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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禁搭便車條款 法院判華航敗訴

上報快訊/王良博 2018年02月24日 12:43:00
華航不滿遭勞動部認定違反禁搭便車條款,提出行政訴訟,遭判決敗訴。圖為2016年華航空服員罷工。(攝影:陳品佑)

華航不滿遭勞動部認定違反禁搭便車條款,提出行政訴訟,遭判決敗訴。圖為2016年華航空服員罷工。(攝影:陳品佑)

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2016年號召華航空服員罷工,成功讓華航將「外站津貼」提高,雙方協商過程達成協議,不是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會員者,不能享有提高「外站津貼」(俗稱系爭禁搭便車條款),但後來華航卻違反協議,被勞動部認定違反禁搭便車條款。華航不服勞動部裁決,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出訴訟,22日法院判華航敗訴。

 

勞動部認定不當勞動行為

 

此事件源於2016年6月,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號召華航空服員罷工,以向華航資方爭取權益,後續雙方達成協議,要把「外站津貼」自105年7月1日起先調升至每小時4美元,自106年5月1日起再調至每小時5美元。雙法也簽下禁搭便車條款,意即不是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會員的華航空服員,不可以獲得調高「外站津貼」的待遇。

 

後續華航又與華航企業工會達成協議,同意要把企業工會會員的「外站津貼」提高。華航作法引來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不滿,認為華航構成不當勞動行為,向勞動部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申請裁決。2017年3月,裁決委員會認定華航違反禁搭便車條款,構成《工會法》第35條第1項第5款規定的不當勞動行為。華航不服,因此提出行政訴訟。

 

《工會法》第35條內容。(圖片取自全國法規資料庫)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指出,實際參與罷工者,有權享有勞動條件進行協商的成果,而華航在罷工前後,藉由對空服員發文、在公司內部散布質疑罷工合法性之報紙投書等方式,表達反對員工罷工,因此參加罷工者,「承受極大之心理壓力,並冒有遭原告(華航)懲處之風險。」

 

而訂定禁搭便車條款,是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及參加罷工者付出極大心力與代價,爭取得來之權利。

 

法院也解釋,華航企業工會在罷工前,就已經表達反對罷工立場,在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罷工期間,也沒有為勞工爭取權益的作為,「企業工會未付出任何心力,即坐享參加人工會(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辛苦努力發動罷工,為會員爭取之待遇。」

 

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於2016年發起的罷工行動。(攝影:陳品佑)

 

法院認為,此事讓許多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會員相當失望,甚至在臉書上表達不想繼續參加工會,可見華航違反禁搭便車條款,勞動部認定構成不當勞動行為沒有違誤。

 

華航:將提出上訴

 

對於法院判決結果,華航回應,罷工影響數萬旅客權利,在壓力脅迫下不得已同意罷工訴求,雖然也包含禁搭便車條款,但該條款是在受到脅迫下簽署,嚴重影響公司福利政策平等對待的原則。

 

華航進一步強調,企業工會也要求相同待遇,更發動集體休假,形成雙重壓力,答應企業工會要求,是保護華航的經營根本,認為給予企業工會會員相同福利,是有正當理由的。華航表示,將提出上訴。(空服員、收費員都不滿搭便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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