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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殺的權利,還是自殺的義務 —— 我們是否有「尊嚴地活」的選項?

劉燕玉 2018年06月08日 00:02:00
攸關生死的政策,不能去除社會脈絡、不食人間煙火地談,否則太容易就淪為中產階級一廂情願的,對「尊嚴地死」的浪漫幻想。(攝影:李昆翰)

攸關生死的政策,不能去除社會脈絡、不食人間煙火地談,否則太容易就淪為中產階級一廂情願的,對「尊嚴地死」的浪漫幻想。(攝影:李昆翰)

我們是否能接受,有一天,國家在財政耗弱之際,告訴一些失去積極「拼經濟」的能力,必須仰賴社會救助的弱勢者:「你有身心障礙、憂鬱纏身/你貧病交迫、風燭殘年。你既對國家社會既無貢獻,也不可能生育出健全的下一代,不僅自己受罪,對親友社會也造成負擔,不如國家賜你個好死的機會,讓我們彼此解脫吧」?

 

今天,我們會認為,社會若因為弱勢者擔心自己成為他人負擔,而允許人們提前結束自己性命,這個犧牲弱者以成就強者的社會,就是個不公不正義的社會。但「國家可以用一切手段,包括死亡,來淘汰社會的弱勢者,因為他們是國家社會的負擔」,這正是二戰期間納粹德國的安樂死計畫的核心要旨。

 

1939 年 10 月,二戰爆發後,德國納粹政權為了「維護亞利安民族的血統純淨健康」,並降低醫院收容的病患以騰出病床給傷兵,由希特勒授令一項安樂死計畫,由醫院擬出被視為「造成社會負擔」,因而「不適生存」、「生不如死」的病人名單 —— 包括精神疾病患者、肢體障礙者、絕症患者、憂鬱症患者等等 —— 給予安樂死。直到 1945 年納粹戰敗投降時,共有至少 20 萬身心障礙人士死於這項安樂死計畫,包括超過 5000 名孩童。

 

「但今天討論的安樂死,是個人自願的決定,並非出於國家強迫,」你這麼問。

 

問題在於,「出於自願」與「他人脅迫」的界線,並不若我們想像的那樣涇渭分明。

 

舉例來說,在教育與社會資源匱乏的年代,台灣許多工農家庭的女兒,儘管在學成績優異,卻毅然放棄升學機會,自願提前進入勞動市場,以改善家計、扶助弟妹升學。沒有人強迫她們這麼做;這一切都是乖女兒們自己的決定。但這樣的決定是「自願」還是「被迫」?

 

或者,為了拚升學,無數中小學生在放學後仍自掏腰包繼續到補習班報到。實際上,現今國家教育政策並不鼓勵學生課後補習;這一切都是考生與家長自己的決定。但這樣的決定是出於「自願」,還是「被迫」?

 

當我們在生死之間做抉擇時,「自願」與「被迫」之間這道界線,往往變得更加模糊跳動,難以劃定。以墮胎權為例,英國於 1968 年墮胎合法化,是全歐洲第一個墮胎合法化的國家。彼時英國的社會福利制度和最具特色的「公醫制」(National Health Service, NHS) 已經相當成熟。女性決定墮胎時可能考量的因素中,因為貧窮養不起,或者因為先天殘障怕無法負擔醫療照護或特殊教育的考量,國家都能夠代替個人承擔。在這樣的情況下,若當事人還是決定墮胎,算是「自由意志」。亦即,只要前述的這些經濟或社會因素在個人決定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這樣的決定就不被認為是真正「自由意志」下的決定。也就是說,英國的墮胎合法化,是建立在國家社會福利制度已經成熟,使生養問題不再成為女性獨立承擔的壓力來源,否則女性墮胎就不算「自由意志」下的決定,只能算是「被迫」墮胎。

 

同樣的考量在安樂死議題上會更明顯尖銳:「因為無法繼續對社會做出貢獻,只會成為他人負擔時,得以選擇安樂死」,這套說法預設了以經濟或物質貢獻來衡量生命價值。在二戰之後,這樣的觀點無法不喚起納粹浩劫的恐怖傷痛記憶。2015 年蘇格蘭國會以懸殊比數否決安樂死合法化,最主要的理由便在於,《醫助自殺法案》仍無法解答如何避免「一個人選擇死亡的權利」淪為「一個人選擇死亡的義務」的問題。曾獲五屆身障奧運輪椅馬拉松金牌的英國選手葛瑞湯普遜(Tanni Grey-Thompson)便一再提醒,一旦國會合法化安樂死,將對身心障礙人士造成足以致命的社會壓力:將有更多身心障礙人士因恐怕遭社會標籤為「浪費社會資源」、「造成社會負擔」而選擇安樂死。

 

畢竟,絕大多數考慮過安樂死病患,他們的決定不僅是基於「我受夠了」,更多是因為「不願再拖累家人親友。」在社會福利與救助網未臻健全的情況下,一旦貿然合法化安樂死,老病、身心障礙等弱勢者更可能因此感受到自己被家人與社會暗示應該作這個選擇。不論這個感受是真正來自「久病無孝子」的壓力,或是因為老病心情鬱卒下的失意妄想,這樣的可能性,都讓人認為當事人在這種情況下求死,極難判定是否是真正「自由意志」下的決定。要是輕言安樂死合法化,每年不曉得會有多少老人和病患在有形無形的壓力下,「被迫」簽下自殺同意書;而且最可能選擇安樂死的,很可能多半是社經地位弱勢,最可能「擔心造成家人負擔」的老年人與病人。

 

在一個輕易以經濟數字來衡量職業、科系、產業領域的社會,我們早已習於各種因對國家社會缺乏「拼經濟」的積極貢獻,而被認為應被市場淘汰、被國家社會放棄的觀點。在尚未對國家社會救助網進行全面檢視,確保弱勢者皆能獲得足夠的資源投注,使其維持必要的生活品質與生命尊嚴的情況下,若輕言安樂死合法化,我們無法不擔心,下一步,老病殘疾貧窮的弱勢者便要以脆弱的肉身性命來承載如此巨大的歧視與壓力。

 

攸關生死的政策,不能去除社會脈絡、不食人間煙火地談,否則太容易就淪為中產階級一廂情願的,對「尊嚴地死」的浪漫幻想,最後兩手不沾血腥地間接逼死窮人。在缺乏完整的社會安全網情況下,弱勢者並沒有「尊嚴地活」這個選項,卻只能從「不尊嚴地活」和「尊嚴地死」中間作抉擇,也就是所謂「一個人選擇死亡的權利」變成「一個人選擇死亡的義務」。蘇格蘭國會否決安樂死合法化的基本主張,需要被認真思考。當我們問「人是否有『尊嚴地死』的權利」之前,更應該問的是,我們是否已窮盡一切「尊嚴地活」的可能?甚至,我們是否有「尊嚴地活」這個選項?

 

※作者為自由譯者、哲學星期五@高雄策劃人

關鍵字: 安樂死 尊嚴 自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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