊完畢後,以證人身分請回,並無逕以證人身分改列被告而予以偵訊之情事。
 
Q9:本案搜索結果及後續偵查作為?
A:經執行搜索,扣得本案相關資料一批,並偵訊取得相關證人證詞,本署將持續釐清扣案資料與證詞,以查明本案犯罪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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