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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核聘管中閔 反坐實教育部「政治刁難」

黃宗羲 2018年03月26日 14:20:00
管案背後有事實隱匿、有程序瑕疵,但也有藍綠角力。(攝影:李隆揆)

管案背後有事實隱匿、有程序瑕疵,但也有藍綠角力。(攝影:李隆揆)

台灣大學上週六關於管中閔聘任案的討論,可謂激烈有餘、內涵不足。折騰八小時之後,重要議案全以「擱置」收場,等於沒有結論,整件事又回到教育部。
 

管案的爭議有事實面與程序面兩個面向。程序面的爭議主要是管中閔與蔡明興未向校務會議與遴選委員會揭露其利益關係,致使投票與選舉過程形成瑕疵。這個瑕疵嚴重與否人言言殊,但是利益關係既然事前沒有揭露,事後就形成無法彌補的選舉缺陷。至於事實面爭議,則包括管中閔的論文有沒有抄襲、他就任獨董有沒有偷跑、他是否違法在對岸兼課等等。


就法理而言,教育部也許不宜因為管中閔的若干非法事實而不予核聘,但是卻不能對於選舉程序的瑕疵不聞不問。我們可以用「舉重明輕」的原則例示說明:如果台大選舉過程中有買票、賄選、暴力介入,影響選舉公平,則教育部當然須依行政程序法「公權力授予」之公平、公正原則予以處理,萬萬不能「照常核聘」,其理至明。因此,教育部若因選舉程序瑕疵而為行政裁決,當然是合法合理的。
 

再進一步言,有些事實面的爭議也可能影響程序。例如,管中閔若非法在對岸兼職,卻未在履歷資料中揭露,台大的人事單位也未盡查核之責,使得校務會議代表與遴選委員所閱讀資料未盡確實,這當然也影響投票人的判斷,進而影響整個選舉程序的公正性。既然有校務會議代表或遴選委員對此提出異議,教育部事後恐怕也必須做處理。總之,只要選舉有直接或間接(因資料不實而引起)程序瑕疵,教育部就有「退回公文,請台大補正」的裁量空間。外界說教育部對台大所報人選「必須」核聘云云,恐怕是一廂情願的說法。

 

如前所述,管案背後有事實隱匿、有程序瑕疵,但不必諱言也有藍綠角力。然而台灣令人遺憾的是,一旦扯上藍綠,所有事實釐清與程序正義都被掩蓋。以管中閔在廈門大學兼職一事為例,他的名字被廈大許多單位列為兼任(adjunct)教授,招生簡章、課表師資都以管先生為招徠,媒體查證對方也說「管中閔每年去兩三次、每次一個月」,而管本人履歷也列廈大為affiliations。但是台大管院與人事室卻以「去函查證」方式,得到不同答案,並且逕予採信其未授課、不致酬的「功德說」。台大完全不追究前述三種訊息之不一致,也完全不考量廈大非台灣公務機關,其「回函」不具公文書意義,這樣的套招式演出,不僅無助於釐清事實,更更使人不信任台大行政單位的中立。當事實無法釐清,當然也使得爭議越來越像是「藍綠對立」。
 

球既然回到教育部,該部現在無論如何必須做個決定。就政治面而言,既然台大不肯進一步釐清教育部先前所提疑慮,如果教育部在資訊與之前相同的情況下突然核聘了,那就坐實了該部先前是在「政治刁難」。此外,如果教育部現在聘了,不但綠軍會刀劍齊發,藍軍也不可能給予掌聲,反而會送上「早知如此何必當初」的揶揄嘲諷。而台大既然不甩教育部,該部將來的適法監督,也會被各大學看破手腳。在藍綠對峙之下,現在核聘,反而變成了教育部的下下策。
 

如今,教育部恐怕必須要做個政治解決了。第一,如果在法理上教育部認為台大遴選程序有瑕疵、候選人資料呈現有誤導,那麼潘部長就要勇敢地做「退回重議」的裁決,不要再歹戲拖棚,也不要再為難事務官。第二,如果教育部長無法對外界釋疑他的決定,那麼他就要對其決策負起政治責任,以部長去留為此事畫下停損線。第三,將來的教育部長,必須要有足夠的能力與聲望,在短時間內提出論述,重建社會對台灣高等教育的信心與期待。第四,教育部必須要修改法規,落實大學法「遴選」校長的精神,整治各大學「競選」校長的亂象。第五,對於台灣大學人事單位的因循,該管理學院教師「瘋狂兼獨董」、詩書寬大之器蕩然無存的扭曲,必須要予以監督導正。
 

做到以上五點,教育部才能算是「知恥近乎勇」,台灣的高等教育,才能重新出發,浴火重生。

 

※作者為台大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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