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稱黃文玲「受藍金主支持」挨告 段宜康今判賠20萬再加臉書道歉

上報快訊/徐湘芸 2018年08月08日 22:00:00
段宜康因2014年指稱黃文玲受金主不法資金支持被告,8日最終判決其需付40萬元賠償金並於臉書刊登道歉。(資料照片/李昆翰攝)

段宜康因2014年指稱黃文玲受金主不法資金支持被告,8日最終判決其需付40萬元賠償金並於臉書刊登道歉。(資料照片/李昆翰攝)

無黨籍立委黃文玲,在2014年競選彰化縣長期間,遭民進黨立委段宜康在臉書指控「受金主不法資金支持」,更「與藍委共用金主」。黃文玲向法院控告求償,兩人纏訟4年,8日最高法院維持原判決,判段宜康需賠償20萬元,並在臉書刊登道歉啟事1天。

 

2014年11月九合一選舉,黃文玲與國民黨籍立委林滄敏、民進黨籍立委魏明谷共同競選彰化縣長。然段宜康卻在同年11月17日在臉書指稱黃文玲,「一個民調只有0.3%的前『綠營』候選人堅持打到底,而且專以攻擊民進黨魏明谷為職志」、「前綠營的黃文玲和國民黨的林滄敏竟然共用一個金主」。段宜康文內更指明此位金主是國民黨蕭景田,「這位蕭大財主最近從農會和農業金庫搬了十幾意,想要幹嘛?法務部、金管會醒醒吧!」

 

黃文玲為此告上法院,認為段宜康貼文虛構情節,更暗指她替國民黨打擊民進黨,影響她個人的聲譽與政治身分,更使選民質疑其是否收受非法資金。因此黃文玲控告段宜康刑事違反加重誹謗罪和選罷法,並以民事求償1000萬元、更要求登報道歉。

 

本案一審判段宜康刑期4年、可易科罰金、並褫奪公權1年,民事則須賠償20萬元。段宜康對此解釋,貼文是希望黃文玲公開釋疑,並非惡意毀損名譽。二審台北高院審理,認為段並非毫無查證,刑事改判段宜康無罪,民事則維持20萬元賠償判決。

 

經黃文玲、段宜康上訴,8日最高院認為二審判決無違誤,段宜康仍有過失而導致黃文玲名譽受損,應賠償黃精神慰撫金20萬元,並刊登道歉啟事於個人臉書,全案定讞。(全聯爭議廣告導演羅景壬曾操刀阿妹《身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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