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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幕】監委劉德勳屢調查審理中案件  引發監院「干預司法」爭議

蔡慧貞 2018年09月20日 13:58:00
前花蓮縣長傅崐萁涉合機炒股案判刑八個月定讞,但因司獄委員會不察該調查報告所指案件涉及傅崐萁且是審理中尚未定讞案件,讓監院捲入「干預司法審判」爭議。)畫面合成/資料照)

前花蓮縣長傅崐萁涉合機炒股案判刑八個月定讞,但因司獄委員會不察該調查報告所指案件涉及傅崐萁且是審理中尚未定讞案件,讓監院捲入「干預司法審判」爭議。)畫面合成/資料照)

前花蓮縣長傅崐萁涉合機炒股案判刑八個月定讞,不過,傅崐萁日前發表聲明表示,他拿監察院的調查報告呈送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理應發回更審結果卻駁回上訴。傅此言一出,監察院隨即進行清查,赫然發現,監委劉德勳確實在8月15日司獄委員會召開前一、二日臨時加列最後一案,提出「涉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而獲有罪宣告並諭知沒收之判決」調查報告,司獄委員會不察該調查報告所指案件涉及傅崐萁且是審理中尚未定讞的案件,調查報告因此為傅做為「補充上訴理由」,也讓監院捲入「干預司法審判」爭議,司獄委員會召集人蔡崇義為此深感自責。

 


司獄委員會召集人、監委蔡崇義表示,未能留意傅崐萁一案仍在審便通過調查報告,感到十分自責。(資料照片/張家維攝)

 

劉德勳調查未定讞案件   林正二涉貪案一度要彈劾

 

監委劉德勳此次針對個案在法院未判決定讞前就針對審理過程的缺失就提出「小糾正」,即在調查報告中就提出處理辦法,函請司法院「檢討改善」,引發監院遭「干預司法審判」質疑,事實上,監委劉德勳此一高度爭議作法,並不僅僅調查傅崐萁案一件,劉德勳去年也曾在案件還審理未定讞前就調查前親民黨立委林正二的貪瀆案,並對負責偵辦該案的法務部調查局提出糾正。

 

不只傅崐萁案監委劉德勳提報告,去年5月,劉德勳和仉桂美調查親民黨立委林正二涉貪瀆案,該案也未審判定讞,就對調查局提糾正,直接質疑法院認定台中市調處偵辦該案的證據力。(圖片取自公共電視You Tube) 

 

監院人員進一步調查發現,早在去年5月,總統蔡英文提名的新任監委尚未就任前,監委劉德勳就曾和另一監委仉桂美針前親民黨立委林正二涉及的貪瀆案件,直指台中市調查處辦案人員辦案手法「有重大程序違誤」,對法務部調查局提出糾正,而當時林正二所涉貪瀆案也尚未審判定讞,劉德勳和仉桂美提出的糾正案將直接影響到法院認定調查局偵辦該案的證據力。

 

監院內部知情人士表示,去年監委劉德勳和仉桂美調查前親民黨立委林正二所涉貪瀆案件時,完成調查報告後,曾一度直接對辦案人員提出彈劾,不過該彈劾案在審查會中即遭到與會監委們反對、駁回,認為該案仍在審理中不應對辦案人員提出彈劾,之後兩位調查監委才改提對法務部調查局的糾正案。

 

監委認定林正二涉貪案  辦案人員有重大程序違誤

 

兩位調查監委針對林正二的案件偵辦過程提出糾正,案文中直指,台中市調查處受台中地檢署檢察官指揮偵辦林正二等所涉政府採購法及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製作共同被告詢問筆錄時,「未依實際詢簽要旨製作筆錄,部分筆錄內容係詢問人自問自答,經辦詢問人「嗯」、「對」或點頭等回應後,詢問人自行解讀整理,即使示筆錄製作人記載為被詢問人對案情完整的回答;甚至未有實際詢簽,逕依據其他調查筆錄等資料指示記載為受詢問人之回簽,「顯已違反刑事訴訟法及法務部調查局內部作業規定之正當程序」;又監委調查發現,台中市調查處借提辦告詢問時,未全程連續錄音錄影,先行「溝通」後始開始製作筆錄,「與法定程序不符,易滋勾串證人之爭議」;另指出調查處事先在筆錄中擬題及回答等,認定相關辦案人員有「重大程序違誤」,因此提出糾正。

 

儘管監委劉德勳和仉桂美認為台中市調查處偵辦林正二貪污案有「重大程序違誤」提出糾正,但事實上,當時該案仍在法院審理中,至今未定讞,法界人士認為,監委劉德勳等糾正動作,形同直接向法院表達,台中市調處偵辦該案提出的詢問筆錄,證據力有疑義,明顯有「影響司法審判」問題了。

 

監院行使調查權「自我節制」 避免成人民爭執權利工具

 

前監委李復甸曾在《監察權與司法權的糾葛》一文中指出,當年前監委陶百川在任監院司法委員會召集人時和當時的司法行政部長林彬力爭,雙方終於形成目前監察院對於刑事偵查或審判中案件的處理規範,亦即《監察法施行細則》第27條規定,「調查案件被調查人之同一行為在刑事偵查或審判中者,不停止調查。但其行政責任應以犯罪成立與否為偵斷而認為有必要者得停止調查。偵查或審判中案件承辦人員,與該承辦案件有關事項,在承辦期間,應盡量避免實施調查。但如認為承辦人員有貪污瀆職或侵犯人權情節重大,需要即加調查者,仍得斟酌情形,實施調查。」

 

李復甸也在《監察權與司法權的糾葛》中指出,依「監察院收受人民書狀及處理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左列人民書狀應不予調查之處理」,其中第三項是「已進入司法或軍法偵審程序者。」但該辦法也敘明,「如被訴人有瀆職或重大違法失職嫌疑即予調查者,仍應調查。」但李復甸也在該文中表示,在近年實務上,監察業務處簽辦案件時,凡遇案件正在偵審程序時,便據以簽辦不受理。

 

前監委李復甸指出,監委會「自我節制」調查權的行使,因為監察院的調查有可能對承辦案件人員造成心理壓力,甚至影響案件結果。(攝影:李隆揆)

 

李復甸進一步表示,「監察院收受人民書狀及處理辦法」規範的真正目的,是在避免監察院被不當利用為人民爭執權利的工具,因為監察院的調查有可能對承辦案件人員造成心理壓力,故而當事人可運用監察院的調查,來影響案件的結果,因此,「監察院自我節制調查權的行使」。

 

一具有法學背景的前監委指出,事實上,監委一貫會「自我節制」調查權,但可於審判確定後對有爭議的判決,通過調查報告,糾正或彈劾,並進一步建請非常上訴,至於在案件於法院審理中就直接提出報告質疑法院審理內容或檢調辦案的證據力有問題的,在監院中非常少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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