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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讓許宗力不再心痛-關於大法庭法案之幾點質疑與思考

黃錦嵐 2018年08月01日 07:00:00
許宗力希望儘速修法設置「大法庭」,統一審判時的法律見解。(攝影:林家賢)

許宗力希望儘速修法設置「大法庭」,統一審判時的法律見解。(攝影:林家賢)

司法院院長許宗力去年底在台灣法會年會中指出:「…現行最高法院以判例及民刑庭會議決議『統一法律見解』,我個人高度懷疑其合憲性。」,並稱最高法院的決議是:「每做成一次決議,我心就痛一次」。許宗力主張在金字塔型訴訟制度完成前,應儘速修法設置「大法庭」。

 

許宗力的發言一出,最高法院諸多資深庭長、法官的直接反應是:為避免大院長一再心痛,刑事庭會議正討論中的『關於民意代表貪瀆是否以實質影響力說論罪爭議』議案應立即停止討論,等待司法院送審大法庭修法案通過。

 

大法庭制度草案排不上議程

 

司法院的法制作業雖然很快,今年1月16日司法院院會即通過大法庭制度草案,並火速送行政院會銜送立院審議,可是,立法院迄今年6月臨時會期結束,都排不上議程,遑論完成立法程序。

 

有關大法庭制度的討論,學者、法官議論頗多,輿論質疑司法院長許宗力、最高法院院長鄭玉山之處也不少。鄭玉山為未雨綢繆,採取了一些先期準備工作─例如,規劃大法庭設計;指派法官提報「票選大法庭庭員之規定」研究報告,期使大法庭庭員能以公開透明方式產生,杜絕外界疑慮;並請法學者與院內法官與談大法庭制度草案疑義,又召開研討會,期使法案一通過立法,馬上可以順利運作。豈料,經最高法院庭長、法官研究發現:從司法實務面觀察,草案亟待修正的疑義問題還真不少,而且很複雜,簡直是一團亂麻!

 

首先,是大法庭的裁定,草案規定對承辦庭有拘束力,卻未規定違反的效果。例如,若承辦庭堅持合議見解,不服大法庭裁定,逕行裁判,該裁判的效力如何?是違法或違憲?是裁判當然無效或是裁判違背法令應以非常上訴救濟?有何究責機制?明知故犯,有無枉法裁判刑責或構成懲戒事由?均無規定。

 

還有,若承辦庭堅持合議見解,以「白馬非馬」方式(例如黨鞭不是立委),堅持事實不同,不理會見解歧異,不依歧異提案及徵詢程序提大法庭裁定,其裁判的效力如何?也未規定。

 

不服大法庭規定又如何

 

試舉林益世涉貪案為例,若大法庭裁定採「實質影響力說」,承辦庭卻堅持「法定職權說」,非依「法定職權說」獨立審判不可,其裁判效力如何?大有爭議,反之亦有類似疑義。

 

另外,司法院所提草案,只規定大法庭法官,若不同意多數法官的裁定見解,可以公佈不同意見書,卻未規定承辦庭或其部分法官可以公佈不同意見書,若承辦庭雖不同意大法庭裁定,卻恪遵裁定,在裁判書上寫上不同意見書─「大法庭採『實質影響力說』,本庭採『法定職權說』,依規定本庭受大法庭裁定拘束」,這份裁判引起的物議,恐怕也不小吧?

 

其次,大法庭裁定,只要6位庭員串聯一氣,即可作成裁定,較之刑事庭會議的多數決,更有少數架空多數之虞。

 

現象之一是:少數資淺的調辦事法官有架空多數資深法官或庭長之虞。以刑事庭法官(不含庭長)有近50%職缺在二審的調辦事法官為例,這些法官調辦事期間3年,全體刑庭庭長、法官票選結果,調辦事法官有可能占大法庭庭員50%以上,例如,大法庭之組成,調辦事法官6人,實任法官(含審判長)5人,調辦事法官可以決定大法庭的裁定,少數資淺的調辦事法官即有架空多數資深法官或庭長之虞。

 

或許這正是司法院所提草案的司法改革本意(司法院另有限制庭長出任大法庭法官人數,不得逾總人數的二分之一,期使大法庭不至於成為「庭長會議」的折衷議案),但是,這很可能無法反映刑庭(或民庭)全體庭長及法官的多數見解,卻可以作成裁定約束承辦庭,這合乎大法庭制度的本旨嗎?何況,調辦事法官3年即回任(例如,今年8月底即有8位民刑調辦事法官回任二審),其流動性勢必使大法庭庭員出缺與調補更迭頻繁,法官法定原則也很難維持。

 

草案可能引發更多爭議

 

現象之二是:票選出的大法庭庭員(每庭至少一人),並非各庭分別選出,而是民庭或刑庭全體法官、庭長票選出,其見解不受各庭的多數見解拘束,亦即未必就是代表各庭的多數見解,就民(或刑)庭全體庭長、法官而言,很可能只是少數說。例如,全體刑庭庭長、法官的多數見解是採「實質影響力說」,可是,大法庭的裁定卻可能是持「法定職權說」,如此,即形成「少數說拘束多數說」之不合理現象,大法庭的立法目的是要解決法律爭議,其裁定見解理應反映全體庭長、法官的多數見解,可是,依司法院所提草案運作結果,卻未必盡然,很有可能衍生更多的爭議。

 

再次,大法庭的組成,除了審判長是院長自任或指定,承辦庭受命法官是當然庭員之外,其餘庭員是法官會議以無記名投票票選產生,但是,是否不得為競選或助選活動?法無明文。鑑於法官遷調改任選舉時,常與公職選舉的競選、助選活動無異,衍生拉幫結派流弊,因此,司法院〈法官遷調改任辦法〉規定:「票選,不得行競選或助選活動,亦不得委託他人投票」,可是,此一規定實務上鮮有貫徹,也欠缺究責機制,私下請託拜票,透過網路、書面或公開活動推薦串聯,時有耳聞,影響選舉結果不小,大法庭的庭員票選恐怕也難逃串聯請託、拉幫結派流弊,果真如此,大法庭設置目的就盡喪無存了。

 

以上質疑,是就司法院所提草案的缺憾而言,另外,鑑於前司法院長翁岳生的關鍵司改法案大都胎死立法院,立法院對大法庭制度草案的態度,是否可能使大法庭草案也胎死立法院?值得觀察。

 

「實質影響力說」已明確占上風

 

首先,值得觀察的是,大法庭制度一旦通過立法,首當其衝適用大法庭的法律爭議案件,很可能就是「立委的貪瀆案是否以實質影響力說論罪?」,以最高法院去年底討論意見而言,「實質影響力說」已明確占上風,大法庭如能反映刑庭庭長、法官的多數見解,很可能也採「實質影響力說」見解,如此一來,貪污法網勢必大張,諸如林益世、鍾紹和、張昌財、中藥商公會賄賂立委、牙醫公會賄賂立委諸案,甚至連政務官、縣市長及其他各級民代均大受影響,前總統馬英九最近諸多弊案纏身,前總統阿扁也有諸案停止審判中,諸多藍藍綠綠、大大小小政治人物所涉關說、督導、影響、指示衍生的收錢瀆職案,都無法倖免職務上或違背職務收賄之重罪。

 

以此觀之,今日要求立法院儘速立法通過,無異要求立委製造枷鎖自綁手腳,這豈非「請鬼拿藥單」?立法院沒將大法庭制度草案視為應優先審議的司改法案,意興闌珊甚至拖延立法,恐怕是藍綠政黨立委的共同態度。

 

其次,或有人認為,蔡英文總統可以甲級動員立法強勢立法,以展現司法改革魄力,使司法改革成績單更亮眼些,可惜,若考慮立委的切身「利藪」攸關,加上年底的縣市長、議員選舉,民進黨可能如此犧牲、毫無「投鼠忌器」之慮嗎?甲級動員恐怕很難吧?總之,此一要求,無異緣木求魚,或可期待,但委實強人所難,若明年2月能進入議程,年底前能完成立法程序,就算阿彌陀佛了,只是,拖拖延延,立委大選、總統大選又到了…立法院真的可以期待嗎?筆者存疑!

 

 

※作者為前資深司法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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