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榮欽專欄:誰該為管中閔事件負責

沈榮欽 2018年02月26日 00:02:00
台大處理管中閔事件治絲益棼,心態上仍與某些傳統企業主並無二致。(圖片取自管中閔臉書)

台大處理管中閔事件治絲益棼,心態上仍與某些傳統企業主並無二致。(圖片取自管中閔臉書)

儘管選上台大校長,遲遲無法就任的管中閔事件,已經無可奈何地成為政治事件,在各方算計下,回歸事件的本質似乎益發困難。身為台大校友與加拿大大學教師,我對事態的發展感到驚訝,如此簡單且在歐美大學共識極高的事件,卻如此戲劇化的令衝突不斷增生,以下我將忽略政治算計,回歸大學事務討論管中閔事件中的責任歸屬。

 

對公開資訊的誤解

 

管中閔事件的起源來自管中閔本人未能在遴選時揭露利益衝突的資訊,無論台大校長候選人繳交的規定如何,利益衝突是確實存在的,因此投票結果的正當性應該遭受強烈質疑,例如有人說因為管中閔與次高票差三票,並不會因為利益衝突的一票改變結果,但這說法是錯誤的,因為無法證明揭露利益衝突資訊後,投票的結果會如何改變。但令人驚訝的是,儘管台大遴選委員會承認並非所有委員投票前都知道此一利益衝突的存在,但又表示這乃是公開資訊,並當作不存在而認為選舉並無瑕疵。

 

這乃是對公開資訊的誤解,凡是曾經在歐美大學任職過的教授均知道,投票時最重要的依據乃是根據行政機構所分發的資料,畢竟在歐美的大學中,教授的背景、種族、經驗、甚至原國籍差異極大,而無法任意假設公開資訊,因為這不僅令有心人士可以隱匿資訊,萬一被發現再取巧便稱為公開資訊,結果不僅助長假訊息,也會將任何選舉捲入無窮無止的何謂公開資訊的爭議中,更何況是利益衝突如此重要的訊息。而每位選舉委員任意根據自己所認定公開資訊的內容加以投票,喪失了共同決策的基礎,縮減了社會共識的範疇,也就削弱了選舉的意義。

 

利益衝突存在但不嚴重

 

這也就是為何在國外大學的遴選中,需要候選人繳交資訊,並簽署如有疏漏不實願意負完全責任,同時由行政單位核實資訊。因此管中閔事件固然源於管中閔本人未能於選前揭露利益衝突的資訊之外,最大的責任在於台大遴選委員會未能確保提供給投票委員資訊的完整與正確性,且事後又拒絕承認過程的瑕疵而一意孤行,其中包括日前上街抗議的台大前校長在內,令人驚訝台灣學術龍頭領導者自省能力之闕如。

 

我個人主觀認為,管中閔事件的違規情形並不嚴重,儘管利益衝突確實存在,但是因為管中閔擔任獨董日短,所以情況不算十分嚴重(例如在美國九年的獨董期限中,有人主張五年以上的獨董就缺乏獨立性);至於論文抄襲也需要進一步的證據才能令指控成立,遑論坐實抄襲。因此我相信如果類似管中閔事件發生在歐美大學某個委員職位的選舉,由於對於事情嚴重性的認定或各有差異,所以各校的處置方式或有不同,但絕不會如台大這般蒙上眼睛就以為事情未曾發生,而對選舉結果不聞不問。

 

遴選委員會要負最大責任

 

因此台大遴選委員會與歐美大學最大的差異不在發生錯誤,而在事後的處置。可以確定的是,同樣的事件如果發生在我服務的大學中,遴選委員會會承認錯誤,尋求補救辦法,並且建議如何修改過時落伍的法規。台大目前的處理方式正巧相反,遴選委員會對自己的錯誤恍若未聞,也未對日後候選人表格的規定、委員會的核實、利益衝突的規定與選舉辦法的改良上,做出明確的建議,更無意尋求補正自己所犯的錯誤,僅僅是一味將矛頭對準外界,進行政治動員,更因此樹立了「候選人可以規避利益衝突資訊的揭露」以及「會議論文抄襲與否無關緊要」的規定,彷彿只要將管中閔順利推上台大校長,所有制度皆不重要,固然管中閔本人是本次事件的起源,但是真正令事件坐大者乃是台大遴選委員會。

 

如此單純的校園事件會一發不可收拾,部分源自台大與歐美大學一些根本的價值差異,當利益衝突成為歐美大學十分根本的價值,並且在各種法規中都有詳細而嚴格的規範時,台大不僅規範疏漏,遴選委員會甚至認為無關緊要,要不是台灣大學缺乏社會共識,要不便是認為其他的價值優於利益衝突而排擠了其實現。

 

台大處理管中閔事件治絲益棼,也顯示出即使台大身為非營利組織的學術機構,但在心態上仍與某些傳統企業主並無二致。我們都知道,如果設計制度時試圖控制所有的變數與規則,期使每一部門發揮最大效率,反造成整個體系缺乏彈性,一旦出現預期之外的衝擊,缺乏剩餘資源緩衝,反而斲傷制度的長期生存能力。台大遴選委員會的鋸箭療法,似乎為何以台灣組織與企業缺乏制度韌性並轉型困難,做了最好的註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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