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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書:「律師審查委員會」的違憲疑義

王瀚興 2018年02月07日 07:00:00
未來法務部將下轄「律師資格審查委員會」,有關律師資格取得、撤銷、廢止,停止執行職務與回復執行職務,皆由該委員會處理。(資料照片/李昆翰攝)

未來法務部將下轄「律師資格審查委員會」,有關律師資格取得、撤銷、廢止,停止執行職務與回復執行職務,皆由該委員會處理。(資料照片/李昆翰攝)

日前法務部通過律師法修正草案,其中第10條有法務部下轄「律師資格審查委員會」,有關律師資格取得、撤銷、廢止,停止執行職務與回復執行職務,皆由該委員會處理。筆者以為恐有違憲與思想檢查和律師降格疑慮,容筆者詳述。

 

首查,《憲法第86條》:「左列資格,應經考試院依法考選銓定之:一、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二、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執業資格。」等語,定有明文。又查,《憲法增修條文第6條規定》:「考試院為國家最高考試機關,掌理左列事項,不適用憲法第八十三條之規定:一、考試。二、公務人員之銓敘、保障、撫卹、退休。三、公務人員任免、考績、級俸、陞遷、褒獎之法制事項。考試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考試委員若干人,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不適用憲法第八十四條之規定。憲法第八十五條有關按省區分別規定名額,分區舉行考試之規定,停止適用。」等語,定有明文。

 

依照前開憲法意旨,有關專業執業及技術人員執業資格,應由「考試院」考選銓定之。然而,前開法務部的律師法修正草案第10條規定,則由屬於「行政院」管轄之「法務部」的律師資格審查委員會,來核發與撤銷律師執照等相關行為,然上開行為涉及「執業資格」,豈能由法務部與行政院等行政機關,越俎代庖?況且,憲法增修條文並未停止適用憲法本文第86條規定,怎能語焉不詳,迴避前開的「違憲」重大疑義?

 

次查,司馬光《資治通鑑》第二一五卷,李林甫「野無遺賢」故事:話說唐玄宗要廣招人才,但李林甫弄權,他怕醜事敗露,因此防堵自民間舉才,招考時叮囑官員要交代應考人姓名家世,教導應考人應對,經層層考核,方能複試。然經詩、賦、論考試,後竟無一人中第!李林甫向玄宗恭賀:「在野沒有遺漏的人才。」其戕害言路,顛倒是非,無怪乎其後有安史之亂!

 

承前,回顧律師考試,可說與民主化進程息息相關,隨民國78年288事件,大舉增額錄取288名律師,有才能的青年大受振奮,更多頂尖學子成為法律人,成為律師,或從政、或立法與平反冤案,現在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的林峰正律師,即為該世代之著例。試想:若當時國民黨政府也搞同樣的「資格審查」作為「思想審查」、「政治審查」的外衣,怎會失去政權?今政府提出上開草案的委員會,若也搞搞李林甫的「野無遺賢」,不僅以此「防微杜漸」,排除錄取資格;律師參與陳抗辯護,亦可「亡羊補牢」,停止執行職務,真是「一覺回到解嚴前」,豈有此理!

 

末查,春秋時代的律師祖師爺鄧析,他能「操兩可之言」,分析政府法令,使人民得以和政府周旋,是最早「法律白話文」的先驅,然為封建政權所忌憚,遂遭誅殺。然今號稱民主時代,卻居然以此違憲、威權的「律師資格審查委員會」,企圖在無國外立法例的情況,夾雜在修正條文裡來暗度陳倉,創設考試院的新「太上機關」?雖無封建殺人之名,卻以該委員會起寒蟬效應,扼殺律師的高尚靈魂之事實。茲事體大,難道律師界還能裝聾作啞?希望法務部懸崖勒馬,立法委員們,將該案退回再議。

 

※作者為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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