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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必逼Uber 離開台灣

江雅綺 2016年07月17日 11:30:00
Uber的新創模式在市場上普遍受到消費者歡迎。(路透社)

Uber的新創模式在市場上普遍受到消費者歡迎。(路透社)

日前,小黃司機到立法院抗議Uber違法搶生意、而Uber也再次呼籲政府鬆綁法規、創造對產業有利的環境,雙方各執一詞,法律應該如何回應新創產業,再次成為各方焦點。而這也再次呼應了筆者先前談台灣要成為亞洲矽谷的關鍵,在於人才與法律。

 

抗議的計程車司機們認為Uber違法、要求Uber退出台灣。事實上,政府的做法早就和計程車司機的訴求一致。首先,交通部從未中斷對Uber開罰、公平會立案調查Uber、而投審會也必然會仔細審查Uber是否符合《外國人投資條例》的規定。以政府目前的做為來看,從頭到尾沒有認可Uber合法的意思。

 

正也因為政府並未認可Uber的合法性,Uber才一再呼籲政府鬆綁,強調政府法規過嚴、不利新創。但持平而論,Uber刻意忽略自己的商業模式、正是建立在與傳統計程車產業不平等的法律競爭上。傳統計程車業需受各項交通、勞動、稅收法律規範,其營利模式有一定的法律成本,而Uber以媒合兼職司機與移動服務需求營利、卻以自己僅是資訊平台繞過所有的法律成本、和計程車業者處於不公平競爭。

 

易言之,在Uber呼籲政府鬆綁法律之前,實際上正是現有法律的受益者,當然,如果這樣的「共享經濟模式」能正式被承認為合法,連罰單的成本也一併消滅,對Uber就更加理想。

 

筆者可以體會計程車業者遭受不公平競爭的怒火,但筆者同時也認為,在法律上對Uber開罰、或要求Uber退出台灣,並不能真正解決共享經濟的法律問題。Uber雖然樹大招風,但它並非是唯一的一家叫車平台。網路顛覆傳統行業營運模式,已成不可逆的趨勢,未來倘若出現台灣版的Uber或類似Uber的平台,難道立法院要一律禁止? 這實際上也是不可能的。

 

因此,與其不斷針對Uber、要求Uber退出,不如好好來思考,Uber 和傳統計程車業的不公平法律地位,它的成因何在?若要讓雙方立於平等地位競爭,是應該要放寬傳統計程車的標準、還是加強Uber的管制?

 

例如,小黃司機需要執照考試、Uber的兼職司機不必,但為何Uber以乘客評分制管理的兼職司機服務、在台灣卻受到消費者的歡迎?是否代表小黃司機的執照考試,並不能反映現代消費者的需求; 反而是Uber以乘客評分制考核司機,管理上比執照考試更有效率?假設如此,小黃司機的執照考試中一些不必要的項目,是否也可以簡化? 或至少這些考試項目應該要反映出消費者的需求,讓消費者覺得通過考試的小黃司機,一定比Uber的兼職司機更好、更能提供安全便利的服務。

 

又例如,計程車費率僵化、幾年前曾有車隊推出「八折價」活動、卻立刻被禁止,但Uber卻能提供更彈性(往往更廉價)的費率。事實上,既然過往曾有計程車業者推出「八折價」的活動,說明計程車業者也是有能力以較低廉的價格與Uber競爭,硬要計程車固守僵化的費率、無法在這點上和Uber競爭,其理由又在哪裡呢?

 

從國際發展來看,法律與Uber的衝突,美國、歐洲、亞洲均有先例,並非台灣獨有。同時,誠如筆者在文章前段所言,不管是傳統計程車業者歸咎政府放縱違法、或是Uber指責政府打壓新創,都是言過其實。

 

是否讓Uber離開台灣,其實並不重要,重要的是,當Uber的新創模式在市場受到消費者的歡迎、我們的法律為何還總是堅持計程車服務需要有這麼多的桎梏、而從不去考慮如何彈性因應變化、讓兩者能站在更公平的立場上競爭呢?

 

※作者為英國杜倫大學法學博士,現任台北科技大學智財研究所助理教授、專利技轉中心主任。

 

關鍵字: Uber 計程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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