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書:「新加坡式」的媒體第四權

許慧儀 2018年04月01日 00:00:00
新加坡媒體報章可以享有新聞自由,但政府擁有最終實際「話語權」。(圖片取自pexels)

新加坡媒體報章可以享有新聞自由,但政府擁有最終實際「話語權」。(圖片取自pexels)

媒體一般而言被稱為「第四權」(the fourth estate),是指在行政權、立法權、司法權以外的第四種制衡力量。長久以來,西方民主國家對「第四權」是又敬又畏,並刻意指出「第四權」雖然重要,但亦有其不可忽視的疑慮存在,甚至給予媒體另一個新封號─「無冕王」。

 

媒體可以載舟亦可以覆舟,尤其是現今新媒體的崛起與興盛,更讓一個在法律條文中或許並不存在的概念,不論在政治、經濟、社會….各自由領域扮演起不可或缺的重要角色、起了巨大的作用。

 

就新加坡政府與媒體報章的關係觀察,新加坡對其採取三種手段為:以法律明文規定、沒有明文規定的遊戲規則及明定不可逾越的界限。

 

而對其管理則是採取:「沒有新聞檢查」的方式;在法律上,新加坡政府依照「報章與印刷館法令」(Newspaper and Printing Presses Act)的條文內容,對媒體的股份結構、管理層級、出版及發行行為作出明文規定與限制。

 

媒體准證(經營證照),需每年更新,總編輯人選亦須獲得通訊及新聞部長批准始能上任,而媒體報章內部的董事資格限制,則當然必須是新加坡公民才能擔任。在對外國媒體報章的限制上,外媒除須遵守新加坡本地法令管制外,外媒若擅自參與「新加坡政治」,政府則有權在「憲報」(如同台灣的政府公報)宣布,限制其在新加坡當地發行銷量。其他直接或間接約束媒體報章行為的法令,亦有「誹謗法令」、「煽動法令」、「內部安全法令」及「官方機密法令」等。

 

新加坡政府認為,媒體報章可以享有新聞自由,但這種自由必須收到社會責任的約束,媒體報章的主要目的是創造共識、促進國家社會的發展,而不是挑起不必要的對抗、製造紛亂及破壞穩定。最重要的是,新加坡政府並不阻止批評政府,但必須給予政府「答辯的權利」,政府擁有最終實際「話語權」。

 

由此觀之,新加坡政府自有其一套剛柔並濟的管理模式,讓媒體確切遵循所有法律及道德的相關規範。換言之,新加坡政府讓媒體報章在「約束」與「自由」之間,賦予其有「選擇可能性」的選項,在相互依存的兩者之間取得最佳的平衡。

 

台灣現今的媒體生態,趨於開放、民主,已完全走向「西方的新聞自由模式」,各媒體間已達到「對抗性的新聞模式」(Adversarial Journalism)。而對於近年來「假新聞」(Fake News)頻於網路上散布,目前對此立法約束的國家僅有「德國」,正在制訂法律的國家則有:義大利、馬來西亞、菲律賓、俄羅斯、美國、以色列及印度等國家。新加坡國會也在今(2018)年一月間通過設立「特選委員會」,研究如何處理及因應於網路上蓄意散布假新聞的問題。

 

筆者於數年前尚於台灣立法部門工作時,曾有深入思考政府是否應對「第四權」有其良性及規範性的約束。但人性皆然,一旦享受自由空氣已成習慣,是絕對難以接受有所限制或失去自由的感覺。這就是為何共產專制國家將民主自由視為洪水猛獸的主要原因之一。

 

台灣是一個民主、進步、自由的國度,我們呼吸著自由的清新空氣、享受著完全充分的言論自由;我們網路沒有被遮蔽、我們的思想朝著自由的方向前進,新聞自由即使像是天賦人權般的自由權利,也該堅持發揮身為社會公器的正向激勵。

 
※作者現為新加坡國立大學李光耀公共政策學院碩士生/國安會前助理研究員

關鍵字: 媒體 第四權 新加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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