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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家威指反同婚公投違憲 中選會駁:未違反6要點,沒人可聲請停止

王怡蓁 2018年09月07日 13:13:00

祁家威今赴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聲請停止執行反同婚公投案。(攝影:李昆翰)

祁家威與多名當事人委託律師團提起聲請停止愛家三公投的執行,聲請人祁家威表示,安定力量秘書長游信義所提「婚姻限一男一女」,是違反憲法保障,他說「用公投來破憲法,這是不對的」。

 

今(7)日祁家威等人針對游信義所提的愛家公投「你是否同意《民法》婚姻規定應限定在一男一女的結合?」於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開庭審理。今審理爭點在於:聲請人是否為利害關係人、決議結論是否為行政處分、本案是否符合申請停止執行。

 

祁家威說公投違背憲法是不對的,他以美國加州第8號公投作為例子,第8號公投將婚姻限制在一男一女,2008年時也通過公投提案,但後續在加州與全美引起許多反彈聲浪,並於2013年遭美國聯邦法院裁定違背美國憲法,宣布第八號公投提案無效。祁家威認為公投不應該違背憲法對於基本人權的保障。

 

祁家威等人的委任律師陳明彥表示:「此公投提案是危險的,因為牴觸大法官釋字748,未來如果通過,立法機關很難將同志婚姻放入民法。」祁家威等人的委任律師潘天慶指出,為了捍衛婚姻平權,此公投提案明顯違反大法官釋字748,因此,聲請停止執行,就是為了捍衛婚姻平權。

 

與9月5日開庭過程差異的是,這次法院提出釐清「聲請人聲請裁定的對象是新聞稿還是決議?」中選會委任律師林信和表示,新聞稿本身不會發生效力,只有決議才有行政效力,但決議並非行政處分,因為行政處分需要對外發生效力。林信和指出,中選會是進行內部審查,提案的內容有沒有違法,內部審核無誤後,通知戶政機關來進行查對,所以這是內部審查的程序。

 

林信和說,按照行政程序法第116條規定,還要符合六點才能停止執行該公投:行政處分必須是行政處分、行政處分的執行、難以回復的損害、急迫性、在公益上有無停止執行的理由。只要有一個理由不具備,聲請停止執行的要件就不符合。林信和表示,聲請人要捍衛同志權益沒有不對,但中選會依法行政,是中立的,按照行政程序法不能對特定團體有差異。

 

針對利害關係人的部分,林信和表示,聲請人並非利害關係人,公投結果不會影響申請人權益,假定本案為行政處分,聲請人也不是法律上的利害關係人,可以投票的國民皆可投票,沒有人的權益會被損害。

 

針對新聞稿與決議的問題,潘天慶也說明,他們所提的行政處分是決議,不是新聞稿。法官再提問此案的急迫性與不可回復性。潘天慶表示,此案連署書已送入中選會審核,審核通過後,11月24日就要進行投票,兩個月很快就過去,因此具備急迫性。陳明彥認為,此公投提案抵觸釋字748,將同志婚姻排除在民法婚姻之外,是一種隔離,將造成損害,若是公投通過,可能導致立法院做出違憲的立法。陳明彥說,此公投主文內容並非創制,也不是複決,應該予以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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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 祁家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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