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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大校方今發聲明挺管 任台灣大獨董「非違法兼職」

上報快訊/王良博 2018年05月04日 14:37:00
台大師生4日發起「新五四運動」力挺管中閔,台大校方同日也發出聲明,說明校內教師兼任營利機構獨立董事的規定。圖為「新五四運動」情形。(攝影:李隆揆)

台大師生4日發起「新五四運動」力挺管中閔,台大校方同日也發出聲明,說明校內教師兼任營利機構獨立董事的規定。圖為「新五四運動」情形。(攝影:李隆揆)

教育部上月27日以沒有利益迴避為由,決定不台大新校長管中閔上任。台大4日發出聲明反擊,強調校內老師兼任獨立董事的程序,因需要一段作業期間,因此校方同意兼職的日期會回朔到獨董聘任期起始日,屬於通例,並非違法兼職。

 

上月27日教育部指出,管中閔案中「遴委會委員及被推薦人有經濟法律上重大利益未迴避的適法疑慮」,以管中閔擔任台灣大獨董,台灣大副董蔡明興卻身兼台大校長遴選會委員,沒有利益迴避為由,確定不讓管中閔上任。

 

4日台大師生發起「新五四運動」,表明挺管立場。同一天台大校方也發出聲明,說明台大專任教師兼職的規定。

 

台大表示,為加速產學合作契約簽訂,《非兼任行政主管職務之專任教師任職或兼職營利事業機構或團體準則》及教師兼職流程中,教師兼職營利事業機構均經系、院、教務處、人事室及研發處審核,並經校長核准,且正式發文核准教師可以兼職的期間與「產學合作契約及學術回饋金契約之有效期間」一致。

 

台大指出,依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規定,專任教師兼任營利事業之獨立董事,前提是該營利事業與學校間,有產學合作關係。兼職期間超過半年的話,學校應與教師兼職機構訂定學術回饋金契約。教師「經核准之兼職期間」與「產學合作契約及學術回饋金契約之有效期間」一致。

 

台大也強調,學校教師兼任獨立董事須循校內程序辦理,需一段作業期,因此同意溯自獨立董事聘期起始日生效,屬於通例,教師可於「經核准之兼職期間」至營利事業兼職,依台大通例並非違法兼職。(新五四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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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 台大 管中閔 新五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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