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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將增訂「意定監護制度」 未來由誰照顧可以自己決定

王怡蓁 2018年09月27日 14:15:00
行政院27日審查通過《民法》修正草案,增設「意定監護制度」,未來成年人可以在意思能力還健全時選擇監護人,減少照顧者家庭不必要的衝突。(資料照片)

行政院27日審查通過《民法》修正草案,增設「意定監護制度」,未來成年人可以在意思能力還健全時選擇監護人,減少照顧者家庭不必要的衝突。(資料照片)

台灣邁入高齡化社會,隨著高齡人口的增加,現有的成年監護制度尚有不足之處,行政院27日審查通過《民法》修正草案,增設「意定監護制度」,也就是,成年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願選定監護人,讓成年人意思能力還健全時,選擇監護人,減少照顧者家庭不必要的衝突,也能減少法院代為選任的成本。

 

法務部政務次長陳明堂表示,「意定監護」也適用於同性伴侶,更有助於同性伴侶解決現行制度下的缺憾,未來若遇到糾紛,法院還是要尊重當事人的契約,當事人家屬不能因為意定監護是同性伴侶就排除。

 

該草案經過法務部三年的研擬,並於今年送至行政院,今拍板通過後,主持院會的行政院院長賴清德也裁示送至立法院審議,此草案有望於本次立院會期通過。

 

(法務部提供)

 

法務部政務次長陳明堂表示,現行的成年監護制度必須於成年人喪失意思能力才能啟動,因此可能無法符合受監護人的意願。陳明堂說,為了兼顧人性尊嚴以及個人利益,因此多增加了「意定監護」這個選擇,成年人在意思健全時,可為自己選擇喪失意思能力後的監護人,雙方約定後至法院公證,當該成年人意思喪失後,便啟動成年監護的效力。

 

草案中也設有許多配套措施,例如法院發現有事實足以認定意定監護人不利於該當事人,或有不適任的情況時,法院可以再次選定;監護宣告後,當事人有正當理由可聲請法院許可終止,同理,若該監護受任人有正當理由,也可向法院聲請終止其職務。

 

陳明堂指出,參考德國、美國、英國與日本等國家對於「意定監護」制度,我國發現過去的「法定成年監護制度」不足,因此「意定監護」有其建立的必要性,能減少身心照護以及財產管理上的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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