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習近平修憲是隔代指定造成的嗎—與沈榮欽商榷

杜心武 2018年04月18日 07:00:00
解讀中國權力運作,不能只把焦點放在「獨裁者怎麽做才能保住獨裁政權」這個太過「權術化」的命題。(湯森路透)

解讀中國權力運作,不能只把焦點放在「獨裁者怎麽做才能保住獨裁政權」這個太過「權術化」的命題。(湯森路透)

終於看完了沈榮欽教授在《上報》刊登的有關習近平修憲的一連四篇的文章。眾所周知,寫四篇長文極耗腦力,殊不容易。但洋洋灑灑兩萬多字,最終得到了「在現有條件下,習近平不得不修憲走向獨裁」的結論,不免令人失望。

 

由於此文很長,筆者採用逐篇分析的方法:先簡要地解釋每篇的邏輯與結構,然後再加上筆者的意見,最後再總結。

 

作者在第一篇文章一開始就指出:習近平曾只是「權力大一點的政治局常委」。此後筆鋒一轉,文章重點就放在「既然獨裁者享有近乎不受限制的權柄,為什麼獨裁者要設立接班人?」的討論上。

 

文章引用智利獨裁者皮諾切特的例子,又引用其他統計數據證明了:「獨裁者被推翻主要風險來自政變」,從而得出結論,獨裁者需要找一個程序確立接班人,以與體制内的「權力精英」分享權力,防止他們政變。這樣做,獨裁者雖然面臨被制度推翻的風險(比如,皮諾切特就是修憲之後被選下去的),但基於統計數據,有這些規則能延長維持獨裁的時間。

 

第二篇文章接著詳細地討論了「獨裁者」的三種不同的繼承人規則:開放規則、指定接班人、世襲。得出結論是:從政權穩定性考慮,世襲>指定接班人>開放規則。文章認爲:「獨裁政權或許與一般人對民主政權的認知不同,看似相對比較『民主』的開放規則,反而是最不利於獨裁政權穩定的制度;看似最不『民主』的世襲制,反而有利穩定」。

 

我不太了解「一般人」的認知是怎樣。但如果以「獨裁」為一個極端,「民主」為另一個極端,較爲「民主」的開放制度,與獨裁的「異質性」更高,因此不利於獨裁。這不是很好理解的事嗎?

 

第三篇文章具體討論到鄧小平設計的制度,詳細地梳理分析了鄧式中國時代的權力流變,特別是隔代指定的權力繼承規則。提出了問題:「會不會隔代指定正是導致習近平恢復個人獨裁的因素之一呢?」

 

作者的意見是:「隔代指定正是促成習近平恢復獨裁的因素之一。原因十分簡單:因為隔代指定接班人乃是極大化前後任獨裁者衝突的繼承制度。」

 

前兩篇都是(在我看來是過長的)鋪墊,直到這裡,文章才真正觸及核心内容。

 

江澤民並不是獨裁者。正如沈榮欽教授所說,他們只是「權力大一點的政治局常委」。(湯森路透)

 

並非作者認爲的那種「獨裁者」

 

作者論證:「在隔代指定接班人的規則下,理論上所有奇數代(1, 3, 5, 7…)的獨裁者屬於同一派系,偶數代(2, 4, 6, 8…)獨裁者屬於另一派系,結果是每位獨裁者的前後任均非自己派系的成員,所有的獨裁者必須從另一派系的手上繼承領導人的位子,再交棒給另一派系的領導人,而自己與所指定的領導人之間永遠隔著另一派系的領袖;在這種情況下,每一任的獨裁者都交棒的心不甘情不願,要維護自己與派系的利益及所代表的路線的唯一方式,就是設法給繼任者穿小鞋,在重要職位上大量安插自己的心腹,以期能夠撐到任期屆滿後,自己派系的繼承者上任為止。正因為每一位領導人都有同樣的誘因抵制新領導人,以長期抗戰的方式撐過寒冬,所以隔代指定接班人會極大化政治上的尋租行為,導致激烈的政治鬥爭,並不如外界所想像的美好。」

 

這種論證的最大毛病在於(其實也隱含在作者自己引用的説法中):「鄧小平之後領導人的衝突,更容易被視為是公共政策路線的差異,而不再是你死我活的意識形態鬥爭,或是對獨裁者個人的背叛。」

 

在鄧小平的設計中,以及這套系統運行多年的實踐發展中,可以發現:鄧式中國時代,中共領導人並非作者所認爲的那種「獨裁者」。

 

鄧小平雖然擁有很高威信,但他不是毛澤東那樣「獨行獨斷」的人,他本身也不希望成爲毛澤東那樣的獨裁者。他意識到「獨裁」對中國的傷害,於是主導發展出一套「去獨裁」的制度。就他自己而言,鄧小平對重大決定有最終拍板權,但同時另一位元老陳云則有否決權。縱觀鄧小平時代,他所作的決定都不是獨斷獨行的,都不乏他人的參與。即便是最爲人詬病的「六四鎮壓」,也不是鄧小平一人的決定:雖然他是最後拍板者,但在中央政治局常委投票投票仍然是3:2。

 

正如作者也討論到,江澤民上台是集體妥協,取得最大公約數的結果,而不是鄧小平一意孤行確定的。92南巡是鄧小平最後一個重要的政治活動,雖然他只是一個「平民」,但在他背後是極爲廣泛的民意基礎,也得到絕大部分社會精英的支持。否則,何以振臂一呼,就能讓江澤民重回改革開放的道路?

 

鄧小平之後的江澤民與胡錦濤,同樣不是獨裁者。正如作者所說,他們只是「權力大一點的政治局常委」。他們都沒有足夠的威信一言九鼎。相比江澤民,胡錦濤掌權時的權力更低。這都是公認的事實。

 

鄧式中國時代確立的原則

 

鄧式中國時代確立了幾個原則與「去獨裁」相適應。

 

第一,黨内派系平衡。江胡時代,中共長期存在兩個主要派系,江派和團派。美國的中國政治研究者李成建立了一個數據庫,詳細記錄了各個官員的升遷歷程,確定其派系分佈。總結得出,在長達20年左右時間内,在各級共產黨與政府層面,這兩個派系大致平衡。新領導人上台不需要什麽派系清洗,只需要按照原先的派系,順次升遷即可維持這種平衡。

 

第二,民主集中制。在江胡時代,總書記不能獨斷,所有重要決定都要經過政治局常委投票。政治局常委人數為單數,保證了投票一般可以分出勝負。

 

第三,實現分權。政治局常委各管一個範疇的事,一般情況下,其他常委,甚至總書記也不會輕易插手。於是順理成章地,即便領導人來自派系A,其他派系的人也不會沒有升遷的機會,也能到達足夠高的位置。

 

第四,限期退休制度。政治局常委有「七上八下」的潛規則,即要選出新常委的那年,67嵗還可以再任一屆,68嵗就不能連任,總書記除外。此外還有憲法的任期限制。自從江澤民就任國家主席「三位一體」以來,國家主席的兩屆連任成爲最高領導人的默認任期。江澤民與胡錦濤,無論是否情願,都按照規矩在10年之後退下來。江澤民留任軍委主席一段時間保持影響力,但這種影響力無法與當總書記時相提並論,而且其留任還不斷遭到批評。

 

第五,「刑不上常委」。在江胡世代,刑不上常委是潛規則,保證了常委及其家人在下台後不至於被追究。這也是爲什麽在江湖時代,不再有「你死我活的鬥爭」的原因。

 

第六,「隔代指定」的繼承制度。理論上說,習近平是江派的人,正是在江澤民的力撐下,他才能當上總書記。

 

第七,杜絕個人崇拜。1981年中共通過《關於建國以來黨的若干歷史問題的決議》指出「使黨的權力過分集中於個人,黨內個人專斷和個人崇拜現象滋長起來」是文革的重要原因,決議「禁止任何形式的個人崇拜。」是故,雖然擁有巨大威望,鄧小平反對任何形式的個人崇拜,鄧小平理論在他死後才被寫入黨章與憲法。江澤民與胡錦濤也不搞個人崇拜。

 

以上這些設計並不全是鄧小平一個人的構思,也經過權力鬥爭等一系列過程「自然演變」的結果。總之,這套制度保證了各派系能利益均沾,不再是零和遊戲,也避免了個人獨裁。

 

雖然擁有巨大威望,但鄧小平反對任何形式的個人崇拜,其理論也是在他死後才被寫入黨章與憲法。(湯森路透)

 

稱「集體獨裁」比較準確

 

雖然,有人繼續把鄧式中國的中共政權稱爲「獨裁政權」,但這只是政治性的口號。用中國稱呼是「集體領導」,或者「民主集中制」。從以上對權力的分析看,與其說這是「獨裁」,還不如說「寡頭政治」來得合適,甚至說「集體獨裁」也比「獨裁」要準確。

 

作者把中共這套規則與沙特(沙烏地阿拉伯)皇室相比,這是不恰當的。近年來的沙特皇室的問題在於「兄終弟及」與「父終子及」兩種制度在「交接點」的衝突。「兄終弟及」制度一開始可以順利實行,但到了「兄弟」一輩垂垂老矣的時候,總要傳個下一輩。這時就會產生哪一個「兄弟」的後代可以繼位的大問題:因爲一旦這個後代繼位,其他「兄弟」的後代就都被制度性地排除了以後的繼位可能。對下一輩來説,這是「一」和「零」的關係,涉及以後數十年的繼承順位。所以相關利益方都必須全力爭奪。

 

相反,在鄧式中共的這套設計中,各集團本來就是利益均沾,輪流執政,不存在類似的零和關係。至於作者與假設性的「遜尼派、什葉派輪流執政」之類相比,更顯得不倫不類。

 

分析到這裡,文章提出的問題「為什麼鄧小平要採取一個會極大化獨裁者跨代權力鬥爭的安排?」就根本是一個錯誤的問題。

 

鄧小平的初衷是設計一個「極小化跨代權力鬥爭」的制度,而且在很長一段時間中,這套制度也運行良好。這個時期的權力鬥爭雖然存在,但與毛氏中國時代相比,簡直是和風細雨。中共鬥爭的最高形式「路線錯誤、路線鬥爭」,在鄧式中國從未出現過。

 

到了第四篇,作者主要分析習近平修憲的問題。

 

不那麽至高無上的領袖

 

作者首先貶低了制度對領導人的制約力,也認爲不必看重修憲對領導人的意義,因爲:「在獨裁社會中,是否執行這些規則,與如何解釋這些規則,都掌握在獨裁者手中,這些規則最終是否被遵守,仍取決於獨裁者的意願。」

 

基於作者在第一、第二篇文章中,都不厭其煩地論述了「制度化有利於延長獨裁政權」。我其實不太明白作者在此處的邏輯,至少作者沒有明確地解釋這個疑問。但關係也不大,因爲在這裡的重點是,作者再次模糊了「獨裁者」的内涵:把獨裁者想象為能夠隨心所欲地修改規則的人。

 

不錯,對於那些「至高無上」的獨裁者,憲法(與其他制度)不過是隨時可改的廢紙。但對「不那麽至高無上的領袖」而言,要突破憲法與規則並不那麽容易。

 

江澤民與胡錦濤都是那種「不那麽至高無上的領袖」。他們都沒有能力在沒有黨内高層共識甚至社會普遍共識之下無視憲法、修改憲法的能量。比如江澤民無論多麽想留任,也不得不把沒有任期限制的軍委主席的位置交出來。雖然制度上許可他一直做下去,但即便他願意,鄧小平創立下的潛規則也給他足夠的壓力。第一個任期内的習近平,正在集中權力突破這種限制,他也沒有法子一步登天。

 

接著,在不再考慮「制度」的前提下,作者完全從權力平衡鬥爭,即「權力菁英之間的結盟競合」角度考慮。用博弈論思維,以有三個集團競爭(A,B,C)為例,假定(這個假定很重要)每個集團的目的都是獲取獨裁權力以及不被消滅,那麽只要滿足任何兩方實力之和大於第三方,就可以成爲「穩定態」。因爲如果兩方(A,B)聯合消滅了第三方(C),那麽剩下兩方中必定有較弱的一方(如A),它就會被B消滅。因此,A的最佳選擇是不與B聯合消滅C。

 

這種分析理論上正確,但即便我們抛開「制度」的限制(這是不能無視的),以上的假設也存在很大問題。

 

首先,在鄧式中共時代,獲取超越「權力大一點的政治局常委」的獨裁權力,並不一定是最高領導人的追求。上文分析過,鄧小平就沒有這種追求,胡錦濤更說過「不是我要當主席,是人民選我上去的」。其次,在鄧式中國的設計中,也不存在下台後「遭受獨裁者濫用權力的傷害」的恐懼,如前所言,「刑不上常委」。

 

再接著,作者的理論是,如果引入下一位領導人(如孫政才),那麽就會「打破原先穩定的權力平衡,最終將促成個人獨裁」。原因是:「這時習近平最可能被其他三人的結盟罷絀,江澤民、胡錦濤與孫政才聯合起來勝過權力最大的習近平」。

 

這個理論的問題,除了在於繼續沿用上面討論的三個假設(制度不重要、追求獨裁權力、害怕清算)之外,還有一個明顯不符合現實的論述。

 

在鄧式中共制度的設計中,下一位「儲君」不是憑空出現的力量,沒有所謂「引入孫政才」一事。這個儲君,必然是原先幾個勢力平衡的集團中的代表。比如孫政才就被認爲是團派的人。把孫政才列爲儲君,不會從三方平衡(江、胡、習)變爲四方平衡(江、胡、習、孫),只會繼續維持三方平衡(江、胡孫、習),因爲孫只成爲胡派(團派)的新旗手,繼承團派的實力。雖然孫被列爲儲君會增強團派的實力,但不太可能會改變這種平衡。

 

因此,這種模型的錯誤,還在於不正確地理解「儲君」是在原有派系基礎上的產物,而不是硬生生地「擠進來」的天外飛仙。

 

因此,基於這種模型,認爲「那麼透過打貪排除政敵,不在十九大立下一代接班人、擴權以改變權力均衡,由集體領導走向個人獨裁,就成為他唯一的選擇」更是錯誤的。

 

總結

 

綜上所述,沈教授的文章是有啓發性的。但文章最大缺陷就是在整個分析過程中,過於把焦點放在:「獨裁者怎麽做才能保住獨裁政權」這個太過「權術化」的命題。

 

文章先判定了中共是一個獨裁政權,把中國的領導人都定義為「獨裁者」,都追求「個人獨裁」。從而把修憲問題的焦點,從「中共爲何從一個集體獨裁或集體領導的政權,演變為個人獨裁的政權」,轉換到「個人獨裁者爲何通過這種方式實現個人獨裁」上。

 

這無視在鄧式中國,中共領導人其實不過是「權力大一點的政治局常委」(正如作者自己所說的),他們在正常情況下,沒有無視制度的能力,也不一定希望追求通過推翻制度而獲取至高無上的個人獨裁權力。鄧式中國的制度,不是民主制度,但不能否定,其比「個人獨裁」更民主,在很多人看來,也更進步。這也正是爲何修憲會引起廣泛爭議的根本原因。

 

​※作者為國際關係評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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