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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大校長遴選風波第三條路-依法行政的最大公約數

路小南 2018年09月13日 00:07:00

教育部召開臺大校長遴選進度說明記者會。(攝影:張家維)

今年一月初,台大校長由台大遴選委員會選出後,從「副董選獨董」的利益衝突、正式非正式論文的學術倫理、到赴中國兼職與否的爭議…風波不斷爭吵不休,一校校長選舉,可以浪費如此巨大的社會成本,已經令人嘆為觀止;於此期間,教育部多次以有權監督之姿、行文要求台大釐清爭議,但台大絲毫不肯面對任何有關遴選程序的瑕疵,每年拿走大筆國家經費絕不手軟的台大、卻臉不紅氣不喘的以「完全大學自主」槓上教育部,猶如國中之國,無視教育部和社會各界的質疑,更是世界少有的奇景。

 

整理台大校長的選舉風波,其中正式非正式論文的學術倫理、或赴中兼職與否的爭議,都是對候選人本身的質疑,其事實的正確性或許仍待進一步調查釐清。但「其他人不知道」的「副董選獨董」現象,此項資訊未揭露的瑕疵,當事人並不否認,只是強調「國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第六條中有關利益迴避原則之規定,僅要求五種遴選委員應利益迴避的情況:

 

1、成為校長候選人(當然喪失遴選委員資格)。

 

2、因故無法參與遴選作業。

 

3、與候選人有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或姻親或曾有此關係。

 

4、與候選人有學位論文指導之師生關係。

 

5、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

 

其中,「副董選獨董」是否為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之具體事實,而構成遴委應迴避之事項?且不論教育部一貫以來認定遴選程序因此具有瑕疵的立場,8月20日,監察院經過數月調查,也對台大及教育部提出糾正案,於監察院糾正案文中,明確指出當事人分別擔任同一家公司的獨立董事與副董事長,彼此利害關係甚明。

 

再退一步說,就算不認同教育部或監察院的認定,依據「國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規定,「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候選人得向遴委會舉其原因及事實,經遴委會議決後,解除委員職務。」換句話說,是否算是有執行職務的偏頗之虞,這還要提出並經過遴委會討論決議的;但若其他候選人並不知道「副董選獨董」的事實,就根本被剝奪了向遴委會提出、獲得討論的機會。

 

根據教育部的新聞稿,此次參與台大校長遴選的其他候選人,也向教育部提出陳情,表示「副董選獨董」的利害關係未揭露,已造成遴選結果偏頗。這也就是說,倘若這些候選人在當下就獲得「副董選獨董」的資訊,必會依據上述「國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規定、提出並由遴委員議決是否解除遴委職務。

 

但既然這項資訊並未揭露,這些候選人也就無從提出,完全被剝奪了避免偏頗的權利。因此,就算不管教育部對利益迴避與資訊揭露的認定、或監察院的調查結果,其他候選人在這場遴選中被剝奪了提出討論、以供決議的機會,也是選舉不公、程序瑕疵的證明。

 

關鍵的選舉程序瑕疵,既然發生在最後一次的遴委會、教育部做為大學監督機關,要求台大由第4次遴委會重啟遴選、以補正程序瑕疵,是權責下的依法行政。由於此項瑕疵和討論遴委的資格有關,遴委會應該補正討論先前沒有機會討論的、爭議遴委是否應迴避的事項。倘若遴委會決議該名遴委應迴避,則遴委名單將發生改變,候選人亦應重新報告治校理念、接受校務會議代表及遴委質詢,再由遴委會進行投票。

 

葉俊榮部長念茲在茲的第三條路,本質上就是依法行政下的必然、保障大學自治的合法監督,處理姿態上則對一路硬槓的台大展現善意。尤其,此第三條路僅要求程序補正,並未禁止特定人繼續當遴委、或禁止特定人參與遴選,原本已在第4次遴委會中參與的候選人們,皆有機會重新獲得一次公正的投票,可謂是各方的最大公約數。歹戲拖棚的台大校長選舉,終於有了圓滿落幕的契機。

 

※作者為大學教授/台大校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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