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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運潛水夫症工人」首開庭  受害工泣訴:我們身體像爛掉的蘋果

王怡蓁 2018年08月17日 19:45:00
40多勞工北捷施工時罹患潛水夫病,經歷20年,至今仍有9名罹病工人經長年勞資爭議調解未果,17日首開庭。(攝影:李昆翰)

40多勞工北捷施工時罹患潛水夫病,經歷20年,至今仍有9名罹病工人經長年勞資爭議調解未果,17日首開庭。(攝影:李昆翰)

「捷運潛水夫症工人」是台灣第一起政府認定的集體職業病案例,因在隧道內使用壓氣工法,未依規範讓工人減壓、以及足夠的休息時間,導致44名工人「潛水夫症」。20年來,已有兩批工人陸續獲得職災和解金,每人約70萬左右。然而,第三批居住在花蓮玉里的9名工人,因資訊與醫療資源不發達,20年延誤就醫,導致缺血性骨壞死等疾病,三軍總醫院開立「潛水減壓並合併各關節異壓性骨壞死」診斷證明,雖然獲得勞保職災給付進行高壓治療,但在勞資爭議部分卻陷入僵局。

 

9名罹患潛水夫症的捷運工人,長年勞資爭議調解未果,在律師吳俊達、學者及公民團體陪同下,向台北地院遞狀向北市府捷運局、新亞建設公司請求721萬多元職災賠償。(攝影:李昆翰)

 

9名工人淚訴身體痛 找不到工作

 

當年因骨頭尚未壞死、資訊與醫療不發達的9名花蓮工人,錯失治療的黃金期,長期病變,骨頭壞死、肺功能降低、神經系統衰退、腦病變等,經三軍總醫院確診,開立「潛水減壓並合併各關節異壓性骨壞死」證明,病情最重的張孝忠,被診斷「肌肉耗損及費用性萎縮,喪失工作能力」。

 

已高齡78歲的陳定安說,20年前為了家人、子女去做捷運工程。他說:「我們住在花蓮資訊不發達,當時找醫師也不好找,但台北市政府說自己不是老闆,新亞也說自己不是,青木公司也已經倒閉,所以我們變成最後一批還沒被補償的工人,不得已才上法院。」他說,以前都不知道什麼是潛水夫症,不然誰敢去做,現在骨頭都壞掉,痛到連出力都沒辦法,不能做粗重工作。他說我年紀大了,還有孩子養我,幾個年輕一點的工人很慘。陳定安無奈地說:「我們就像蘋果一樣,外表看起來還好,但裡面都軟爛壞了。」

 

9人當中最年輕的李世憲,18歲就去做捷運工作。他說:「我膝蓋關節壞死,痛到很像整隻腳泡在冰塊裡,不能久站,站久就會無故發抖。」他表示,20年前發生這件事時,醫療不發達,住在花蓮的他們需要跑到基隆跟台中就診,後來才確診是潛水夫症。

 

朱志誠說:「我一退伍就去做,不知道什麼潛水夫症,我們骨頭都壞死了,也找不到醫生,找不到誰要負責,醫生說如果早點治療,可能會好。」

 

羅義翔48歲,他後來在桃園定居。他說一開始身體不舒服,後來是聽到朱志誠說,才知道要去檢查。他說,「醫生一開始都是開「疑似潛水夫病」,身體越來越差,以前住在花蓮鄉下,教育程度也不高,只能做粗重工作,但我們身體不好,人家就叫你明天不要來了。」

 

陳順明泣不成聲,他說這些花蓮的工人都是他介紹來的,都是他認識的人,有些是朋友,或是朋友的孩子,卻害大家身體都弄壞了。

 

捷運好便利 卻犧牲了工人的健康

 

20年前,捷運新店線台電大樓到公館一帶,因土質關係,容易滲水,加上位於交通要道的原因,因此,台北市捷運局首次引進壓氣工法,在地下進行開挖作業。此工程由日商青木/台商新亞建設公司聯合承攬,在220公尺的地下道中灌入高壓,卻未依法操作減壓程序,導致捷運工人罹患減壓症(潛水夫症)。

 

由於未按照異常氣壓作業準則施工,加上缺乏教育訓練、勞動檢查不足、對新的工法與潛水夫症認識的缺乏,總共有44名工人罹患潛水夫症。在工傷協會的協助下,目前已有兩批工人獲得70萬元的職災和解金,資方將和解標準定在「骨壞死」,第三批工人多居住在花蓮玉里,因醫療資源與資訊較不發達,而未能取得職災和解金。1998年,勞、資與官方重新達成協議,要求工人到「政府訂的三軍總醫院檢查,取得報告後送至勞委會職業病鑑定委員會鑑定,如確定為職業病,承商依原和解方案給付。」

 

受害員工20年前為了家人、子女去做捷運工程,如今把身體搞壞了,求償無門談到過往而泣不成聲。(攝影:李昆翰)

 

求償無門 只能透過訴訟

 

長期協助這些捷運工人的顧玉玲表示,按照《異常氣壓作業準則》規範,每天進隧道6小時,中間要有150分鐘的休息時間及減壓程序。而日本承包商以及捷運的工程師聲稱都沒得到潛水夫症,她說,因為這些人每天進隧道的時間可能不到一個鐘頭,也都有按照程序進到減壓艙減壓,但工人們每天進去工作8小時,趕工時期甚至達14小時,而休息時間只有一個小時,也沒有減壓。

 

擔任這9名工人的律師吳俊達表示,台北市捷運局以及新亞建設表示他們不是施作者,所以工人求償對象應該青木公司,但青木公司已經倒閉,這是將責任推給青木。他說,這些工人的雇主是竹和土木包工業,是青木與新亞的下包商,但竹和也已倒閉。

 

 

另外,則是因果關係的證明以及時效性的問題,吳俊達指出1998年的協議內容顯示,只要確診後就可以理賠,因此,時效應該是確診後起算,因此他認為沒有超過時效的問題。吳俊達強調,按照昨天RCA案開庭時最高院指出的「揭開公司面紗原則」,便可以知道,應該負責任的公司都跑不掉。

 

吳俊達拿出厚厚的資料,他說有兩份協議,內容清楚指出確診後理賠70萬,但這些工人就是當初沒辦法確診,所以後來的協議才是確診後,按原和解方案給付。這批工人的確診證明從105年慈濟醫院就給出診斷證明,三總正式開立診斷證明是106年。

 

吳俊達表示,今天審理要求法院將原告9人的病歷資料送至台北市勞工局、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情求協助鑑定。開庭後,由於原告9人需要調病歷資料,台北市捷運局辯護人也需要準備書面資料,因此法官裁定11月2日再開庭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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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 捷運 潛水夫症 職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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