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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家】教育部處理台大、陽明校長案兩套標準 監委要對葉俊榮質問

蔡慧貞 2018年08月17日 14:44:00
監委質疑,教育部在處理同樣有利益迴避問題的台大和陽明校長遴選案明顯不同,將在下個月教文委員會對新任教育部長葉俊榮行使質問權。(資料照片)

監委質疑,教育部在處理同樣有利益迴避問題的台大和陽明校長遴選案明顯不同,將在下個月教文委員會對新任教育部長葉俊榮行使質問權。(資料照片)

監察院16日通過監委高涌誠和張武修提出的「台大校長遴選案」調查報告,並糾正教育部和台大,監委們調查發現,台大教授管中閔不僅違規兼職且與遴選委員會委員蔡明興有利益迴避問題,台大校方卻未充分揭露相關資訊,顯有重大瑕疵。不過,16日在教育文化委員會審查該案時,意外衍生出案外案,之前調查陽明校長遴選案的監委仉桂美和王美玉質疑,當時陽明校長當選人郭旭崧和遴選委員會同樣有利益迴避爭議,但教育部卻採取截然不同態度,教育部在台大和陽明校長遴選案對有關利益迴避的相關法律解讀和處理明顯大不相同,最後委員會決議,將在下個月教文委員會對新任教育部長葉俊榮行使質問權。

 

監委高涌誠和張武修調查「台大校長遴選案」,教育部以台大在校長遴選過程中,因遴選委員與校長候選人涉有利益迴避問題未處理,駁回台大校長遴選結果,但當時有支持台大校長遴選結果者援引法務部在100年7月4日所做函釋,認為台大校長遴選應不受行政程序法第32條有關迴避規定之限制,調查監委們就此詢問教育部對此態度。

 

台大案/教部:應自行揭露利害關係並迴避

 

在調查報告中,教育部表示,依《大學法》第9條規定,由國立大學組成遴委會辦理校長遴選事項,係本於法律授與之職權為之,應屬公權力之行使,「有行政程序法之適用」;教育部進一步表示,法務部在100年7月4日函示,「為促進遴選公正,國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第6條所定對遴委會委員所設之解除職務規範,應優先適用,並排除行政程序法第32條及第33條等迴避規定之適用」。

 

在調查報告中,教育部進一步指出,教育部依《大學法》第9條第3項授權訂定之國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第6條第1項、第2項有關遴委會委員解除職務規定,與行政程序法第32條及第33條迴避之規定,同屬為「實踐正當行政程序為原則」,所建構之迴避制度,二者有關當事人(候選人)「有偏頗之虞」申請迴避之規定並無二致,所以機構就「有偏頗之虞」應迴避之審查,不以當事人(候選人)申請為限。教育部甚至向監委們表示,「遴選會委員與候選人如具有法律及經濟上之特殊重大利害關係,即應自行揭露並迴避或由當事人申請迴避」。

 

陽明案/教部引法務部函示:遴委會依權責認定

 

不過,陽明大學校長遴選案的調查監委王美玉和仉桂美16日在參與台大校長遴選案報告審查時,王美玉在會中即引用台大校長遴選案中有關教育部對迴避的說明文字提出質疑。王美玉表示,當日她和仉桂美調查陽明大學校長遴選案時,遴委會召集人張鴻仁於2016年6月27日至2017年12月28日間擔任心悅生醫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而校長候選人郭旭崧則自2016年9月29日至2017年12月28日間擔任心悅生醫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當時監委們曾質疑對遴選委員執行職務是否有偏頗之虞而應迴避?

 

其時,教育部面對監委調查陽明校長遴選案提出遴選委員會召集人和校長候選人間是否涉及迴避問題時,教育部則是另一套迥然不同於處理台大校長遴選案的說法。

 

陽明校長候選人郭旭崧自2016年9月至2017年12月間擔任心悅生醫獨立董事,遴委會召集人張鴻仁則在同一時間任心悅董事,涉及利益迴避。(圖片取自疾管署)

 

教育部引用法務部在100年7月4日所做函示說,行政程序法就相關行政程序事頁雖設有規定,惟於其他法律有特別之規定時,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自應從其規定。準此,行政程序法第32條、33條雖對於迴避設有規定,惟查依大學法第9條第3項授權訂定之「國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第6條另設有特別之迴避規定,…,「國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第6條之規定自應優先適用」。

 

教育部甚至向監委表示,校長候選人如有具體事實足遴選委員會委員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得向遴委會舉其原則及事實,經遴委會決議後解除委員職務;教育部更進一步明確表示,故於遴選過程中因候選人與遴委會委員之關係,而質疑遴選委員會委員是否有偏相關情事,均涉及遴選程序規範,「應由陽明大學遴委會秉權責認定並妥適處理。」

 

高涌誠:法務部曾坦言100年所做函示「不恰當」

 

16日在監院教育文化委員會上,面對陽明大學校長遴選案調查監委的質疑,負責台大校長遴選案的主查委員高涌誠坦言,調查時,他亦曾就法務部在100年所做函示詢問法務部,法務部官員明白地說,100年所做函示「並不恰當」,「國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第6條第1項、第2項有關遴委會委員解除職務規定,不應排除行政程序法第32和33條迴避規定,但因為目前台大校長遴選案已在進行行政訴訟了,所以暫時無法處理100年所做的函示。

 

會中,監委高涌誠也認為,教育部對於陽明大學校長遴選案和台大校長遴選案有關校長候選人和遴委會委員間的迴避問題解釋和處理,確實是「雙重標準」;另一監委蔡崇義也認為教育部對兩案解讀和作法不同,郭旭崧的校長遴選案確有爭議,監院有向教育部質問的必要性。

 

最後,監院教育文化委員會16日做成決議,要求新任教育部分葉俊榮下個月到教文委員會,就教育部處理陽明和台大校長遴選案引用法務部100年函示處理迴避問題為什麼作法不同?接受監委們的質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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