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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書:給全國文化資產會議的三項革新論

劉鴻德 2018年06月04日 00:00:00
桃園的大潭藻礁,明明已經遭受到開發行為破壞,桃園市政府農業局就是遲遲不決議公告「暫定自然地景」,使得大潭藻礁的保存每況愈下。(圖片取自珍愛桃園藻礁臉書)

桃園的大潭藻礁,明明已經遭受到開發行為破壞,桃園市政府農業局就是遲遲不決議公告「暫定自然地景」,使得大潭藻礁的保存每況愈下。(圖片取自珍愛桃園藻礁臉書)

2016年5月20日蔡英文總統上任以來所領導的團隊,召開了不少「全國」級會議(年金、司法、文化、農業),而2017年召開的全國文化會議中,幾乎有二分之一以上都圍繞在全臺各地烽火的文化資產,使得文化部鄭麗君部長承諾立即著手籌辦「全國文化資產會議」,這點必須給予其高度肯定。

 

筆者來自於桃園,偏偏在分區會議規劃裡六都中獨缺桃園市,不知道文化部到底是怎麼想的?2015年初筆者參與「回桃看」藝術節後,開始反省自己身處的故鄉,還有什麼文化被遺忘、被破壞、被開發,因而投入文化資產的搶救工作。這三年參與文資保存的感想,第一個直覺是政府的角色神隱了,尤其是公部門不告不理的心態,加上開發主義至上的政策(如前瞻基礎建設),使得大量屬於你我祖父或父執輩那代(1930-1970年代)的歷史記憶漸漸地消失在地球表面。

 

文資未滿論

 

這三年多的經驗下來,筆者想給全國文化資產會議提出三項革新論:首先是「文資未滿論」,從文資提報開始就是一個很複雜的填表過程,但提報對於文化局來說也只是一種建議權,故無所謂的「浮濫提報」,文化局本身就應該建立全縣(市)普查資料,就算沒有也應該審慎的評估,絕非三到五位委員用肉眼看一看就知道到底有無文資價值,因此建議提報的列冊審查必須進入審議會來決議,否則這樣的處理程序是十分草率的。

 

相對地,被提報的所有權人的權益也必須重視,建議提供一種文資法律扶助的機制,讓地主或房東都有正確的法律知識,才不會因為錯誤的資訊,造成文資價值的滅失。筆者建議文資審議必須要有五大步驟:1.委員現場勘查、2.召開說明會或公聽會、3.製作評估報告書、4.召開審議會、5.公告後備查。如今我們獨缺第2、3點,無法有充分的資訊揭露,故建議文資局調整文資相關法令,使文資保存教育能透過公民參與普及化。

 

另外,「暫定古蹟」的啟動與補償機制,在緊急的情況下,凡通報有列冊者,應直接逕行暫定六個月,而無列冊者也應在通報後24小時內召開專案小組會議決議暫定。但現實狀況都是主管機關很被動的處理,以致於錯失了保存文資價值的良機。例如桃園的大潭藻礁,明明已經遭受到開發行為的破壞,桃園市政府農業局就是遲遲不決議公告「暫定自然地景」,使得大潭藻礁的保存每況愈下。

 

依文資法第110條,有所謂的中央「代行機制」,2016年12月文資局曾對彰化縣文化局發出直接暫定古蹟的函文,偏偏彰化縣就是不暫定,同時對外界說這些建造物都沒有文資價值,連列冊不用。結果顯示大新被拆、杜宅被拆(事後成為歷史建築)、吳蘅秋石油代理店成為古蹟,但這樣的結果是令人遺憾的。

 

審議透明論

 

第二是「審議透明論」,第一場在臺中的分區會議,文資局施局長已經口頭承諾未來的文資審議會將全部開放旁聽,同時可以讓公民錄音或攝影。除此之外,文資委員的組成也有改進的空間,建議納入在地公民團體所推薦的委員人選,強化文化資產在地的特殊性。

 

另外,文資委員不得連續聘任,容易產生萬年委員的積病,委員也不得兼任該縣(市)文資採購標案的主持人,形成審議會上委員審委員的怪象。而且委員名單也應該公開在文化局的網頁上供全民檢驗。

 

審議會的另一個重點卻被嚴重忽略,就是「會議紀錄」。各縣市有公開的會議紀錄,有繁有簡但卻沒有一個固定應載明的內容事項。故筆者建議會議紀錄,必須要有開會委員的出席名單,每一個文資審議案決議都要有明確的正反票數(如能記名更好),同時依保存而論,所有不同意保存的出席委員,應該撰寫「協同意見書」或「不同意見書」,來對外說明為什麼此案不具文化資產價值,以供社會大眾檢視。

 

此外,第二場在臺南的分區會議,有法律學者提出的「公益訴願(訟)」機制,也是值得官方思考的再審議程序。審議程序中必須做到專業決定、利益調和、信賴保障的核心精神,才能有助於文資保存教育的深化,同時也能對所有權方的損害補償得到一個保障的機制。

 

保存虛實論

 

第三是「保存虛實論」,通常一個完善的文資保存機制,就是擬定「保存計畫」、「管理維護計畫」、「修復及再利用計畫」等三大計畫,但現實上文化局因內部預算及人力的不足,往往都是選擇性的文資保存,以致於最迫切需要立即保存的文資標的,在政府公告後就石沉大海,從此就只是資料庫的一堆文字紀錄。

 

根據相關法令的規定,從保存計畫、修復及再利用計畫中,各階段(擬定前、擬定後、期中審議、期末審議)都應召開說明會或公聽會的程序,但文化局常常便宜行事忽略不開,讓這保存階段的公民參與執行效率特別的低,希望文資局未來能確實監督地方文化局能確實執行法令的規定。

 

另外,土地容積移轉機制,也是給政府一個良善的工具手段。但礙於法令的限制以及地方政府未依法編定、劃定或變更為古蹟保存用地或保存區,其他使用用地或分區,來依法加以保護。容積移轉的成效不彰,所有權人的財產權益也因此停擺(或許是談不攏),導致古蹟就這樣凋零荒廢。

 

例如桃園龍潭翁新統大屋自2009年10月指定為古蹟,2014年6月調查研究暨修復計畫出爐後,就一直讓它爛到現在,變成無解的難題。難道桃園市政府文化局不用負起應有的責任嗎?

 

文資保存的另一個重點是人才的培育,建造物的保存還可以用現代科技工法加以補強,但許多無形類的保存團體及保存者目前都在面臨傳承的問題,建議文資局考慮引進類似公費留學的模式,增加各類文資教育人才培育的公費生機制,讓它們進入文資學院或各級大專院校學習實務的傳統技能或工藝。

 

此外,如何讓無形類文資具有市場,吸引人才投入學習,卻需要降低政府介入的角色及低商業化的環境下,推展無形文資的展演及教育傳承,都有賴於全民必須具備正確的文資保存觀念。

 

從文資未滿前的列冊追蹤開始,政府就應該重視追蹤計畫定期訪視的落實,全民參與的文資審議會就是應該透明化,公開所有文資審議的資訊,召開相關會議時也應納入提報者及所有權方,達成公益性與私有財保障的利益調和,減少因法律知識不足的錯誤結果造成價值滅失。

 

政府的保存計畫是真心的,還是虛假的,從各項文資保存的運作可見端倪,文資保存法或許無法解決全部的文資問題,但有作為的政府就應該善用各種工具手段來與社會大眾對話,特別是以「文化優先」的文化局不能打假球,跑程序過過水,保存挑簡單的來做做樣子,很快地就會被戳破保存的真相。

 

期待從中央的文資局到地方的文化局處都能善用文資保存法,為保存及活用文資,保障文資保存普遍平等參與,充實國民精神生活,發揚多元文化。

 

※作者為桃園藝文陣線常務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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