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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飛安沒信心提離職 復航空姐遭判賠11萬

上報快訊 2016年09月05日 15:44:00
2015年2月當時就已有多名復航空姐出面表示因空難而萌生退意,但公司卻要他們先賠償30萬元才能離職。(翻攝自年代新聞台)

2015年2月當時就已有多名復航空姐出面表示因空難而萌生退意,但公司卻要他們先賠償30萬元才能離職。(翻攝自年代新聞台)

復興航空張姓空姐因公司班機於2014年在澎湖墜毀,向所屬公司復興航空提離職;但興航依合約認為她服務未滿3年因此提告,台北地方法院審結,判張女須賠償11萬7533元,可上訴。5日張女的委任律師吳俊達則隨後在臉書表示,他認為一毛都不應該讓空服員賠償才符合公平正義,因此已提上訴。

 

興航GE222號班機2014年7月在澎湖墜毀,導致機上48人死亡、10人重傷,而興航在2010年至2014年間發生5起空中發動機異常及空中關車事件,導致張女萌生退意,在2014年7月以家人反對為由,向公司提出離職申請。

 

張女指稱,興航違反《勞動基準法》第8條「雇主對於僱用之勞工,應預防職業上災害,建立適當之工作環境及福利設施」的規定,因此依據《勞基法》,有權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也無須賠償公司違約金。

 

但興航依「空服員服務契約書」相關規定向張女提告,並求償違約金30萬元,加上她沒有在離職20天前預告,須另賠1萬7533元,合計31萬7533元。

 

興航強調,訓練空服員需花費龐大費用,才會在簽約時規定空服員至少要服務滿3年。至於張女指稱空難等安全狀況不佳,導致她不想再待在興航工作,興航在訴訟中並未表示意見。

 

承辦法官認為,依據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的調查報告,該起空難原因包含飛航操作與發動積瑕疵2大問題,興航管理並非飛機失事的主因;加上張女無法舉證興航違反勞動法令,造成她工作風險高於簽約時可預見的風險等,認定張女違約離職。

 

最後,法官審酌興航訓練張女的費用為12萬多元,並考量張女已服務1年11個月,判她須賠償興航違約金10萬元,再加上張未於20天前預告離職,造成興航損失,合計判賠11萬7533元,仍可上訴。(徐乙喬/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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