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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書:台大校長遴選爭議 敬答各方謬論

童昱文 2018年03月27日 18:15:00
作者認為,教育部必須堅守程序上適法性監督的義務,明確的回應遴選過程中幾個重大而明顯的瑕疵。(攝影:李隆揆)

作者認為,教育部必須堅守程序上適法性監督的義務,明確的回應遴選過程中幾個重大而明顯的瑕疵。(攝影:李隆揆)

上週六為了校長遴選爭議而臨時召開的台大校務會議,歷時七個多小時後終以清點人數動議落幕,會中所有與校長遴選相關的提案都被擱置不處理,擱置動議的提案理由大致是「在遴選未塵埃落定前,校務會議不宜介入,以免損害選舉的公信」。也有人拿「大學自治」來主張教育部不應審查,然而大學自治保障的核心是學術自由,在人事行政事項上並不能無限上綱到完全不受外部監督。何況,上週六開的校務會議,就是希望透過大學的自治機制來解決外界質疑的校長遴選爭議,結果台大自己放棄自治的解決途徑,因此,球到了教育部手上,教育部必須堅守程序上適法性監督的義務,明確的回應遴選過程中幾個重大而明顯的瑕疵。對於在場教授未能正面處理校長遴選爭議,落實大學自治精神,我作為此次校務會議的提案人感到相當遺憾。
 

部分校務會議代表,以「遴選委員會應獨立運作」來主張校務會議和教育部無權做事後的程序適法性監督。其實是過度簡化了問題。固然,基於獨立運作的原則,校務會議和教育部不可以直接干涉遴選會決定的人選,或是對人選的適任性等做實質審查;但是,遴選委員會作為大學法和校務會議授權組成的單位,校務會議本於職權當然有權做事後的程序合法性監督;同時,教育部作為有權做成聘任與否決定的機關,基於主管機關的地位,也基於依法行政原則,教育部本就也應該檢視自己的聘任行為實質上是否合法,因此當然也有程序上的適法性監督權限。甚至,對遴選程序做適法性審查,反而是確保遴選的獨立和公平所必要的,當遴選會出現瑕疵而又無法自我修正時,當然就只能透過外部監督來導正。
 

許多人問為何不等聘任後再由司法處理,但如果在行政階段就能排除掉程序不法,為什麼要消極地等待司法審查?況且各個行政單位也都負有依法行政的義務,如果已知有重大違法事由,怎麼還能將人選送到教育部,怎麼還能做出聘任決定?若已明知不法還硬要聘任,這樣的遴選才是沒有公信力的。
 

本次遴選過程的諸多爭議,至今都沒有得到充分合理的回應。管教授擔任台哥大獨董衍生的遴選核心爭議,可以分成「未處理蔡明興委員的利益衝突問題」和「管教授未主動向遴選會揭露其獨董身分」。本系柯格鐘教授投書,指前者涉及「蔡遴委是否應迴避而未迴避,或者雖不存在有法定應迴避事由,但至少也應在遴選過程中就是否自請迴避討論而為決議的瑕疵」;後者,則涉及遴選委員在重要資訊欠缺下,是否還能做出合乎本意的決策。
 

有人主張獨董和副董事長沒有利益衝突問題,但我國公司法學者劉連煜教授,也已於〈現行上市上櫃公司獨立董事制度之檢討暨改造方案〉一文指出 更多劉連煜,〈現行上市上櫃公司獨立董事制度之檢討暨改進方案——從實證面出發〉,《政大法學論叢》114期(2010,台北),頁33-35,82。,獨立董事制度仍然存在無法擺脫大股東控制的問題,因此,在公司利益下,公司副董選舉獨董擔任校長,也極有可能產生利益衝突的問題。
 

後來又爆出「先上任後同意」的違法兼職爭議,台大人事室竟荒謬地以「校內九成多的案子都是這樣」來為本案開脫;違法赴廈門大學兼職的爭議,人事室也僅以至今沒公布的廈大回函來說無違法,卻不願回應廈大網頁、招生簡章、該校法規等公開的違法證據。
 

有人質疑,前述兩點在遴選規則中都無明文規定,但就前者而言,遴選辦法就有規定「有事實足認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縱使遴選會本身因為無人檢舉而無法認定,有權事後監督的機關也應該依本條和身分關係、管教授兼任的職務等公開事實做出認定;後者則蘊含在正當行政程序和公平選舉的法律原則中,試問若選舉人欠缺客觀上重要的資訊,如何可能做出公平的決定?
 

作為校務會議代表,在此次爭議中最感可惜的是未能促使台大校內未能以校務會議的自治手段,對前述利益衝突等長期不被重視的問題做出實質、深入的討論。既然上述爭議台大校方無法有效回應,校務會議無法處理,教育部就應該盡快蒐集事證後,堅守程序適法性監督的行政義務。認定前述爭議是否為重大瑕疵而因退回遴選結果,並且明確的說明理由。才能讓台大校務盡快重回正常運作。

 

※作者為台大校務會議法律學院學生代表,臨時校務會議提案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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