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勞保孤兒」是政府的責任

孫友聯 2018年02月09日 07:02:00
只要有勞工明確受僱卻未能得到社會保險的保障,就是行政和立法的怠惰。(資料照片/李昆翰攝)

只要有勞工明確受僱卻未能得到社會保險的保障,就是行政和立法的怠惰。(資料照片/李昆翰攝)

又發生勞工重大職災事件未投保勞工保險的憾事。高雄小港區便當店瓦斯外洩氣爆導致多名員工受輕重傷,經勞動檢查確認雇主雇用員工七人以上,已違反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強制為勞工投保之規定,並將依同法第72條之規定裁處應負擔保險費金額的4倍罰鍰。從過去個案處理的經驗大概可以推斷,雇主違法未為勞工投保勞、健保等「法定權益」,一定也會違反未投保沒有強制投保門檻的就業保險,以及依勞工退休金條例提繳6%的勞退金,只是,問題一直都在、憾事也一再發生,卻未見政府拿出魄力來解決。

  

追根究抵,雇主未為勞工投保勞保和健保,源於勞工保險條例第六條「五人以上」的強制投保條款,這不僅導致受僱於四人以下事業單位,且僱傭關係非常明確的「產業勞工」,只能被迫成為同條文第七款「無一定雇主」的職業勞工,自行投保在「職業工會」,保費為勞工和政府分擔,雇主完全免責。部份勞工因經濟壓力而選擇未加入保險,進而導致完全曝露在沒有社會保險保障的風險之中。也因為這個法律漏洞,讓勞工在失業壓力之下只能屈就於雇主的違法,喪失了所有法定權益的保障。就此,勞工團體多年來倡議應修改勞保條例,取消五人以上才強制投保的門檻,才能讓所有勞保都得到社會保險完整的保障。

 

根據勞動部勞動統計月報,截至2017年11月勞保投保者約有10,345,393人,投保在職業工會約為2,256,241,其中,到底有多少是因為上述勞保條例的漏洞,明明是僱傭關係明確的產業勞工,卻被迫以無一定雇主的身份投保在職業工會,以及到底有多少勞工因此淪為所謂的「勞保孤兒」,被排除在社會保險的保障之外,勞工主管機關也只能在職災憾事發生了以後,才亡羊補牢的依法裁處。在職災案件中,雖然未為勞工投保勞保無法逃避勞基法第59條的雇主義務,但許多雇主在事發後以關閉公司等惡劣方式,讓勞工無法得到任何補償,因此只有取消投保門檻,規定所有勞工都強制投保,才能斧底抽薪解決這個問題。

  

根據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9條:「本公約締約國確認人人有權享受社會保障,包括社會保險」。因此,在兩次的國際審查當中,勞工團體亦主張現行社會保險的各種排除條款,違反公約所揭示的保障,也受到國際審查專家的肯認。惟過去勞工團體、立法委員,甚至於勞動部多次提案修正勞保條例,都在職業工會的強烈政治壓力之下鎩羽而歸,形成「職業勞工」反對「產業勞工」受保護的荒謬局面。

  

只要有勞工明確受僱卻未能得到社會保險的保障,就是行政和立法的怠惰。為確保勞工能獲得包括勞保、健保、就業保險及勞工退休金等社會保障,勞動部除了應立即修正勞保條例第六條的修正案,取消五人以上方強制投保的規定,全面強制納保,並簡化相關投保程序,讓台灣不再有勞保孤兒。同時,亦應儘速提出職災保險法,以更完整的體系,強化勞工職災預防、補償和重建的功能,保障每一個勞工的法定權益。

 

※作者為台灣勞工陣線秘書長、台灣健康人權行動協會理事長




 

 

【上報徵稿】

 

上報歡迎各界投書,來稿請寄至editor@upmedia.mg,並請附上真實姓名、聯絡方式與職業身分簡介。

上報現在有其它社群囉,一起加入新聞不漏接!社群連結

 



回頂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