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書:議員襲警 該稱讚蔣月惠的勇氣

王瀚興 2018年07月24日 00:00:00
蔣月惠襲警,屏東縣府將提告卻引發爭議。(攝影:曾原信)

蔣月惠襲警,屏東縣府將提告卻引發爭議。(攝影:曾原信)

日前屏東縣議員蔣月惠,為抗議縣府突襲強拆民宅,因優勢女警數人包圍,又無法脫身,情急咬傷女警,蔣議員登門道歉遭拒,有媒體報載,將提告並蔣議員褫奪公權,筆者以為大謬,試申述此「屏縣大埔案」。

 

或謂:議員可否停止拆除行為?依《行政程序法第92條》,若已有徵收的行政處分,依《行政執行法第11條》,已可作為強制執行名義,除非另依《訴願法第93條》或《行政訴訟法第116條》,向管轄的高等行政法院聲請「停止執行」,否則本件苦主即便提起行政救濟,在行政處分未遭法院廢棄確定前,仍可為拆除。承前,今日若蔣議員所聲援的住戶,目前有合法的徵收與拆除的行政處分,然未依法停止執行,純就法律而言,縣府並無違誤。

 

或謂:縣府就系爭徵收房地,可疏解屏東火車站車流,增進發展,符合公共利益云云。然溫郎東先生發文:屏東縣已有數年人口負成長的態勢,若稱有交通舒緩需要,必定是人口增加,方有人潮車潮,才可能有徵收之理由。承前,《土地徵收條例第3條》:「國家因公益需要,興辦下列各款事業,得徵收私有土地;徵收之範圍,應以其事業所必須者為限︰一、國防事業。二、交通事業。三、公用事業。四、水利事業。五、公共衛生及環境保護事業。六、政府機關、地方自治機關及其他公共建築。七、教育、學術及文化事業。八、社會福利事業。九、國營事業。十、其他依法得徵收土地之事業。」等語,定有明文。溫先生所言屏東縣人口衰退,乃公知之事實,然縣府不顧是否有符合上開規定徵收公益需要,仍悍然為之,住民憤恨不平,議員為民請命,乃當然之理。

 

或謂:縣府系爭徵收程序合法,方有相關執行,他人無從置喙云云。然依《土地徵收條例第30條》與《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4年簡上字第39號》意旨:徵收價格尚且有「市價查估」,依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30條規定,尚須由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當期市價」,若當期市價低於「徵收公告之市價」,仍以當期市價為準。承前,即便本件徵收程序合法,然補償價格,是否對縣民從優處理?達到相當市價?若斤斤計較於程序,忽略實質正義,不是慷苦主之慨?

 

或謂:議員咬傷女警,挑戰公權力,豈能輕縱?筆者舉一例:《明史紀事本末》有「雲奇告變」:話說胡惟庸假稱府邸有泉水湧出,要明太祖朱元璋到場觀賞吉兆,車駕剛出西華門,太監雲奇,上氣不接下氣,冒死阻撓車隊;太祖大怒,叫人活活打死雲奇,雲奇死前指著胡惟庸宅,太祖覺有異,登高望胡宅,甲士穿梭,圖謀不軌。幸賴雲奇告變,遂厚葬於鍾山,使人好生祭祀。

 

承前,若當時間不容髮之際,雲奇尚顧及皇上威儀,遂使奸臣謀反成功,難道值得稱許?申言之,本件系爭建物拆除,於燃眉之急,若議員不捨身相救,豈能復原苦主遭拆的家園,屆時只能靠「七龍珠」了?蔣議員有過激之舉,系捍衛基本人權,豈能捨本逐末,放大與汙名議員違法?我們該讚美她「雲奇」般的勇氣與義舉!今日「屏縣版大埔案」再起,媒體熱議,更值人民關注,政府妥適處理!

 

※作者為律師

關鍵字: 蔣月惠 襲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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