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書:黨產會運作實務激化對立的盲點-忙著指責幫兇 忘記受害人民

邱子安 2018年08月19日 00:00:00

黨產會追徵黨產不是為了製造敵對政黨痛苦,而是為了回復被強奪的民產、是為了宣傳法治教育不再重蹈威權統治覆轍。(攝影:李智為)

救國團被黨產會認定為附隨組織了。一個成功的列寧式黨國體制、一黨獨大的威權統治政權,難免都某種程度上成功地控制了社會上一定部分的成員,心甘情願地為轉型前的體制服務,因此每一次的附隨組織認定,婦聯會、救國團、可能即將發生的中廣,都不乏走過那個年代的一些國民,覺得黨產會就是追殺、政治迫害,但另一種意見的國民則覺得大快人心,黨國寄生蟲被清除,民脂民膏不再被特定人士把持,這可以說是體制要民主轉型必經的痛。

 

國家指責社會的特定組織是附隨組織,這是甚麼意思?依照實務的操作,黨產會認定了特定法人是附隨組織後,總會整體性地認定某個法人的全數財產都是不當黨產,因而凍結處分,也因為如此的操作,在認定附隨組織的聽證程序中,黨產會其實是忽略了附隨組織握有甚麼不當黨產這個爭點的。

 

而在整體追徵不當黨產的制度設計中,認定附隨組織是為了更進一步地確認,附隨組織有「違反政黨本質或其他悖於民主法治原則之方式」取得財產,因為邏輯上必須附隨於威權政黨,才可能用這些反民主法治的方式強奪國產、民產,所以其實認定附隨組織只是手段,是為了要確認那些財產屬於不當取得,而認定不當取得財產進而追徵,其實還是手段,最後一關還要走到權利回復。

 

根據黨產條例第25條的規範,追徵到的財產還要還給當初被搶走的人,如果再看黨產條例的立法目的,還有健全民主法治,則在這個調查的過程,政黨和其他助長威權統治的人是如何的反民主、強奪民產,清楚地展現給人民看,這也是一種法治教育,使我們不再重蹈覆轍。

 

追查黨產的目的:彌平受害人 民主法治教育

 

也就是說,追徵黨產不是為了製造敵對政黨痛苦、不是為了充實國庫、也不是為了製造選戰宣傳的材料,而是為了回復被強奪的民產(也包括被代表全體人民的國產)、是為了宣傳法治教育不再重蹈威權統治覆轍。

 

執法者的思考,應該是:哪些是被剝奪的不當財產=>據以(依黨產條例第九條)禁止這些可能是強奪民產的財產處分=>據以認定不當財產;可是我們現在看到實務上的操作,完全相反,除了接手黃煌雄監察委員的黨產調查報告與前財政部黨產調查小組織報告,是真正的追徵黨產之外,黨產會施政的重點全部都在認定附隨組織還有禁止處分財產,禁止處分財產的行政處分,更完全沒有針對何者為應追徵的財產,來做凍結措施的思考,反而只要對造有政黨或附隨組織的身分,名下財產就全部凍結,也就是當局的思考順序是:從(不甚可靠的)史料中推斷甚麼組織可疑、曾經為威權國民黨的幫兇=>全數凍結該組織名下的財產=>不知道會不會發生的權利回復。

 

黨產會實務上的操作太強調凍結財產

 

黨產會如此操作黨產條例,增加了對立者抗拒的理由,而且未必能夠增進潛在支持者的信任,一來一往之間,有失轉型正義的美意,而且能不能達成轉型政策撫平受害者、深化民主法治公民教育,頗為可疑。

 

光看前內政部長「參與」婦聯會一案,用一般的社團法人立案登記法制,逼走不喜歡的負責人,為了取得表面上追徵的成績,打算用簽城下之盟跟婦聯會「私了」,而不查清楚婦聯會在戒嚴時期幫助鞏固威權統治,據以公諸於眾,就可以知道,官方操作條文,還是官本位思考,想的是表面的績效以及行政相對人對機關的服從,對於政策目標似乎漫不經心。

 

按照執法者目前的操作,似乎非得先問誰是幫凶(附隨組織),才能進到追徵,至於人民的權利回復則是遙遙無期。其實,不當財產以及附隨組織兩個法律上的爭點,可以分開處理;而在認定附隨組織的聽證程序時,也可以同時認定那些財產才有可能是不當取得,應該凍結。

 

這樣子操作在政治上也有優點,因為盡可能減少凍結財產的範圍在有必要的範圍內,被控訴調查的組織才不會好像不共戴天、背水一戰地跟黨產會力爭的最後一寸,對於威權時期鞏固統治的真相,全無與當局協力澄清的誘因與動機;而人民在公開調查的過程中,可以提早知道甚麼樣的財產可能因為追徵而辦理回復權利與人民,也就是在調查附隨組織的聽證中,因為財產被強奪而感覺痛苦的人民就可以燃起希望,這一來一往之間,減少對立、增加支持,轉型正義的政策更可能成功。

 

讓認定附隨組織之行政處分回歸保全措施

 

吾人觀察過去聽證,在婦聯會方面,調查就已經涉及影劇票、棉紗附捐、勞軍捐,中廣則在預備聽證涉及民雄土地案是否歸還私人,在調查的過程中先從哪比財產是不當取得來回推要認定的附隨組織,可說是相當自然的發展。

 

具體作法上,現在認定之行政處分主文為:「被處分人為社團法人中國國民黨之附隨組織」並且在理由中敘明禁止處分黨費、政治獻金、競選經費之捐贈、競選費用補助金及其孳息,愈處分應申請黨產會許可;本文建議主文應加分號,在分號後面加上「○○○之不動產或○○○金額之財產推定為不當取得財產,禁止處分」,並在理由上詳列每一筆黨產會認為可能是不當取得財產的來龍去脈以及推估成金額的計算方式。

 

最後,為了防止黨產會在得到申報資料後發現之前聽證沒有發現的不當財產,依行政程序法第93條第2項第5款,保留黨產會事後追加禁止附隨組織處分之後調查發現是不當取得財產的權力。這樣的操作,將對附隨組織的處分財產限制限縮在保全措施的範圍內、可以預先向可能受權利回復人民釋放出彌補其的訊息、也因未保留未來追加負擔,不至於妨礙到不當取得財產的追查。

 

※作者淡大公共行政學系畢業/台大政研所公行組碩士班/曾任競選工作/英語補習班助教/遊行幹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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