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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訊】吳茂昆兼職又違法請公差106日 監委提案糾正東華大學

上報快訊 2018年08月16日 17:41:00
針對前東華校長、前教育部吳茂昆,自2012年1月就職東華大學校長期間,4年內請差假563日,其中違法請公差106日,加上兼任4項非營利事業團體職務卻未經教育部核可,監委高鳳仙調查後,16日經教育文化委員會通過糾正東華大學。(資料照片)

針對前東華校長、前教育部吳茂昆,自2012年1月就職東華大學校長期間,4年內請差假563日,其中違法請公差106日,加上兼任4項非營利事業團體職務卻未經教育部核可,監委高鳳仙調查後,16日經教育文化委員會通過糾正東華大學。(資料照片)

針對前東華校長、前教育部吳茂昆,自2012年1月就職東華大學校長期間,4年內請差假563日,其中違法請公差106日,加上兼任4項非營利事業團體職務卻未經教育部核可,監委高鳳仙調查後,16日經教育文化委員會通過糾正東華大學

 

曾請假多次赴美 監委對吳茂昆兼職併案調查

 

監委高鳳仙表示,吳茂昆擔任東華大學校長期間,於104年8月在美國設立師沛恩生技公司,販售綬草萃取物製作的相關美容護膚產品;於106年12月向中國大陸取得綬草萃取物及藥物應用的發明專利,發明人是吳茂昆。但綬草發明專利權在台灣由東華大學於106年4月21日獲得專利,發明人為吳茂昆、翁慶豐及學生史閎元、謝蕙雯,專利權尚未技轉出去等,均有查明之必要案」一案,除關於美國師沛恩部分已於107年7月3日提案彈劾外,監察院於本(16)日通過監察委員高鳳仙之調查報告並提案糾正國立東華大學。
 

羅智強曾在自己臉書上貼圖打臉,指出吳茂昆2004年還曾任中國大陸「西部超導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技術顧問。甚至有東華教授指控吳一年請假160天。(圖片擷取自羅智強臉書)

 

高鳳仙說,東華大學自101年1月23日起至105年1月22日於吳茂昆由中央研究院借調擔任校長4年期間,共核准其申請差假563日,其中國內差假359日7小時,國外差假203日1小時,如再加上週末及國定假日,有超過半數時間未在學校工作,請差假日數顯然過多,實有不當。再者,該校所核准申請之差假,有24件差假事由籠統,差假單僅填具「北上洽公」或「北上會議」,有2件差假無差假申請單,有55件差假違反規定於出差後始向人事室提出,相關差假顯未覈實申請且差假核章作業程序不一,核有違失。

 

此外,東華大學明知吳茂昆赴中央研究院參加實驗室或院士等會議,以及參加陳水來文教基金會等10個兼職機構團體之會議,除參加國立大學校長協會之會議與其執行校長職務相關外,參加其他9項兼職機構團體之會議,均非「執行與本職有關之公務」或「代表其本機關出席各種會議」,依法不能請公差及領差旅費,竟違法核准吳茂昆以公差方式回中央研究院參加相關實驗室等會議計69日及參加9個兼職機構團體之會議計37日4小時,合計高達106日4小時,且違法核准其申請並領取於101年2-7月間赴該院及其他機關團體開會之差旅費15筆共新臺幣33,185元,遲至101年9月始自其該月份薪資扣還,該校及吳茂昆違失行為明確。
 

任東華校長期間 兼職違法校方失職 

 

此外,吳茂昆任職東華大學校長期間,自102年7月1日起至104年8月10日止,分別兼任財團法人信義基金會董事、財團法人陳水來文教基金會董事、國立大學校長協會監事及馬偕醫學院「校務發展諮詢委員會」諮詢委員等4項非營利事業團體之職務,卻均未依《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之3規定事先經上級主管機關許可,遲至教育部要求全國徹查兼職情形,吳茂昆始於104年8月25日責由秘書室交人事室函報經教育部於同年9月7日許可,吳茂昆及東華大學均有違失。

 

除糾正案外,另有3點要東華大學檢討改進:
 

第一、東華大學及吳茂昆明知林武順律師係該校受有報酬常設法律顧問,於教師與校方發生爭執時提供學校有利於校方之法律意見或代理學校處理紛爭,與一般人認知之「社會公正人士」有異,難期在學校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中秉持公正客觀立場處理申訴案,該校卻經吳茂昆於101年9月26日及103年10月7日人事室簽呈中親筆核定以「社會公正人士」身分聘請林武順律師擔任該校第9屆及第10屆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委員,並經委員互推為主席,參與該校各項教師申訴案件之審查及決議,致教育部中央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於104年9月14日認定該校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處理教授升等案因組成不合法而將其評議決定撤銷。該校及吳茂昆不當聘任林武順律師擔任該校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委員,以及國家賠償事件之訴訟代理人,影響學校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所為評議決定之正當性與公信力,應予檢討改進。
 

第二、東華大學王姓教授先後於97年8月、100年9月提出之升等教授資格未通過之申訴案,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分別於103年8月20日及104年5月14日判決撤銷該校原行政處分並要求重為適法之處分後,該校對於王姓教授97年8月申請之升等案雖於104年10月28日校教評會通過升等,並依程序函報教育部完成換證程序及其年資溯至98年2月,但對於王姓教授100年9月提出之教授升等案,卻自行政法院103年8月20日撤銷該校未通過之行政處分發回重為處分後,因處置延宕,致遭教育部於104年4月19日發文糾正,且該校明知教評會已於104年10月28日通過王姓教授97年8月提出之教授升等案,卻不僅遲至105年5月24日才完成100年升等案之重審程序,而且不當評定為「不合格」,遲至105年10月6日才基於一事不再理原則,撤銷上開105年5月24日處分,亦應檢討改進。
 

第三、台灣師沛恩公司明知綬草醫藥應用之專利屬於東華大學,且該校並未同意技術移轉,該公司卻在產品外包裝及官網上使用東華大學之專利字號,而東華大學對於未經同意卻於官網及產品外包裝使用東華大學之專利字號之情事,未能適時發覺處理,維護學校所有之專利權,應予檢討改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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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 東華大學 吳茂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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