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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投欣裕台案】法院裁定聲請釋憲並停止訴訟 黨產會:不影響處分效力

上報快訊/王良博 2018年06月15日 18:24:00
中投、欣裕台公司不滿遭黨產會認定為國民黨附隨組織,提起行政處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聲請釋憲,並停止訴訟。圖為黨產會外觀。(攝影:葉信菉)

中投、欣裕台公司不滿遭黨產會認定為國民黨附隨組織,提起行政處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聲請釋憲,並停止訴訟。圖為黨產會外觀。(攝影:葉信菉)

中投、欣裕台公司因不滿遭行政院黨產會認定為國民黨附隨組織,因而提起行政處分,11日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認為因《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中,部分條文有違憲疑慮,已向大法官聲請釋憲,在大法官做出解釋前,將此案停止訴訟程序。

 

對此,黨產會認為,北高行在審理期間,都未表達黨產條例有違憲之虞,法院卻突然以聲請釋憲為由,裁定停止審判,剝奪黨產會的答辯機會。黨產會也強調,此案停止訴訟程序,不會影響處分效力,也無礙黨產會行使職權。

 

不當黨產條例恐違憲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簡稱:北高行)在裁定公文上指出,「因認被告(黨產會)105年11月2日黨產處字第105001號處分書,所適用之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第2條、第4條第1款、第2款、第8條第5項前段、第14條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

 

北高行也說明,在大法官做出釋憲解釋以前,停止訴訟程序。據指出,此案的裁定是北高行第四庭所作,法官為李玉卿、鐘啟煒及李君豪3人。

 

據《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內容,北高行認為有違憲疑慮的第2條是關於黨產會的設立與職權;第4條第1款是「政黨」的定義;第4條第2款是「附隨組織」的定義;第8條第5項前段是給予黨產會主動調查的權力;第14條是相關處分應經過公開之聽證程序。

 

黨產會:剝奪答辯機會

 

對於北高行裁定此案停止訴訟程序,黨產會發出聲明表示,黨產會對於中投、欣裕台公司的處分是凍結其資產,使國民黨無法再使用非正當財源之財產,確保政黨的公平競爭。

 

黨產會對此案發出的聲明。(圖片取自黨產會網站)

 

黨產會也指控,北高行於審理期間從未表達黨產條例有違憲之虞,亦未詢問黨產會有關黨產條例適用疑慮,結果卻驟然在準備程序結束後,以聲請釋憲為由,裁定停止審判,實質剝奪黨產會答辯機會,也嚴重傷害黨產會程序利益。

 

黨產會強調,北高行裁定聲請釋憲、停止審判,對黨產會職權行使並無影響,最終仍繫諸大法官審理結果。在大法官審理期間,黨產會仍將繼續依黨產條例依法行政,執行業務。(警察杯杯辛苦了

 

【中投、欣裕台VS黨產會】
●認中投、欣裕台為附隨組織 
●不服中投、欣裕台遭認附隨組織 國民黨抗告遭最高行駁回
關鍵字: 不當黨產 黨產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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