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家】遭重判8年 不法獲利333億 法官替張平沼妻大開潛逃之門

謝忠良盧禮賓 2016年09月25日 21:59:00
現任台灣商業聯合總會理事長張平沼(右下),妻子陳淑珠(右上)不法獲利333億元,多次向法院提解除出境,差點獲准。(畫面合成)

現任台灣商業聯合總會理事長張平沼(右下),妻子陳淑珠(右上)不法獲利333億元,多次向法院提解除出境,差點獲准。(畫面合成)

台灣商業聯合總會理事長張平沼的太太、前金鼎證券公司董事長陳淑珠,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分別在台北地方法院和台灣高等法院審理,兩案不法利得高達333億元,一、二審法院竟在8月間大開方便之門,讓陳淑珠以參加國際會議為由,重保解除限制出境。其中,地院用「批示」方式,繞過檢察官,直接通知境管單位解除限制出境;以及高院同一法官、同一案,竟然在一周內,做出兩個截然不同的裁定,差點讓有逃亡之虞的陳淑珠堂而皇之從機場跑掉,還好,最終因高檢署檢察官提出抗告才擋下。

 

陳淑珠的辯護律師朱敏賢透過律師事務所回應表示,當事人不願意就此案回應說明,也未授權律師,不便表示意見。

 

以國際會議之名 多次聲請解除限制出境

 

檢方指出,前金鼎證券董事長陳淑珠與其夫,前金鼎集團總裁張平沼,被控未經主管機關許可,違法代銷美商保盛豐集團連動債商品,吸收資金,違反證券交易法等,2013年5月經台北地檢署提起公訴,目前在台北地方法院審理。陳淑珠所涉犯罪所得美金8億2382萬餘元,折合新台幣247億餘元。

 

延伸閱讀:解除陳淑珠限制出境 院檢認知有落差

 

另陳淑珠因出清結構債涉違反證交法等案,在一、二審均被重判8年6月,正在台灣高等法院更審中,該案犯罪所得也高達85.6億元。兩案不法所得合計高達333億元。

 

自2009年起因案遭限制出境以來,縱橫政商界的陳淑珠多次以參加國際會議的名義,向高院聲請解除限制出境。但都被以判重刑且有逃亡海外之虞駁回。

 

無獨有偶,今年7、8月間,陳淑珠以擔任我國唯一隸屬聯合國之全球最大國際婦女團體非政府組織,泛太平洋暨東南亞婦女協會中華民國分會理事長,受外交部及台北市政府請託,出席8月23日至9月1日在馬來西亞主辦的「泛太平洋暨東南亞婦女協會國際總會第26屆年會」為由,先後向台北地院和台灣高等法院聲請暫時解除限制出境,都以重保條件「闖關」成功,幾乎讓有逃亡之虞的陳淑珠成功出境。

 

陳淑珠(中)今年7.8月間,以出席「泛太平洋暨東南亞婦女協會國際總會第26屆年會」為由,先後向台北地院和台灣高等法院聲請暫時解除限制出境,都以重保條件「闖關」成功。(摘自泛太平洋暨東南亞婦女協會中華民國分會)

 

在檢方眼中,陳淑珠利用此次國際會議出境之意甚堅,在經判重刑之際,急於多次聲請出境,欲棄保潛逃海外之心,昭然若揭。

 

7月21日,陳淑珠當庭表明聲請單次解除出境,並提出書狀說明理由。合議庭審判長周占春、法官周玉琦、游士珺,審酌陳淑珠涉犯《證交法》和《刑法》詐欺取財罪,法定最重本刑為2年和5年以下有期徒刑,非刑事訴訟法所指重罪,欲藉參加國際會議用以逃亡的可能性甚低,涉案部分依起訴書所指未償金額為美金1075萬元,故諭知准予提出新台幣5億元的保證書,得單次解除限制出境。

 

台北地檢署公訴檢察官張安箴質疑,陳淑珠所涉犯罪所得高達333 億元,除尚在台北地院審理,另案也經一、二審法院重判,顯有逃亡海外的動機。院方對解除限制出境聲請,應將聲請狀繕本送達檢察官,依法分案,由合議庭作成裁定,俾讓檢察官與聲請人決定抗告與否。

                                                                             

但院方未依法作成裁定,卻於7月25日,逕由受命法官在聲請狀上批示,「准予提出新台幣5億元之保證書後(其中8000萬元現金),於聲請期間單次解除限制出境。」

 

沒裁定書 地檢無法提出抗告

 

據內部人士表示,8月17日陳淑珠在繳交8000萬元現金及不動產、股票和銀行存款共5億元擔保後,8月18日台北地院竟直接行文境管單位准其解除限制出境,此時地院准予出境效力已經發生。而因地院法官以批示方式,沒有作成裁定書,致使地檢張安箴檢察官不知道陳淑珠已經解除限制出境,無法提出抗告。等同地院法官替陳淑珠暗渡陳倉,並修好出境棧道。

 

不過,陳淑珠在高院更審的案子,自2009年11月一審時即予限制出境迄今,陳淑珠只憑一張門票,尚未能順利出境。陳淑珠在地院的案子獲准解除限制出境,乘勝追擊,持地院准予出境的理由,向台灣高等法院聲請解除高院案子的限制出境。

 

據院方人士指出,高院合議庭審判長鄭水銓、法官劉方慈和陳明偉, 8月4日裁定因陳所涉罪嫌重大,且依原審認定犯罪所得1億元以上,滯留國外不歸的風險甚高,並陳明「有無解除限制出境必要,應依不同個案認定,他案判斷結果,不當然拘束本案」,駁回聲請。

 

但是在高院駁回聲請後,陳淑珠在高人指點下,並未進行抗告,卻再度持同一理由重新提出聲請,高院同一合議庭法官竟「逆轉」裁定,准許聲請人提出2000萬元保證金,暫行解除限制出境,並責付選任辯護人朱敏賢律師陪同出國回國。

 

由於同一批法官、同一理由、同一聲請,竟然在一周內有截然不同的裁定,立即引起高檢不服,8月12日裁定當天收到裁定書即提出抗告。

 

高檢署檢察官質疑,原審法院駁回聲請後,聲請人陳淑珠如不服裁定,原應依法自送達裁定後起算5日內提出抗告,但她捨此不為,而是再行以相同理由重新提出聲請,原裁定法官相隔不到10天,裁定結果南轅北轍,認事用法有違誤。檢方並質疑高院法官在第二次被告聲請時,應予迴避。

 

據透露,高檢蒞庭檢察官獲知台北地院另案已准解除陳淑珠限制出境時,立即打電話給北檢檢察長邢泰釗,詢問在地院另案中被告犯罪所得這麼高,地檢署檢察官怎沒提抗告,讓陳淑珠出境?邢立即找來地檢承辦檢察官張安箴詢問,為何沒有對該案提抗告,張告知邢泰釗,她不知道陳淑珠已經被地院解除限制出境。此時,邢泰釗立即調卷來看,才知地院法官以批示方式解除陳淑珠限制出境,法院並未作裁定。

 

偷偷來 沒事先告知檢方恐違法

 

據了解,張安箴立刻於8月29日發函地院,指出陳淑珠遭起訴、判刑,涉嫌兩案犯罪不法利得共達333億元,顯屬依法應防逃的重大刑事案件被告,准其暫時解除限制出境,又未依法分案後,作成裁定並送達檢察官,俾讓檢察官與聲請人知悉裁定內容,決定抗告與否,質疑是否適法。

 

檢方並以該受命法官,過去10年曾因此類聲請解除限制出境案件作成的5次裁定,均係由合議庭3位法官作成的前例指出,可見該受命法官,明知依法均須另分聲字案號並作成裁定書。此案法院既未將聲請狀副本送達公訴檢察官,又未依法作成裁定送達檢察官,致檢察官無從聲明不服抗告,恐有違法。

 

更離譜的是,台北地院8月29日在地檢發出抗議函後,補製作裁定書,但遲至9月2日才送達檢察官,這時陳淑珠申請出國開會的期限已經近了,張安箴才得以提出抗告。

 

再則最高法院受理高檢抗告後,合議庭8月18日撤銷原裁定,發回高院重新裁定。最高法院合議庭並指摘陳淑珠犯罪嫌疑重大,其曾以參加不同會議為由,多次聲請法院解除限制出境未獲准許,仍將自己列入參與婦女協會年會名單,動機為啟人疑竇。

 

只差1天 就可光明正大出境

 

高院更裁再「逆轉」,認陳淑珠涉犯重罪,被判8年6月在案,兼以犯罪金額甚鉅,有相當經濟資力,倘將來被判刑確定,面臨入獄執行,有滯外不返國接受執行的可能。並駁斥陳淑珠指僅會員國理事長得行使主辦國表決權,不可替代性的說法,與事實不符。8月22日裁定駁回聲請。

 

從地院7月25日裁准陳淑珠暫行解除限制出境,高院8月12日另案逆轉裁准暫行解除限制出境,到8月17日陳淑珠在地院繳交保證金,18日解除限制出境生效,幸好高檢抗告成功,就在8月23日出境前一天,高院逆轉駁回聲請,只差1天,陳淑珠就可堂而皇之從機場出境,甚至棄保潛逃。

 

不過,雖婦女協會國際總會年會時間早已過去,陳淑珠並未放棄抗告,要求抗告中不停止執行。

 

而地院及高院法官為權貴大開逃脫之門,其間是否有不為外人知的內情,必須檢調進一步調查,才能讓真相顯露,這也關係總統蔡英文所宣示的司法改革的成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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