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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評:如果他不是管中閔

主筆室 2018年05月07日 07:02:00
這是一場民進黨政府、管中閔與台灣大學三輸的悲劇,除了幾位趁勢插花的政黨初選候選人之外,沒有任何人從中獲益。(圖片取自中研院網站)

這是一場民進黨政府、管中閔與台灣大學三輸的悲劇,除了幾位趁勢插花的政黨初選候選人之外,沒有任何人從中獲益。(圖片取自中研院網站)

管中閔事件的爭議的面向極多,諸如:大學自治、校園民主、校長遴選、利益衝突,甚至獨董選任,乃至於產學合作。把所有事情大鍋炒,再將問題橫切為「挺管」與「拔管」,這只是用來鞏固自己的認同與情感,是台灣政治劣根之所在。質疑管中閔未利益迴避並不代表棄守大學自治,反對教育部拔管也未必認同台大可以不受監督,無法就事論事,才是所有問題的病灶。

 

大學自治是什麼?範圍何在?這在《大學法》及多次的大法官釋憲文都有敘明。《大學法》第一條規定:「大學應受學術自由之保障,並在法律規定範圍內,享有自治權。」大法官第380號釋憲文指出:「其自治權之範圍,應包含直接涉及研究與教學之學術重要事項。大學課程如何訂定,大學法未定有明文,然因直接與教學、學習自由相關,亦屬學術之重要事項,為大學自治之範圍。」這也是教育部指稱:「校長之遴選僅係涉及組織性事項,非屬大學自治核心領域事項」的原因。

 

不過,國立大學校長遴選的規定與程序同樣規定於《大學法》第九條,這當然也屬於大學自治的事項之一,只是依上述規定,教育部對於大學自治事務之合法性仍有依法監督之權,這在兩年前,同樣引發爭議的成大校長蘇慧貞遴選案裡,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的相關判決都已獲得印證。

 

簡言之,許多人固然以此事違反大學自治作為攻擊發起線,但這並不容易獲得法律支持。這件事情的法律爭議不在於教育部是否侵犯大學自治,而在於遴選過程與決定是否合法?教育部認為管中閔先任獨董的作法已經違反《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而遴選過程未能利益迴避已影響遴選結果的公正性;台大校方則認為兼職作法已成內規,且利益迴避問題「看不出影響遴選結果」,雙方看法南轅北轍,只能透過司法能做出終局判斷。

 

台大校方目前顯然想透過法院爭訟來還自己公道,不過,這件事仍有三點疑慮:一、國立大學並非公法人,連遴選結果是否為行政處分都有疑義,台大爭訟是否為法院接受仍在未定之天。二、就算行政法院受理,司法訴訟曠日廢時,台大願意忍受多久沒有校長?校務之延宕又將如何?

 

第三、恐怕也是最關鍵的;管中閔三件爭議裡,過去一週未被討論,卻也可能衝擊最大的「赴中兼職案」目前已經由檢方偵辦在案,管是否在政務官任內違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赴中國兼職,一定會在上述司法纏訟定讞前有初步輪廓。若答案為肯定的,台大校方又如何面對此一殘局?

 

持平而論,教育部在針對管中閔遴選案中的確出現不少因人設事的針對性,這當然傷害大學之理念,也是對大學自治的不當干預,「如果他不是管中閔?」恐怕是不少人對教育部強力「拔管」的共同質疑。不過,這句話同樣可以反過來質問台大校方與管中閔:就因為他是管中閔,就因為台大願意不顧謗譽,選出一位曾經投入政治極深的教授擔任校長,所以,無論台大校方或管中閔,都更有責任來面對各方的檢驗與提問;從這個角度來看,無論是當初台大校方無視爭議、努力「搓」掉校務會議的發言與討論,到管中閔迄今未回答相關的利益迴避與兼職爭議,更是讓爭議延燒的關鍵。

 

這是一場民進黨政府、管中閔與台灣大學三輸的悲劇,除了幾位趁勢插花的政黨初選候選人之外,沒有任何人從中獲益。而台灣社會該思索的是,為何我們的民主審議機制無法解決這個問題?是政治人物實在太猖狂?還是台灣的大學自治、校園民主從來沒有在正確的軌道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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