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致豪專欄:測謊 想像與迷思(七)-他是謝志宏

黃致豪 2018年05月30日 07:00:00
謝志宏在情緒激動下得到的無法鑑判(inconclusive),竟被採為不利謝志宏的判決基礎。(圖片取自冤獄平反協會)

謝志宏在情緒激動下得到的無法鑑判(inconclusive),竟被採為不利謝志宏的判決基礎。(圖片取自冤獄平反協會)

研究證實:雖然本質上是認知偏誤,但是外表確實會相當程度影響一個人的自信 更多Kellerman & Laird, 1982; Cash & Flemming, 2002,也會影響他人的評價 更多Willis & Todorov, 2006

 

在現實生活中,個子較為瘦小的人,有時難免會因為誤以為自己條件不如人,而在心理上感到畏縮。心理條件越是如此,於是也就難免希望自己在生活中可以盡可能的吸引朋友,依賴朋友,附和朋友;希冀透過留在自己身旁的朋友數量來多少強化自信心—有時甚至選擇無視身旁的人是否把自己當做朋友,也忽略身旁的人行為上是否有問題。

 

在其他諸多因子的配合之下,這樣的人偶爾在心理上會形成依賴型人格違常(dependent personality disorder):在生活中,或許試著去不在乎身旁的朋友是否酒肉;哪怕初次見面只知道綽號,仍然一通電話打來就騎車外出整夜,有錢共同花用享樂,沒錢同吃一碗泡麵,自覺是一種義氣的表現而甘之若飴。

 

甚至,就算這個自以為的「朋友」犯下滔天大錯,仍然可能因為種種因素,而從頭到尾對自己無法接受的行為一言不發,過於順服;就怕自己壞了「義氣」,日後江湖上傳出去自己再也交不到朋友。

 

與此相反,有另外一類的人,具備了較少見的心理特質,例如:極端以自己的感受或利益為中心;相當程度崇尚弱肉強食;為了達成目的可以不擇手段;有物化他人的傾向;對於違反社會規範以及/或者造成他人痛苦幾乎毫不在意;欠缺罪疚感;同理心極弱或者欠缺;衝動傾向高,情緒自控能力差;也常見伴隨物質濫用傾向。

 

換句話說:慣於操弄他人,冷酷無情,善於欺騙,充滿敵意,易於冒險,衝動,無責任感。聽起來很耳熟?各位別誤會了,我講的不是各大財團的老闆或大銀行家;我講的這些,都是反社會人格違常(antisocial personality disorder)的特質 更多有關反社會與依賴型人格違常特質,均請參見DSM-5精神疾病診斷與統計手冊

 

當心理特質顯著到一定的程度,就容易出現主導行為模式的高度可能。因此,當上述這兩類人湊在一起,一個主導操弄,一個依附順從的態勢,幾乎就已經可以預見。依據公開審判當中呈現過的證據—精神專科醫師與臨床心理師所提出的醫學證據與專業判斷—發生在民國89年的台南歸仁雙屍命案中的兩名共同被告,謝志宏與郭姓嫌犯,就各自具備了上述的顯著心理特質。

 

 

姑不論這兩種特殊的人格特質或違常狀態,在該案件中容易造成如何的互動與心理機轉。單就討論測謊的目的而言,就算我們可以暫時拋開「測謊不得作為法庭證據」的科學原則與正當法律程序論述,退一百步來說,謝志宏案中由官方對這兩種人格違常的被告測謊,再由法院單純依據測謊結果做出不利謝志宏的認定,根本上也完全違背現代測謊程序本身設計的合理性:

 

第一、謝志宏在情緒激動下得到的無法鑑判(inconclusive),竟被採為不利謝志宏的判決基礎:受測者在嚴重的情緒起伏狀態下,不應該進行測謊,基本上已經是測謊界的基本常識(Furedy & Heslegrave, 1988)。問題是:本案謝志宏在接受測謊之前哭了將近40分鐘喊冤,在情緒極度激動的狀態下為何仍遭測謊?測謊結果為「無法鑑判」,為何法院仍可以用作對被告不利的判決心證認定基礎?顯然法院不僅是不理解科學原則而已,就連基本的測謊原則也一無所知。

 

第二、反社會人格違常或具有明顯此人格傾向的人,由於對於情緒與罪疚感的反應與陳述等方面,與一般人有重大的差異(Patrick, Bradley, Lang; 1993; Book et al, 2006),因此根本不能接受測謊,這是連測謊界也自己老早承認的事實(Lykken, 1978; Patrick & Iacono, 1989)。但在謝案中,經精神專科醫師鑑定為具有顯著反社會人格傾向的同案被告郭嫌,不但接受測謊,還連續兩日測謊兩次,在第一次的結果未公開的狀態下,直到第二次才號稱測謊通過。

 

何以這樣具有重大瑕疵,顯然根本無效的測謊證據,還可以被用來判一個人死刑?最後還是要回到一系列法院決策歷程的認知偏誤影響來看—「你若無罪,別人為何指控你?」(未完)

 

※作者為執業律師/美國NITA訴訟專家師資/司改國是會議委員/現為臺大心理學研究所博士生

 

【延伸閱讀】

●黃致豪專欄:測謊 想像與迷思(一)

●黃致豪專欄:測謊 想像與迷思(二)

●黃致豪專欄:測謊 想像與迷思(三)

●黃致豪專欄 :測謊 想像與迷思(四)

●黃致豪專欄:測謊 想像與迷思(五)

黃致豪專欄:測謊 想像與迷思(六)-證據法的正當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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