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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中閔任獨董 顧立雄:符合擔任獨董資格沒違法

上報快訊/蔡易軒 2018年05月03日 17:19:00
拔管案顧立雄3日就自己的「主政」範圍回應,指出以個人的資格、條件來看,管中閔都符合擔任獨董的資格,選任獨董並沒有違法問題。(資料照片)

拔管案顧立雄3日就自己的「主政」範圍回應,指出以個人的資格、條件來看,管中閔都符合擔任獨董的資格,選任獨董並沒有違法問題。(資料照片)

「拔管」案戰火越燒越廣,金管會主委顧立雄3日就自己的「主政」範圍回應,指出以個人的資格、條件來看,管中閔都符合擔任獨董的資格,選任獨董並沒有違法問題。但他也坦言,學校教授兼任獨立董事,在獲得台大同意以前,不應參與公司治理。

 

立院財委會國民黨召委曾銘宗日前臨時變更議程,3日改請顧立雄「就公司治理角度,說明管中閔教授選任台哥大獨董適法性,以及出席薪酬委員會有無利益迴避疑義」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

 

顧立雄坦言,若以《證交法》來看,管中閔任職獨董並無違法問題;但若以《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來看,在還未取得台大的同意,不應就任獨董,也不應該參加董事會、參與公司治理,否則會有害公司治理。

 

顧立雄進一步指出,根據《證交法》第14之2條件第4項授權可訂定的「公開發行公司獨董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第5條第4款規定:要求提名獨董時,須有哪些資格條件;其中第4款內指出,各公司在提名獨董時,須向股東會提出姓名、學經歷等「相關證明文件」。

 

顧立雄說,經證交所檢視管中閔的聲明書、教授證書等資料,無發現管中閔違反《證交法》。但若是根據《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來看,上述所提到的「證明文件」,就是要「先取得大學的同意函」。

 

不過,顧立雄也強調,在申請程序完備下,金管會還是歡迎教授兼任上市櫃公司獨董,以促產業公司治理;因此,他認為這問題,未來要有程序完備性,將研議在提名董事時就要拿到學校同意函,擬納入《證交法》所授權訂定的「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第5條第4項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中,他並承諾會在一個月內提出報告。(政院:台大應出來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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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 顧立雄 拔管 台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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