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言論自由保障】太陽花占立院二審宣判 黃國昌等22人維持無罪

上報快訊/洪翌恒 2018年03月13日 12:30:00
太陽花學運占領立法院案,高院13日上午二審宣判,駁回檢察官上訴,維持一審黃國昌等人無罪判決。圖為立委黃國昌。(攝影:葉信菉)

太陽花學運占領立法院案,高院13日上午二審宣判,駁回檢察官上訴,維持一審黃國昌等人無罪判決。圖為立委黃國昌。(攝影:葉信菉)

太陽花學運占領立法院案,立委黃國昌、陳為廷、林飛帆等22人被檢方以涉犯煽惑他人犯罪等罪嫌起訴。台北地院一審採認「公民不服從」概念,22名被告均判無罪檢方不服上訴,高院13日上午二審宣判,駁回檢察官上訴,維持第一審無罪判決。

 

高院表示,此案的前提是基於有爭議的服貿協議的議事程序,而不是議事內容本身。但檢察官在整體起訴事件中只針對言論部分起訴,也就是相關的煽惑、公然侮辱妨礙公務等,並沒有針對占領立法院本身行為起訴,因此沒有公民不服從運動適用的問題。

 

高院指出,被告等人因當時立委就服貿議題沒有遵守正當法律程序,因此選擇與立委議事最相關、且與社會大眾日常生活影響較小的立法院來做言論自由的訴求,且是一種政治性的言論,並非一般刻意製造暴力、妨礙安寧秩序的意圖。因此參考大法官445號解釋,沒有明顯而立即的危險,應給予保障言論自由,不應事後以刑罰手段加以箝制制裁。

 

高院認為,被告等人所為各式主張,都是屬於政治性的言論,當日純粹是為了表達對政治訴求,尋求在場民眾能夠進入立法院,用此種方式來反映民意,因此此種抗議應受言論自由保障。

 

高院表示,此案一、二審均獲判無罪,應適用《形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規定,檢方只有在判決所適用之法令牴觸憲法、判決違背司法院解釋、判決違背判例等三種情形下才可以上訴三審,因此全案可說幾已確定。

 

2014年因立法院黑箱審查服貿條例,學生與公民團體不滿發起318學運,台北地檢署依煽惑他人犯罪、妨害公務等多項罪名,起訴黃國昌、林飛帆、陳為廷、蔡丁貴等22人。

 

台北地院審理後認為,318學運領袖若干人行為符合「公民不服從」7要件,2017年3月31日一審判決出爐,22人均判無罪。檢方不服判決,全部上訴高院。

 

高院經審理後於13日上午二審宣判,駁回檢察官上訴,維持第一審判決。高院並將於稍後公開說明無罪理由。(民進黨內「崩潰的太陽花」反彈)

 

【延伸閱讀】
●民進黨內「崩潰的太陽花」反彈:勞基法修法毫無進步性
●「公民不服從」定位不明 北檢以7大理由對太陽花提起上訴
●太陽花學運台北地院宣判 林飛帆、陳為廷等22人全無罪
●符合公民不服從7大要件 318占領立法院全數無罪





【上報徵稿】

上報歡迎各界投書,來稿請寄至editor@upmedia.mg,並請附上真實姓名、聯絡方式與職業身分簡介。

上報現在有其它社群囉,一起加入新聞不漏接!社群連結
 

 



回頂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