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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民法未立「不遣返原則」難落實 尤美女籲:人權是核心價值

王怡蓁 2018年08月03日 20:30:00
立法委員尤美女、陳曼麗、鍾孔炤與台灣人權促進會餘3日共同舉辦公聽會,邀集專家學者以及各部會,了解我國關於國際難民「不遣返原則」的施行狀況。(攝影:王怡蓁)

立法委員尤美女、陳曼麗、鍾孔炤與台灣人權促進會餘3日共同舉辦公聽會,邀集專家學者以及各部會,了解我國關於國際難民「不遣返原則」的施行狀況。(攝影:王怡蓁)

難民議題在歐洲國家延燒,台灣同樣也面臨許多外國人希望尋求庇護的情況。然而,台灣卻曾發生幾起備受爭議的遣返案例。因此,立法委員尤美女、陳曼麗、鍾孔炤與台灣人權促進會餘3日共同舉辦公聽會,邀集專家學者以及各部會,了解我國關於「不遣返原則」的施行狀況。

 

我國曾出現多起爭議性的遣返案例,如三名庫德族人案例與尋求庇護的兩名中國人案例。前者是2014年間,有三名庫德族人受到伊斯蘭國迫害,欲前往歐洲國家,途經台灣而遭遣返回上一地;後者為兩名中國籍人士於2016年偷渡到金門,他們宣稱遭公安迫害,欲尋求台灣庇護,後來也遭遣返。

 

《難民法》尚未立法 落實「不遣返原則」難度高

 

「不遣返原則」為慣用國際法,除了我國於2009年通過的兩公約中包含不遣返原則外,「難民公約」中指出,若有難民進入締約國,締約國應給予庇護,不得將其驅逐或送至任何對其不利的國家。然而,我國提出十多年的難民法,直到2016年才進入立法院,初審通過,但目前尚未通過立法。因此,各行政機關在執法上窒礙難行。

 

立委尤美女表示:「人權是對外爭取他國支持的核心價值,所以希望在難民法還沒通過前,各機關應考量以不遣返原則來做個案處理。」

 

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執行長黃怡碧表示,不遣返原則往往是在難民脈絡下來討論,但在國際人權法的規範下,無論身份是否為難民,都可以主張不遣返原則。黃怡碧提出建議,不遣返原則不應該只用在難民與尋求庇護者,而是應採納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第七條,以及禁止酷刑公約關於不遣返原則的相關規定,她也提到應保障當事人司法救濟的機會。

 

律師周宇修表示:「許多執法人員與官員很為難,因為目前難民法尚未通過,他們實際上應該如何操作?」他認為,雖然我國沒有難民法,但也有其他法條可以在過渡時期來處理,例如給付行政的規範。

 

移民署:沒有法源,遣返僅能個案審查

 

內政部移民署表示,三名敘利亞庫德族族人是先從敘利亞到土耳其,再到馬來西亞,再飛到台灣,他們最後目的地是歐洲國家。他們持變照過的證件,也沒有申請庇護,因此才予以遣返上一地。而兩名中國的個案,曹連生與柴英芝是於2015年的10月,偷渡到金門,遭海巡署查獲,移送到金門地方法院,行政法院認為這兩名個案宣稱遭迫害,但實際情況不符合迫害,而駁回其申請,最後將他們遣送回中國。

 

被問及審查遣返個案的標準,移民署表示,審查的標準與機制無法公布的原因是因為沒有法源,只能透過個案來審查。另外,移民署也經常遇到宣稱自己是難民,但事實上不是的案例。

 

至於法務部指出則,在「引渡草案」中已納入被引渡人可以自行請求辯護人,也會請通譯,草案中也設計抗告的救濟制度。

 

陸委會籲盡速通過《難民法》 各單位才於法有據

 

勞動部表示,若難民已取得居留,按照就業服務法的規範,可以申請就業服務,對於就業服務的種種限制也予以免除。勞動部指出,在台無國籍人的案例,大多是因婚姻關係來台,放棄原國籍後,導致成為無國籍人,這些人可以按照就業服務法第51條規定,來申請就業。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則呼籲相關立法儘速通過,行政機關才能依循。陸委會指出,他們與移民署在遣返的處理上,都是個案處理,也是採取不遣返原則。

 

司法院表示,我國法規現狀可能出現規範衝突,行政法院在處理遣返的處分時,到底是否會採用兩公約或不遣返原則等,還是要依靠法官做個案審理。

 

尤美女指出,內政部、移民署與相關部會在處理個案時,應給予妥善的協助,包含律師、通譯等協助;移民署及相關部會如已制定相關辦法或規則,應研擬是否要對外公開;勞動部的部份,在就業服務法第51條上,讓難民擁有工作權,在外國人才專法上,是否要納入難民,應考量從寬解釋。

 

關鍵字: 尤美女 難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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