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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書:葉教授的正當法律程序在哪裡

邱子安 2018年01月04日 07:00:00
內政部、黨產會、婦聯會擬簽行政契約,希望解決婦聯會爭議。(攝影:李隆揆)

內政部、黨產會、婦聯會擬簽行政契約,希望解決婦聯會爭議。(攝影:李隆揆)

近日內政部、黨產會、婦聯會擬簽行政契約,婦聯會亦通過理事會決議,僅餘黨產會委員會議追認,此事就會定案。一般都認為婦聯會放棄長久抵抗,放棄鉅額資產,以為對轉型正義是重要的里程碑,其實此事,因為涉及內政部濫用權限、不究明真相而實質未達成轉型正義、以及獨立機關(黨產會)職權受侵犯等原因,是一相當惡劣的發展。對關心台灣民主法治發展來說,實在不能不指出。

 

內政部無權介入

 

首先,由葉部長主導的內政部介入,是婦聯會一案最大的問題。婦聯會之所以放棄抵抗,完全是內政部威逼的結果。在黨產會調查婦聯會是否為附隨組織一案的過程中,葉部長就一直加一亂入,「也」要調查勞軍捐財務的問題,最後並且以婦聯會不給資料為由,撤換辜嚴倬雲,在改組之後的理事會才同意行政契約。這個做法完全逾越內政部的職權,內政部以人團法主管機關,來要求婦聯會提出資料、撤換主委,人團法固然賦予內政部查閱會務資料、監督人事組成等權限,但定位上內政部的工作不過是建立公益社團法上運作的基礎架構,確保會員的民主權益、會務在合法授權會議下進行、財務會計有基本的運作,並不對個別社團的業務內容做監督,而且管制架構下要求會員每年提報會務資料,若當年備查後內政部沒有意見,事後再回頭要求補提資料,這會違反行政法上的誠實信用原則。

 

在人團法的管制架構下,打個比方來說明,就像是經濟部做公司登記,只是確定每家公司的資產、股東會運作的基礎事項,特定的業務則是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權限,如果是觀光業便由交通部負責、媒體業就由通傳會主管…等,內政部介入是否為附隨組織的調查,根本違法。更基本的問題是,人團法是民國七十八年立法,即使我們不計較內政部備查會務資料又事後追討的問題,用七十八年的法律規範要求提交四十四年以來的財務資料,是不是搞錯了甚麼?

 

和解讓步蒙蔽真相 妨礙轉型正義

 

再者,轉型正義重要的說理基礎,是藉由事實的呈現,瞭解民主發展的障礙、避免威權統治的覆轍,人的處分、財產轉移可能不是最重要的部分,但是過去真相如何卻不能不公開。黨產會業已召開聽證,逐步釐清勞軍捐、影劇票附捐…等財源流入婦援會的問題,但依照備忘錄的內容,一旦捐出財產之後當局就不在行使調查權,這樣當年的歷史要如何完整的拼湊、呈現,並且對人民公開?這是黨產會成立最重要的目的,藉由對當初不義決策的完整調查呈現,深化民主法治教育,讓之後不再重蹈覆轍;結果黨產會淪為討債公司,找了內政部來圍事,宛如黑道逼債「簽本票」的手法,甚至還在行政契約放棄自己的責任。

 

許多經歷過威權統治年代的人民,都曾經因為買電影票這個生活中的小動作,間接地參與了黨國體制鞏固的過程,但當然無力去搞清楚這當中違反民主之處,轉型正義的責任就在於此,黨產會本來走在正確的道路上,藉聽證程序等逐步釐清這些真相,也是極好的深化民主、大眾教育,如今怎麼可以因為與婦聯會反覆交手,在法律和證據之間辯駁,害怕困難就讓步了事?

 

葉俊榮。(攝影:李隆揆)

 

黨產會獨立性被內政部踐踏

 

最後,在這過程中獨立機關的操守也棄守了。溯及既往調查財產流向,明明是黨產會的職權,被內政部侵奪,黨產會也默不作聲。因為黨產的查察涉及形式上已經確定的財產權,要朔及既往地變更;而且政黨優劣勢一定會在這過程中變化,這也涉及敏感的政黨政治問題;因此當初立法設計,就力求公平公正,不但把黨產會設計成合議制的獨立機關,而且認定黨產或附隨組織,也要召開聽證會-這是我國法制目前最嚴謹的行政程序。

 

如今婦聯會屈服於當局,最主要就是出於內政部出手的威逼-在黨產會法定的調查進行當中,內政部就違法濫權介入,既不需要聽證的嚴謹程序、也不像黨產會有憲政、歷史、財務等專家合議決策,葉部長一人在辦公室就可以簽署決定把辜嚴女士拔掉,如果換上來的雷倩女士又不簽,葉部長是不是還要把她拔掉?婦聯會此般簽署行政契約備忘錄,是不是也是違反意願的作為呢?是不是也是違反悖於民主法治原則來增進國產呢?用實質不義的方式成就的結果會是轉型正義嗎?

 

葉俊榮教授的「正當法律程序」何在

 

黨產會其他的委員應慎重考慮此案的處理方式,在委員會議上否定黨產會洽簽行政契約的合法性,讓此事重回黨產會聽證程序。葉部長這一連串的作為,當然有他公共監督、轉型正義上面的修辭,但程序上根本就不對,連民進黨執政當局自己設計立法(而且其實各界頗有意見)的黨產條例都無法遵守,當局自失立場,辜嚴女是怎麼可能會跟內政部配合,而這樣生產出來的調查結果又如何為人民信任?

 

葉部長的作為完全違反「正當法律程序」,不知道葉部長認不認得這六個字?還是因為這是寫在黨產條例(第十一條),不是寫在人團法,葉部長覺得不關他的事?聽說台大法律系曾經有一個教授,現在不知道去哪,好巧,也叫葉俊榮,曾經撰寫過「環境行政的正當法律程序」、「面對行政程序法」等書,在大法官的諸多號解釋還沒主張正當行政程序之前,就大力倡議,不知道這一位葉俊榮教授,有沒有辦法教育一下我們現在的葉俊榮部長?

 

※作者為台大政研所公行組碩士班肄業生,曾任競選工作、英語補習班助教、遊行幹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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