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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單邊主義的貿易殺手鐧:「301條款」

吳洛瑩 2018年03月25日 07:02:00
美國總統川普(Donald Trump)22日簽署備忘錄,美方將基於「301條款」採取貿易行動,規模可能達600億美元。(美聯社)

美國總統川普(Donald Trump)22日簽署備忘錄,美方將基於「301條款」採取貿易行動,規模可能達600億美元。(美聯社)

美國總統川普(Donald Trump)22日正式簽署一份總統備忘錄,因應美中面臨貿易逆差龐大、中國企業竊取美商企業知識產權等問題,祭出「301條款」開了中美貿易戰第一槍。

 

事實上,過去美國與貿易夥伴之間存在分歧時,大多會向世界貿易組織(WTO)爭端解決機構(Dispute Settlement Body, DSB)提出訴訟。但在WTO完整機制出現以前,美國政府都是援引1974年制定貿易法的「301條款」,做為美方處理對外貿易糾紛的依據和工具。

 

目前看來,川普政府顯然已準備藉由重新祭出「301條款」的模式,以利後續與中國進行貿易談判中能發揮最大作用。

 

 

何為「301條款」?

 

「301條款」是美國《1974年貿易法(Trade Act of 1974)》的第301條法案,根據這條法案,賦予了美國貿易代表署(United States Trade Representative,USTR)合法拒絕美國的貿易利益的權力或是徵收進口關稅反擊貿易壁壘。這些各國設下的貿易壁壘,違反貿易合約或是以「不合理或帶有歧視」的行為,造成美國出口商、服務業或知識財產權持有者的權利損害。

 

USTR握有相當大程度的裁量權,可以依相關利益人的請求,也可自行以「301條款」啟動調查。一旦USTR發起調查,美國政府必須與遭投訴的國家磋商以解決問題。

 

若磋商失敗,調查發現涉及如WTO的貿易協約或其他自由貿易協議,則據「301條款」規定,USTR應將案件依照貿易合約(例如應先徵得WTO爭端解決機制同意)提起訴訟程序。

 

反之,若未涉及貿易協約,則USTR主導美國跨部會機關進行「301條款」調查。

 

 

301條款」強而有力

 

完成「301條款」調查的最後期限,為貿易協議爭端解決程序結束後30天。或者,在不涉及貿易協議的案件中,為6或12個月,具體時間取決於個案情況。調查結束後,USTR須判定是否有違反貿易協約之嫌,或有任何不合理及帶有歧視的有害行為。

 

最後, 若無法與違規國家達成協議,USTR可決定該採取何種適當的報復行動,然後貿易代表需要於30天內對該國採取行動。除了涉及智慧財產權的案件之外,USTR對於解決方案已有進展,或是延遲報復會有助於取得進展的案例,可酌情延遲報復行動

 

報復行動包括:提高商品進口限制、限制核准服務業、否認該國進入美國貿易的權利(例如,不保護該國智慧財產權)或拒絕允許國家該國供應商的服務端進入美國市場。此外,USTR可以在總統的權力範圍內,對該國相關領域採取行動。

 

 

301條款」再度凌駕WTO協議

 

WTO自1995年成立後,USTR很少啟動「301條款」。在美國貿易談判人員堅持下,WTO相較於前身「關稅暨貿易總協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 GATT)而言,已能制定更有效率的爭端解決程序。

 

美國也選擇轉向WTO的爭端解決機制,取代過往採取「301條款」單方面報復行動,讓WTO其他成員,對美國進行貿易投訴並嘗試單方面行動時,有前例可循。因此,自1995年後,「301條款」的主要功能是為實施WTO授權的貿易報復提供法定的權力。

 

「301條款」不僅僅限於違反WTO或其他貿易協定的關稅壁壘,更特別指出即使在履行WTO義務的情況下,卻拒絕充分有效的保護智慧財產權的國家,也屬「不合理」的貿易行為。

 

山寨、盜版猖獗的中國正是經常為此招致批評的國家。

 

 

「301條款」的使用存乎一心

 

「301條款」使USTR無需仰賴第3方公正仲裁人,就能直接控制裁量結果。這種「單邊主義」的貿易制裁行動,讓「301條款」於80、90年代的全盛實行時期飽受國際社會批評。

 

事實上,遭到美國瞄準制裁的WTO成員國,有權以暫停對美國進行貿易讓步,做為反擊行動而升高貿易衝突。另一面,若USTR能採行與WTO相容的報復措施,將有助降低遭受對手國家「以牙還牙」報復的風險。

 

 

關鍵字: 貿易戰 301條款 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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