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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地方不同調 捷運潛水夫症工人職業病認定難

王怡蓁 2018年08月29日 19:58:00
20年前,捷運新店線台電大樓一帶隧道開挖過程未按照法規施作,造成隧道工人集體骨壞死,如今,這群得到潛水夫症捷運工雖已被勞動部認定為集體職業病,部分獲得和解賠償,但還是有漏網之魚。(台北捷運潛水夫症工人戰友團提供)

20年前,捷運新店線台電大樓一帶隧道開挖過程未按照法規施作,造成隧道工人集體骨壞死,如今,這群得到潛水夫症捷運工雖已被勞動部認定為集體職業病,部分獲得和解賠償,但還是有漏網之魚。(台北捷運潛水夫症工人戰友團提供)

才四十初頭,正值壯年的李世憲,已雙腳膝蓋骨壞死,他說:「身體的痠痛,就像是泡在冰塊裡一般,站久了便發抖。」一旁的張孝忠,是病況最為嚴重的,全身疼痛,行動不便,更被醫生診斷為喪失工作能力。他們一群共9人,都是施作捷運工程而得到潛水減壓症(俗稱潛水夫症)的患者。

 

「捷運潛水夫症工人」是台灣第一起由勞動部認定的集體職業病案例。1993年,捷運新店線台電大樓一帶隧道開挖過程中,採用當時最新的技術「壓氣工法」,卻未按照法規施作,造成隧道工人集體骨壞死。

 

當年罹病的工人向政府爭取立碑,在江子翠和台電大樓站旁各有一個不太起眼的紀念碑文,上面記載著20多年前,因施工不當,所造成的遺憾。

 

當年罹病的工人向政府爭取立碑,在江子翠和台電大樓站(如圖)旁建立紀念碑。(圖片取自維基百科/Howard61313 攝)

 

這群得到潛水夫症的捷運工人雖已被勞動部認定為集體職業病,部分獲得和解賠償,但還是有漏網之魚,受害的44名工人中,有8名遠在花蓮的工人,因資訊與醫療資源的不足,20年來,他們無法獲得和解賠償。因此,這8名未獲賠的工人以及1名病情嚴重惡化到無法工作的工人對台北市政府捷運局以及當年聯合承攬工程的新亞建設公司提起訴訟。

 

在這次捷運施工罹患潛水夫症受害44名工人中,8名遠在花蓮工人,因資訊與醫療資源的不足,20年來無法獲和解賠償。(攝影:李昆翰)

 

通盤檢討職業病的補償機制

 

9名工人的律師吳俊達,承辦過許多勞資糾紛案例。他說,職業傷害案件較好認定,例如在工作場合傷燙傷或骨折,但職業病認定很困難,因為疾病的成因複雜,必須透過專業人士做認定。

 

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指出,職業災害包含職業傷害與職業病,根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二條,勞工於勞動場所中引起的勞工疾病、傷害、失能或死亡都可以稱為職業災害。

 

(資料來源:勞動部)

 

職業災害的定義為立即性的傷害。而職業疾病就較為複雜,必須「因暴露於化學性、物理性、生物性、人因性以及其他因子導致身體產生疾病(經醫師診斷)。例如長期處於強烈噪音的工作環境之中,經由醫師診斷噪音所導致聽力損失,即屬於職業疾病。

 

不管是癌症、骨壞死還是憂鬱症,職業病認定不容易。吳俊達認為,勞基法以及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應該要設想到「人所會遭遇到的各種傷害」,但目前看來還有許多漏洞。

 

吳俊達表示,在職災案例中,主管機關往往只看到個案,沒有整體處理的思維,或許可以先建立一個精緻的措施,像工傷協會提出的方案,在公共工程的工程款中,提撥部分金額作為職業安全衛生基金。在捷運潛水夫症工人的案例中,他認為重點不只是他們是否能取得合理的賠償,而是整體檢討職業病的判定及補償機制的問題,在現有法規不足的地方,是否能先補足。他認為,此案在當年的處理並不友善,這8個人無法馬上取得確診證明,但應可預知他們有可能發病,所以應建立一個賠償機制,看如何認定給予部分賠償,或是每個月給予賠償,並不是全有或全無。

 

勞保局:已認定為職業病

 

職業病認定雖不易,但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表示,1997年就已將申請勞保職災給付的罹病工人認定為職業病,本次向北捷與新亞提告的9人,也有部份的人已取得勞保職災給付,也是認定為職業病。

 

根據《勞工保險條例》以及《職災勞工保護法》的規範,如果勞工懷疑自己得了職業病,可以先到有醫院的職業傷病門診取得職業病診斷書,具有勞保資格者,可向勞保局申請職業病的傷病、失能或死亡給付;若沒有勞保資格,則是拿著職業病診斷書,到地方政府及職業安全衛生署申請職業病認定。

 

職安署表示,職業病的認定,如果在職業傷病防治中心已取得診斷證明,就較不會有認定上的問題,反之,若是認定有疑義,則會透過地方主管機關的職業疾病認定委員會進行審理。

 

但是,這8名未取得賠償的工人是為了取得在1998與資方的協議中,所簽訂的「和解賠償」,而非勞保職災給付。當時協議內容中,資方明文要求工人需由勞委會(現勞動部)職業病認定委員會認定為職業病,才能取得和解賠償。

 

長期協助捷運潛水夫症工人的顧玉玲也表示,這當中有些矛盾,她說這些工人從2017起開始依法領取勞保職災給付,進行高壓氧治療,然而,因當初與資方的協議內容規定要勞動部認定為職業病,按照《職災勞工保護法》第13條,必須至地方政府申請,因此,這些工人落入尷尬情境,有了勞保職災證明並不足,還得跑一趟地方政府的程序。

 

圖為罹患潛水夫症的捷運工傷工人陳定安,在花蓮慈濟做高壓氧治療。(台北捷運潛水夫症工人戰友團提供)

 

然而,這群工人與捷運局已進行多次協調會議,捷運局都未給予正面的回覆,主張他們不是事業單位,不須負起責任,工人們才憤而提告。

 

針對工人與聲援團體的說法,台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第二工程處回應,據他們的理解,工人的主要求償對象應是新亞公司,他們也重申捷運工程局並非事業單位,而全案已進入司法程序,因此他們不便針對此案件做更多說明。

 

捷運潛水夫症工人與捷運局已進行多次協調會議,指出捷運局未給正面回覆,甚至主張他們不是事業單位,這群工人奔走碰壁最後決定提告。(台北捷運潛水夫症工人戰友團提供)

 

顧玉玲認為,在此案例中,可以看到職業病的認定問題以及後續的照護工作問題。她指出,因為台灣的職業病認定困難,8月16日最高院剛宣判的RCA案中,法院對職業病的因果關係採寬鬆的認定,她呼籲職業病應該採取寬鬆的認定標準,才能督促資方做好安全衛生的把關。她說,這些工人們也認為,並不只是賠償,而是希望這個案例對台灣集體職業病認定可以造成影響。

 

顧玉玲表示這些工人成為新工法的白老鼠,讓民眾、勞檢員以及資方知道,壓氣工法成本雖低,但使用時需要非常小心,要合乎減壓程序,這些工人也成就了便利的捷運。她指出,在公共工程中,勞工出事了可能需要全民負擔,但更應該讓全民知道的是,獲利的資方才是債主,他們更應該負起責任,她說:「工人的利益才是全民的利益,資方獲得的利益不是全民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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