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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詐欺納入「組織犯罪」 最重可判10年併科1億元

上報快訊 2016年09月08日 15:19:00
行政院8日通過修正案,將「電信詐欺」納入「組織犯罪」之範疇,未來犯罪量刑將從重量刑。圖為前日肯亞詐騙案中國嫌犯出庭的畫面。(湯森路透)

行政院8日通過修正案,將「電信詐欺」納入「組織犯罪」之範疇,未來犯罪量刑將從重量刑。圖為前日肯亞詐騙案中國嫌犯出庭的畫面。(湯森路透)

行政院會8日通過法務部擬具的《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正「組織犯罪」定義,將「電信詐欺」犯罪納入「組織犯罪」之範疇,未來犯罪量刑將從重量刑,處逾5年有期徒刑之罪,台灣嫌犯在國際上的電信詐欺也將受此規範。

 

根據現行條文定義,犯罪組織為「具有集團性、常習性及脅迫性或暴力性之組織」。而本次修法擴大組織犯罪定義,強調強暴、脅迫、恐嚇為手段,或最重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可納入適用範圍;而組織形式上,也納入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的組織。

 

法務部表示,為因應犯罪組織活動多樣化的趨勢,特別是近來國人涉及跨境電信詐欺犯罪情形嚴重,引起社會大眾重視,必須有效予以處罰。而刑法中《電信詐欺》的法定刑為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00萬元以下罰金。而符合修正後「最重本刑逾5年有期徒刑之刑之罪」,未來將可依《組織犯罪》嚴懲。

 

電信詐欺納入組織犯罪後,未來可對「主謀」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則可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0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修法並增訂,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0萬元以下罰金。成年人招募未滿18歲加入犯罪組織,刑期加重1/2。若是用暴力、脅迫或其他非法方式招募,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00萬元以下罰金。(李先泰/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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