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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家】教育部認定遴選程序重大瑕疵 不聘「管」要台大重開會投票

蔡慧貞 2018年04月26日 00:25:00
台大校長遴選案爭議多時,教育部認為,台大違反《行政程序法》,教育部不會同意此一違法的校長遴選結果,不會在週五發出管中閔的台大校長聘書,要求補正程序。(攝影:李昆翰)

台大校長遴選案爭議多時,教育部認為,台大違反《行政程序法》,教育部不會同意此一違法的校長遴選結果,不會在週五發出管中閔的台大校長聘書,要求補正程序。(攝影:李昆翰)

台大校長遴選案爭議多時,教育部25日召開第二次跨部會諮詢專案小組會議,教育部長吳茂昆表示,會在週五出決定。政府高層透露,相關部門就台大校長遴選過程的諸多爭議及適法性釐清後認為,台大校長遴選過程出現重大瑕疵卻未補正,已經違反《行政程序法》,因此,教育部不會同意此一違法的台大校長遴選結果,不會發文聘任管中閔。

 

遴選案涉行政違失 未釐清管中閔、蔡明興同任台哥大董事

 

了解,教育部認為,台大校長遴選案最大的行政違失,就是管中閔兼任台哥大獨董,而遴選委員蔡明興則為台哥大董事一事,已涉及《行政程序法》的「迴避」事項,台大遴選委員會依法必須釐清,確定蔡明興應否迴避後,再重新進行投票等遴選程序,而非現在的直接以未處理蔡明興迴避案的投票結果認定管中閔為台大校長當選人,因此教育部認為遴選程序確實出現重大瑕疵,台大校長遴選案將進入延長賽。

 

教育部長吳茂昆表示,要釐清遴選程序爭議。調查發現程序出現重大瑕疵,台大校長遴選案肘進入延長賽。圖為吳部長到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備詢。(攝影:葉信菉)

 

監委目前亦就台大校長遴選案的遴選程序問題立案調查,就監院調查,檢視台大校長遴選案的問題確實存在諸多行政違失,台大遴選委員會和人事室日顯有行政疏失,台大校方在遴選委員會開會遴選前,未就校長候選人完整調查,提供完整的資訊,如外界強烈質疑的管中閔兼任台哥大獨董,而遴選委員蔡明興為台哥大董事理應迴避一事,這明明是一般資訊搜尋就可獲得的資訊,台大校方在遴選作業中並未事前揭露;再者,監察院調查人員也認為,台大校長遴選案出現爭議後,台大校方和遴選委員會並未依《行政程序法》釐清並補正程序,顯有違失。

 

吳茂昆處理管案 從「程序的合法性」切入

 

政府高層透露,新任教長吳茂昆上任前,已和高層就接手處理台大校長遴選案交換意見,政府高層確定處理台大校長遴選案的基本原則就是,教育部不會,也不可能去干預台大校長的人選,亦即不會直接去處理管中閔適不適任的問題,但教育部有責任,也必須確保台大遴選校長程序的合法性,所以吳茂昆處理管案,不直接從「卡不卡管」處理,而是從「遴選程序的合法性」切人。

 

政府高層知情人士指出,釋字第382號釋憲案明白指出,「公立學校係各級政府依法令設置實施教育之機構,具有機關之地位」,因此國立大學當然是教育部所屬機構,而非行政法人;又教育部對於國立大學遴選委員會做出的遴選結果,校長當選人名單仍需送教育部聘任,亦即國立大學的校長遴選委員會理應是受教育部委託辦理校長遴選事宜,而非學校獨立委員會,因此均受《行政程序法》規範。

 

該政府知情人士進一步指出,以台大校長遴選案為例,檢視遴選過程是否合法,除依《大學法》、組織法和《遴選委員會作業細則》外,更需符合《行政程序法》,而台大案在管中閔兼任台哥大獨董,而遴選委員蔡明興則為台哥大董事出現爭議,此已涉及《行政程序法》的迴避事項,依第33條有關當事人得申請迴避事項中,「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無論是台大學生、教授或是社會人士提出迴避申請,該公務員所屬機關「應為適當之釋明」,亦即管中閔和蔡明興的台哥大獨董和董事關係被外界質疑並提出檢舉,台大遴選委員會就必須受理並開會釐清蔡明興是否應該迴避校長遴選案,待確定蔡明興應否迴避後,遴選委員會才能進行遴選投票,台大遴選委員會現在以未釐清迴避案前的投票結果認定管中閔是台大校長當選人,已明顯違反行政程序,台大校長遴選程序確實出現重大瑕疵。

 

監院調查發現 台大遴選會處理不符《行政程序法》

 

實際上,監察院亦調查發現,之前教育部行文台大,要求台大遴選委員會釐清蔡明興未迴避對遴選結果有無影響?結果台大回文「無法判斷」,台大的作法明顯不符合《行政程序法》規定。跨部會諮詢小組的相關部門認為,依行政程序法,其實對於教育部的要求,台大遴選委員會應該要召開會議先處理蔡明興應否迴避校長遴選案,待確定遴選委員會的組成後再重新開會審查校長候選人及重新投票,之後再將投票結果送校務會議通過後,再回到遴選委員會進行第三階段投票,亦即依法台大應該在處理蔡明興的迴避案後,將整個遴選程序重新走一遍才是。

 

教育部認為台大校長遴選過程違反行政程序,為台大應該在處理蔡明興的迴避案後,再將整個遴選程序重新走一遍才是。圖為日前一群台大學教授,針對台大校長遴選瑕疵糾正舉行記者會。(攝影:張凱婷)

 

又政府高層指出,依據台大針對此次校長遴選案新修訂的「遴選委員會作業細則」第九條新增規定,遴選委員會委員「或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候選人得向本會舉其原因及事實,經本會議決後,解除委員職務。」依該新增規定,校長候選人有請求遴選委員迴避的權利,但這項權利是建立在校方和遴選委員會充分「揭露」資訊的前提,但台大在處理校長遴選會案中可以看出,並未事前揭露管中閔具有台哥大獨董身分等資訊;甚至台大設計的校長候選人申請表格中,就「現職」一欄亦僅「一格」,明顯無法達到充分揭路資訊的基本要求,台大遴選委員會和台大人事室難辭其咎,明顯失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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