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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法官提「證據結構」判決 張娟芬:會更清楚顯現出來

上報快訊/蔡易軒 2018年04月20日 17:46:00
張娟芬20日針對王信福死刑案指出,判決書中所提到的證據有「空缺」。(攝影:蔡易軒)

張娟芬20日針對王信福死刑案指出,判決書中所提到的證據有「空缺」。(攝影:蔡易軒)

又有死刑冤案?28年前涉嫌教唆槍殺兩名警察的男子王信福,2011年遭判死刑定讞。長期關注死刑議題的作家張娟芬,20日出席「刑事法與憲法的對話」學術研討會時指出,該案判決書中所提到的證據有「空缺」,且審判死刑定讞也是沿用「史前時代」舊的起訴書。

 

1990年8月10日凌晨,王信福、李光臨與陳榮傑一群等10多人,到嘉義市延平街船長卡拉OK店喝酒歡唱。王、李兩人是地方角頭,陳榮傑則是李光臨的小弟。

 

法院判決指出,席間,李光臨暫時離開卡拉OK店後,就帶了一把手槍回來,且將槍交給王信福。隨後,因店裡員工放錯王信福所點播的歌曲,且老闆頻頻不前來敬酒,而是向其他兩位酒客(黃鯤受、吳炳耀)敬酒,且王信福知道黃、王兩人身分為警察,更讓王信福心生不滿。

 

根據判決證詞所提到,王信福就把槍交給陳榮俊,命令陳去「結(台語,意指幹掉)掉這兩個」,隨後陳榮俊便向兩名被害者開槍,黃、吳兩人送醫後都宣告不治。

 

事發沒多久,警方就趕抵現場並荷槍實彈圍捕嫌犯。小弟陳榮傑沒多久就被逮捕,並被判處死刑定讞,在1992年槍決。而王信福則是潛逃中國,被通緝15年,2006年間後來因為拿假護照回國通關,在桃園機場被逮捕。

 

後來法院認為王信福的手段過於殘忍,且無悔意,最高法院2011年判處王信福死刑定讞。

 

判定死刑的證據?

 

如今已有多起死刑案翻案後,20日在東吳大學城中校區舉行的「刑事法與憲法的對話」學術研討會,將「王信福冤案報告」列入議程進行討論。

 

張娟芬以「王信福案的證據分析結構」一文根據判決進行相關證據論罪分析。張娟芬指出,2003年台灣修訂《刑事訴訟法》,實施交互詰問的制度,也正是台灣刑事訴訟制度的分水嶺。而王信福一案,跨越了分水嶺的兩頭。

 

因王信福案發後便潛逃中國一直沒有到案,一直到陳榮俊執行槍決前,兩人在雙方的審判庭上,都互相缺席,沒有進行交互詰問。

 

張娟芬指出,隨著證人死了、逃了,如今定讞王信福的證據都是舊的,沒有得到真實性的擔保,且新蒐集到的證據也無法將王信福定罪。僅憑當初陳榮俊案發當晚的警訊筆錄作為證據,就將此案宣判。

 

她認為,此案的關鍵證據稀少且內容稀薄、其他證人證詞左右矛盾、陳榮傑在法庭上的筆錄與警訊筆錄不同說詞反覆,所以本案的證據不能將王信福定罪。

 

因此,張娟芬提出「證據結構」的分析概念,讓往後的的分析判決有個SOP,且判決格式要改革。將資料進行分析與編碼,讓證據與證據之間環環相扣,能夠讓法官做出能獲證據支持的判決。

 

但她曾向法官說明她「證據結構」的分析想法,卻得到此回應:「這樣會讓爛判決像胖子穿緊身衣一樣,清楚殘忍的呈現出來。」她則回應,「但是,如果那判決有六塊肌的話,也會顯現出來。」(死刑重罪取消30年追訴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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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娟芬專欄/紙片人殺人記

關鍵字: 死刑 張娟芬 王信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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