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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家】婦聯會行政契約首度曝光 「辜嚴條款」成四大基金會緊箍咒

楊毅 2018年01月30日 14:23:00

針對婦聯會風波,婦聯會前常委潘維剛今天召開記者會,她表示,既然婦聯會非國民黨附隨組織、也沒有不當黨產問題,為何要簽不清不楚、不公平的行政契約?(攝影:李昆翰)

婦聯會明天上午將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討論是否與內政部、黨產會簽訂行政契約一案,會前主戰派、主和派各自集結勢力,瀰漫山雨欲來的肅殺氛圍。值得注意的是,根據《上報》掌握的行政契約草案文本完整內容,未來契約簽署後,婦聯會及其國內外分會將須全數申報解散;若有發現隱匿財產,還須賠償兩倍金額給國庫。此外,行政契約中還訂有所謂的「辜嚴條款」,此次被列入規範、婦聯會前主委辜嚴倬雲擔任董事長的「四大基金會」,若未能在契約生效後如期修改章程、改選董事,其全部財產將須通通移轉為國有。

 

婦聯會臨時會員代表大會召開前夕,主張簽訂契約的主委雷倩昨午大動作舉行記者會,聲淚俱下痛批婦聯會遭外力及特定政黨介入,如今處境有如遭禿鷹盤旋的上市櫃公司經營權之爭,並呼籲會員代表們明天務必親自出席,支持簽署行政契約,否則婦聯會將「退此一步,即無死所!」

 

婦聯會主委雷倩昨也召開記者會,痛批婦聯會遭外力及特定政黨介入,有如遭禿鷹盤旋。(攝影:林家賢)

 

然而,反對簽署契約的婦聯會前常委潘維剛今天上午也找來多位婦聯會員開記者會,展開反擊。潘維剛表示,既然婦聯會非國民黨附隨組織、也沒有不當黨產問題,為何要簽不清不楚、不公平的行政契約,契約簽署後婦聯會不但要自動解散,還要被強制執行、放棄所有訴訟。

 

潘維剛形容,現在是婦聯會「最黑暗時刻」,婦聯會內部沒有鷹派或鴿派、改革派或反改革派、公司派或市場派的問題,而是「要投降或戰到最後一刻的選擇問題」。

 

契約生效4個月內 國內外分會應停止會務

 

值得注意的是,在婦聯會員代表大會「開戰」前夕,《上報》取得備受主戰派、主和派爭議的行政契約草案文本完整內容。在這份首度曝光的行政契約中,共有6條,除明定契約簽署生效4個月內,婦聯會須分期給付9成資產、約345億元捐給國家外,其國內外分會應停止會務,並於婦聯會申報解散時隨之解散,否則其所有財產將全部移轉為國有。

 

至於婦聯會台北分會的全部財產,將捐贈給「財團法人台北市華夏婦女文教基金會」;高雄市分會及宜蘭縣分會的不動產出售後之價金,則須捐贈予「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婦聯聽障文教基金會」。倘若契約生效後4個月內無法出售上開不動產,即移轉給「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婦女聯合會公益基金會」,由婦聯公益基金會出售後將價金捐贈給婦聯聽障文教基金會。

 

根據行政契約草案文本,婦聯會台北分會的全部財產,將捐贈給「財團法人台北市華夏婦女文教基金會」。(攝影:林家賢)

 

此外,行政契約中還明定,未來若有發現其他未經該契約揭露的財產,婦聯會同意均移轉為國有,並自願接受強制執行;婦聯會所屬人員如有故意隱匿財產,則要由婦女聯合會公益基金會給付該隱匿財產償額兩倍之金額給國庫,並自願接受強制執行;任何人如有隱匿婦聯會財產,內政部及黨產會均可依法調查處理。

 

訂「辜嚴條款」規範

 

值得注意的是,由於日前婦聯會前主委辜嚴倬雲發表公開聲明,拒辭此次被列入行政契約備忘錄中的婦聯公益基金會、婦聯聽障文教基金會、私立華興育幼院及台北市華夏婦女文教基金會等「四大基金會」董事長,行政契約中也特別對此訂有所謂的「辜嚴條款」進行規範。

 

行政契約四條白紙黑字寫明,四大基金會的董事人數,三分之二由婦聯會選任指派社會公正人士、長期從事公益人士或與各該財團法人任務相關之專業人士組成;其餘三分之一則由政府選任指派。但若四大基金會無法如期依前項約定修改章程並報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備,則四大基金會的所有財產,屆時將須全部移轉為國有,並自願接受強制執行。

 

行政契約中訂有所謂「辜嚴條款」,若「四大基金會」未能在契約生效後如期修改章程、改選董事,其全部財產將須通通移轉為國有。(攝影:葉信菉)

 

另外,備受反對派疑慮、擔憂行政契約簽署後,將來仍可能遭到民進黨政府政治追殺,在此份行政契約中則明定,除非婦聯會及其所屬四大基金會違約,否則內政部及黨產會不再作任何調查及行政處分。但如果未來發現婦聯會還有其他財產之相關事證,內政部及黨產會仍可以就隱匿該財產之行為,追究其民事或刑事責任。辜嚴憔悴影片曝光

 

※婦聯會簽署行政契約草案文本完整內容:

 

行政契約(稿)

107.1.16

 

為促進社會公益,健全民主政治,並保障其所屬勞工權益,茲因內政部及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分別依「人民團體法」及「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之規定,就中華民國婦女聯合會依前揭法律之議題,經依職權調查仍不能確定是否為中國國民黨之附隨組織;爰內政部(下稱甲方)、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下稱乙方)、中華民國婦女聯合會(下稱丙方)、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婦女聯合會公益基金會(下稱丁方,原名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婦聯社會福利基金)、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婦聯聽障文教基金會(下稱戊方)、財團法人台北市立私立華興育幼院(下稱己方)及財團法人台北市華夏婦女文教基金會(下稱庚方),同意就丙方、丁方、戊方、己方及庚方之組織及資產處理方式,依行政程序法第136條規定,締結行政契約,以代替行政處分,不再調查及處分,俾有效達成行政目的,並解決爭端。

 

本契約係以:「丙方就其資產捐出新臺幣(以下同)345億元予政府興辦之各種公益事項之基金,保留40億餘元捐助丁方,以及用於丙方依法解散所需之員工離退費用及必要之行政費用;丁方、戊方、己方及庚方之董事會董事產生方式各依其於本契約生效後修正章程之董事總人數,其三分之二由丙方自社會公正人士、長期從事公益人士或與各該財團法人任務相關之專業人士中選任指派(丙方解散後,原指派董事之繼任董事,由前一任丙方指派之全體董事指派);其餘三分之一由各該財團法人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自機關人員中選任指派」,作為架構及指導原則,甲方及乙方亦肯認丙方長期辦理社會公益事業之貢獻。本契約約定如下:

 

一、丙方同意於本契約生效後4個月內分期給付345億元為國有,以作為公益使用,其用途項目、各項目分配金額及分期給付期限如附件1所示,屆期如未履行,丙方同意就345億元範圍自願接受強制執行。丙方拒絕履行前項規定時,丙方應將其所有之其他剩餘財產(包含其下各分支會所有之財產)全部移轉為國有,並自願接受強制執行。

 

二、丙方應即函知國外分會停止會務(附件2),國內分會均於本契約簽署時停止會務,所有分會於丙方依法申報解散時隨之解散。丙方(包含其下各分支會,各分支會列表如附件3所示)應於本契約生效後4個月內申報解散;倘屆期仍未申報解散,丙方同意將其所有之財產(包含其下各分支會所有之財產)全部移轉為國有,並自願接受強制執行。但丙方已提出申報,因甲方作業所致逾期,不在此限。

 

三、丙方同意於完成前條申報解散之同時,各分會之財產於扣除其解散前所應給付之在職勞工薪資、資遣費、退休金及其他必要費用後,如有不足由總會支援,如有剩餘,均捐贈予戊方。但丙方之台北市分會之全部財產、高雄市分會及宜蘭縣分會之不動產為如下處分:

 

  (一)台北市分會之全部財產(包括動產及不動產)捐贈予庚方。

 

  (二)高雄市分會及宜蘭縣分會之不動產出售後之償金,捐贈予戊方;倘於本契約生效後4個月內無法出售上開不動產,即移轉予丁方,由丁方出售後將價金捐贈予戊方。但本項前開各項費用應先扣除。

 

丙方同意於完成前條申報解散之同時,除第一條約定應給付為國有之345億元、前項分會財產外,其財產扣除其解散前所應給付之在職勞工薪資、資遣費、退休金及其他必要費用後,捐贈6,000萬元予戊方,其餘均捐贈予丁方。

 

丙方應將本契約生效後,開始執行至解散前之前二項費用支出情形製作清冊,並向甲方及乙方核實陳報。

 

丙方提供其現金全部財產(包含其下各分支會所有之財產)清單如附件4。如發現有其他未經本契約揭露之財產,丙方同意均移轉為國有,並自願接受強制執行;丙方所屬人員如有故意隱匿丙方之財產,丁方同意給付該隱匿財產價額兩倍之金額予國庫,並自願接受強制執行;任何人如有隱匿丙方之財產,甲方及乙方均得依法調查處理。

 

四、丁方、戊方、己方及庚方應於本契約生效後1個月內修改章程並報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備,章程核備後2個月內應完成董事會改選。章程內容如下:

 

  (一)丁方、戊方、己方及庚方之董事會董事產生方式各依其於本契約生效後修正章程之董事總人數,其中三分之二由丙方自社會公正人士、長期從事公益人士或與各該財團法人任務相關之專業人士中選任指派(丙方解散後,原指派董事之繼任董事,由前一任丙方指派之全體董事指派);其餘三分之一由各該財團法人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自機關人員中選任指派。

 

  (二)丁方、戊方、己方及庚方均不設監察人。

 

若丁方、戊方、己方或庚方無法如期依前項約定修改章程並報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備,則丁方、戊方、己方或庚方同意將其所有之財產全部移轉為國有,並自願接受強制執行。但因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作業所致逾期,不在此限。

 

五、甲方及乙方同意於本契約簽訂後,除丙方、丁方、戊方、己方或庚方未依約執行者依各該違約條款處理外,就「人民團體法」及「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議題,不再為任何調查及處分。

 

如再發現丙方尚有其他財產之相關事證,除得依第三條第四項規定處理外,甲方及乙方仍得就隱匿該財產之行為追究其民事或刑事責任。

 

本契約任一方同意就本契約合意範圍內之事項,除任一方有違反本契約規定之情形外,不為任何爭訟。

 

就本契約所約定之強制執行條款,甲方及乙方任一方均有權行使之。

 

六、本契約一式七份,由甲方、乙方、丙方、丁方、戊方、己方及庚方各執一份為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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